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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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衛【食錢牌面附】
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
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
每衛設指揮五員。
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
夜亦如之。
法例漸密。
具載於後洪武二十七年 聖旨榜例。
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
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
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
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
若是頂替、幹係利害。
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
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
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
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
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
緻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
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
指揮降千戶、調邊遠。
千戶降百戶、調邊遠。
百戶降總旗、調邊遠。
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
總旗降小旗、調邊遠。
小旗降做軍、調邊遠。
如是受財賣放、以緻隊伍不全。
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
必定無全伍。
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囚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
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
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
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準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
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裡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
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準告放行、以快人情。
敢有留難、笞五十。
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
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
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
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故三四次當直。
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
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
毋得刁蹬留難。
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禦前陳告。
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看視遲慢、放回猶豫、緻令病甚。
親管小旗校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
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
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
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
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
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
看覷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
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
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
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禦前陳奏。
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
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擡赴點。
幼軍自十三赴點。
十二以下、皆不赴點。
止點視於營內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
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
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
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
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
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
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
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
官首告陞一階。
總
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
每衛設指揮五員。
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
夜亦如之。
法例漸密。
具載於後洪武二十七年 聖旨榜例。
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
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
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
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
若是頂替、幹係利害。
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
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
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
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
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
緻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
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
指揮降千戶、調邊遠。
千戶降百戶、調邊遠。
百戶降總旗、調邊遠。
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
總旗降小旗、調邊遠。
小旗降做軍、調邊遠。
如是受財賣放、以緻隊伍不全。
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
必定無全伍。
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囚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
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
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
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準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
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裡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
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準告放行、以快人情。
敢有留難、笞五十。
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
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
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
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故三四次當直。
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
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
毋得刁蹬留難。
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禦前陳告。
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看視遲慢、放回猶豫、緻令病甚。
親管小旗校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
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
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
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
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
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
看覷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
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
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
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禦前陳奏。
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
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擡赴點。
幼軍自十三赴點。
十二以下、皆不赴點。
止點視於營內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
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
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
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
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
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
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
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
官首告陞一階。
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