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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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

    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

    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

    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

    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年 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

    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

    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

    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

    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

    即揭榜申明。

    違者殺不赦 ○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裡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

    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

    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

    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

    違者罪之 ○宣德八年、令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 ○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

    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

    違者罪之 ○天順八年令、各處僧人年二十以上無度牒者、即便還俗。

    有隱瞞年歲者、并其師治罪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見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嘉靖八年奏準、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

    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姦者、各照律例問擬 凡清理寺觀。

    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不許雜處於外。

    違者治以重罪。

    親故相隱者、流。

    願還俗者、聽○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

    新刱者歸併如舊 ○永樂十五年、禁僧尼私刱庵院 ○正統六年令、新刱寺觀曾有賜額者、聽其居住。

    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 ○成化十三年、禁約遊方僧人。

    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人。

    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正德十六年奏準、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嘉靖六年奏準、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盡數入官 ○十四年、大興隆寺燬、令永不許復。

    併大慈恩寺一應修齋俱革。

    僧徒聽告就各寺依住。

    有歸化者、量給原寺田畝、仍免差徭六年 ○十六年題準、各該有司欽遵 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

    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修葺。

    民間幼童、不許捨入為僧、私自披剃。

    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二十二年、令毀大慈恩寺 ○萬曆元年、令五城禦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

    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凡禁止戒壇。

    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幹、僧徒若幹、明白登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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