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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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銷。

    一切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

    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禦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戒、姦淫不法者、訪拏重治 ○萬曆元年、詔禁革萬壽廣善二壇、僧人戒法 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凡僧道罪犯。

    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姦淫者、就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十三年奏準、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若姦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

    住持還俗。

    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

    若漢人冒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尼姑女冠、洪武六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凡真人名號。

    洪武中革前代所稱天師、止稱正一真人 ○隆慶二年題準、革正一真人名號、勒令繳納真人府印、止許承襲上清觀提點 ○萬曆五年、仍準復真人名號 凡道士差遣。

    萬曆四年題準、道士差往 各陵寢祭告者、止穿本等服色、不許假稱太常寺官、擅乘轎輿、及香帛木匣之外、多用人夫、緻擾驛遞 教坊司承應樂舞 朝會宴享等禮、各有承應樂舞。

    以教坊隸祠司、故具列焉、而樂戶禁例附 教坊司額設奉鑾一員、左右韶舞二員、左右司樂二員、共五員。

    遇缺以次遞補。

    又有協同官十員、實授俳長四名、【隆慶六年以 東宮出閤、添協同□五員、俳長四名】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名、及抄案執燈色長等、亦以次遞補 凡聖節冬至正旦行朝賀禮、上 徽號、進實錄、冊封、頒詔、進春、進曆、遣祭、郊祀、聽受誓戒、進士傳臚、及進士上表、俱用中和韶樂、兼用堂下樂 中和韶樂、設于奉天殿內。

    先一日于禦前奏知。

    如再用、即奏雲安定不動。

    計用舉麾奉鑾一員、侍班韶舞一員、看節次色長二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七十二人 凡朔朢并歲首半月、太常寺奏祭祀陞殿、俱用堂下樂 凡大祀 天地、享 太廟、祭 社稷神祇、耕耤田、幸太學、導 駕、俱用堂下樂 堂下樂、設于奉天門北簷下。

    計用領樂韶舞等官三員、俳長二人、色長十二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一百三人 凡大祀、慶成、聖節、冬至、正旦大宴、俱用丹陛樂、侑食樂 丹陛樂、設于奉天殿前丹陛上。

    計用領樂俳長二人、色長四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一百八人 侑食樂、設于奉天殿內。

    計用唱盞奏樂奉鑾等官五員、領樂色長四人、歌工四人、樂工三十一人 凡禮部進表箋、及迎詔、俱用大樂 大樂、提調色長一人 凡大祀 天地導 駕回。

     圜丘出南天門、方澤出北天門、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一人唱作樂、奉鑾一員唱樂奏神歡之曲、樂作。

    導至奉天門、樂止。

     駕至奉天門、堂下樂作。

     駕至奉天殿、樂止。

     上易服。

    鴻臚寺官奏請陞殿。

    色長唱作樂。

    奉鑾舉麾唱樂奏聖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

    樂止。

    鳴鞭。

    緻詞。

    俟贊禮、堂下樂作。

    禮畢、樂止。

    贊禮畢、奉鑾舉麾唱樂奏定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駕興、還至華蓋殿、樂止。

    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四人、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人、各色色長八十四人。

    樂工十八撥、第一撥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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