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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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會計 宋貨財之制,多因於唐。

    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

    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

    五代疆境偪蹙,藩鎮益彊,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

    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

    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

    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

    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

    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姦。

    主庫吏三年一易。

    市征、地課、鹽麴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寘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未幾,除募告之禁。

     先是,茶鹽榷酤課額少者,募豪民主之。

    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不行,至虧常課,乃籍其貲產以償。

    太宗始詔以開寶八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長吏裁定。

    凡左藏及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暨他物,令監臨官謹視之。

    欺而多取,主稱、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寘其罪。

    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

    掌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

    雍熙二年,令三司勾院糾本部陷失官錢,及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千貫者遷其職。

     淳化元年詔曰:「周設司會之職,以一歲為準;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為期。

    所以詳知國用之盈虛,大行羣吏之誅賞,斯乃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以聞。

    」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

    令京東西南北各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餘州亦如之。

    未幾,復為三部。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寖多。

    太宗孜孜庶務,或親為裁決。

    有司嘗言油衣、帟幕損破者數萬段,帝令煮之,染以雜色,制旗幟數千。

    調退材給窰務為薪,俾擇其可用者造什物數千事。

    其愛民惜費類此。

     真宗嗣位,詔三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

    是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祖額[一]祖額原作「租額」。

    按宋制茶、鹽、酒稅,各地都有定額,叫做祖額。

    如宋會要食貨三0之七載範雍言:「淮南十三山場並六榷貨務,買賣茶課,各有祖額。

    」通考卷一六征榷考引止齋陳氏曰:「鹹平四年五月四日勅:諸州麴務自今後將一年都收到錢,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內中等錢數,立為祖額,比較科罰。

    」長編卷六0載此事也作「祖額」,據改。

    前界遞年相參。

    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帝慮或緻掊克,詔凡增額比奏。

    上封者言:「諸路歲課增羨,知州、通判皆書曆為課最,有虧者則無罰。

    」乃令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為一,以額較之。

    有虧則計分數,知州、通判減監官一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論,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罰通判以下。

     至道末,天下總入緡錢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

    三歲一親祀郊丘,計緡錢常五百餘萬,大半以金銀、綾綺、絁紬平其直給之。

    天禧末,上供惟錢帛增多,餘以移用頗減舊數,而天下總入一萬五千八十五萬一百,出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而贏數不預焉。

    景德郊祀七百餘萬,東封八百餘萬,祀汾陰、上寶冊又增二十萬。

    丁謂為三司使,著景德會計錄以獻,林特領使,亦繼為之。

    凡舉大禮,有司皆籍當時所費以聞,必優詔奬之。

     初,吳、蜀、江南、荊湖、南粵皆號富強,相繼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儉簡易。

     天下生齒尚寡,而養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熾;外無金繒之遺,百姓亦各安其生,不為巧偽放侈,故上下給足,府庫羨溢。

    承平既久,戶口歲增,兵籍益廣,吏員益衆。

    佛老、外國耗蠹中土,縣官之費數倍於昔,百姓亦稍縱侈,而上下始困於財矣。

     仁宗承之,經費寖廣。

    天聖初,首命有司取景德一歲用度,較天禧所出,省其不急者。

    自祥符天書一出,齋醮糜費甚衆,京城之內,一夕數處,至是,始大裁損,京師營造,多內侍傳旨呼索,費無藝極。

    帝與太後知其弊,詔自今營造所須,先下三司度功費然後給。

    又減內外宮觀清衞卒及工匠,分隸諸軍、八作司。

    舊殿直已上,雖幼未任朝謁,遇乾元、長寧節皆賜服,至是亦罷給。

    故事,上尊號、謚號,隨冊寶物並用黃金。

    帝曰:「先帝、太後用黃金,若朕所禦,止用塗金。

    」時洞真宮、壽寧觀相繼災,宰相張知白請罷不急營造,以答天戒。

    及滑州塞決河,禦史知雜王鬷復以為言。

    既而玉清昭應宮災,遂詔諭中外,不復繕修。

    自是道家之奉有節,土木之費省矣。

     帝天資恭儉,尤務約己以先天下,有司言利者,多擯不取。

    聞民之有疾苦,雖厚利,舍之無所愛。

    貢獻珍異,故事有者,或罷之。

    山林、川澤、陂池之利,久與民共者,屢勅有司毋輒禁止。

    至於州縣征取苛細,蠲減蓋不可勝數。

     至寶元中,陝西用兵,調度百出,縣官之費益廣。

    天章閣侍講賈昌朝言:「臣嘗治畿邑,邑有禁兵三千,而留萬戶賦輸,僅能取足,郊祀慶賞,乃出自內府,計江、淮歲運糧六百餘萬石,以一歲之入,僅能充期月之用,三分二在軍旅,一在冗食,先所蓄聚,不盈數載。

    天下久無事,而財不藏於國,又不在民,儻有水旱軍戎之急,計將安出?」於是議省冗費。

    右司諫韓琦言:「省費當自掖庭始。

    請詔三司取先朝及近歲賜予支費之數[二]賜予支費之數「支」原作「日」,據長編卷一二三、玉海卷一八六改。

    裁為中制,無名者一切罷之。

    」乃令入內內侍省、禦藥院、內東門司裁定,有司不預焉。

     議者或欲損吏兵奉賜。

    帝謂:「祿廩皆有定制,毋遽變更以搖人心。

    」尹洙在陝西,請為鬻爵之法,亦不果行。

    其後西兵久不解,財用益屈,內出詔書:「減皇後至宗室婦郊祠半賜,著為式;皇後、嬪禦進奉乾元節回賜物皆減半,宗室、外命婦回賜權罷。

    」於是皇後、嬪禦各上奉錢五月以助軍費,宗室刺史已上,亦納公使錢之半。

    荊王元儼盡納公使錢,詔給其半,後以元儼叔父,全給如故。

    帝亦命罷左藏庫月進錢一千二百緡。

    公卿、近臣以次減郊祠所賜銀絹,舊四千、三千者損一千,千損三百,三百損百,百損二十,皆著為式。

     三司使王堯臣取陝西、河北、河東三路未用兵及用兵後歲出入財用之數,會計以聞。

    寶元元年未用兵,三路出入錢帛糧草:陝西入一千九百七十八萬,出二千一百五十一萬[三]出二千一百五十一萬長編卷一四0作「出一千五百五十一萬」,通考卷二四國用考作「出一千一百五十一萬」。

    ;河北入二千一十四萬,出一千八百二十三萬;河東入一千三十八萬,出八百五十九萬。

    用兵後,陝西入三千三百九十萬,出三千三百六十三萬,蓋視河東、北尤劇,以兵屯陝西特多故也。

    又計京師出入金帛:寶元元年,入一千九百五十萬,出二千一百八十五萬,是歲郊祠,故出入之數視常歲為多;慶曆二年,入二千九百二十九萬,出二千六百一十七萬,而奇數皆不預焉。

     會元昊請臣,朝廷亦已厭兵,屈意撫納,歲賜繒、茶增至二十五萬,而契丹邀割地,復增歲遺至五十萬,自是歲費彌有所加。

    西兵既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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