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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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凡天文地理醫藥蔔筮師巫音樂等項藝術之人、禮部務要備知、以憑取用。

    在外行術占蔔之人、聽於本鄉。

    不許越境興造妖妄等事 凡蔔筮者舊有禁。

    惟瞽目蔔筮、及陰陽人、憑此生理、許開卦肆 凡天文生醫生有缺、各儘世業代補外、仍行天下訪取。

    到日、天文生、督同欽天監堂上官、醫生、督同太醫院堂上官、各考驗收用 ○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之士、及緻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蔔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用 凡欽天監太醫院各官陞遷、俱從禮部查明考選、定擬職事、咨送吏部詮註。

    該監天文生陰陽人、該院醫士醫生、俱三年一次大考 凡欽天監官生、太醫院官醫士生冊籍、每三年一次各清查造報。

    如有冒增隱漏等弊、將承行官吏及造冊人等參治。

    該院官醫士生有離任回籍者、俱赴部告明、給牒定限。

    如私逃及違限、徑行除籍 凡各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醫士堪任正科等官者、俱從禮部勘明、陰陽人劄付欽天監、醫士劄付太醫院、仍委司官會同各堂上官考試。

    考中者、咨送吏部銓選。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今俱納授不考、徑咨銓選】 僧道 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

    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

    令甲具在、最為詳密雲凡僧道給度。

    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

    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 ○二十六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準給與○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裡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

    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巳數多、不與出給 ○嘉靖十八年奏準、僧道照 國初額設定數、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

    其兩京給度、在京準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三十三年題準、各府州縣納解、年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給度牒 ○三十七年議準、每名量減銀四兩 ○隆慶六年題準、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

    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凡僧道禁例。

    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 ○二十四年令、佛經番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

    道士設醮、亦不許拜奏青詞。

    各遵頒降科儀。

    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

    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

    餘僧道俱不許奔走于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

    三四人不許。

    毋得私刱庵堂。

    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于民。

    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

    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

    願還俗者、聽。

    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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