●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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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國初用力士、校尉、隨從直駕。

    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間丁多相應人戶內、僉點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

    皆撥錦衣旗手等衛著役。

    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

    如解到部、照依所補姓名、送發該衛。

    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

    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身。

    後為定例。

    初力士隸旗手衛。

    後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

    惟校尉隸錦衣衛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

    天順二年奏準、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準收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

    女戶 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準、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

    雖例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準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姪替補。

    若將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

    官旗調外衛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嘉靖二年題準、錦衣衛將軍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許親男收充校尉一輩。

    不許將弟姪、及房族認戶人等收補、躲避民差 ○三年議準、錦衣等衛力士校尉、不許買窩冒頂、及異姓外孫女戶、買求該管官旗、州縣裡書、朦朧起送替補。

    其遇該替役、並清理解到等項、兵部將編軍冊、科道清查文冊、查對姓名相同、方令收補。

    但冊內無名者、查發原籍、聽當民差 凡老疾釋放。

    永樂五年奏準、力士校尉、係民間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於歲終具告兵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 ○天順元年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凡戶丁勾補。

    永樂五年奏準、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戶丁、補當一輩。

    若係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

    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者、發衛查收。

    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 ○正德八年題準、兩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

    查無違礙、初犯準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

    若一年之外、曾經造冊清勾者、不許首告。

    止許原籍官司拘解。

    如正身病故、具結將應解戶丁解補 ○十年題準、今後校尉力士逃回、務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

    其例該調衛之人、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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