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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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下 振恤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役法下振恤
役法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
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
屢有更張,號令不一。
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意。
」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
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
」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
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
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
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
」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踰元募之數。
」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
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
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彊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
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釐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
」侍禦史王巖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
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
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
」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雇人為代[一]得雇人為代「雇」原作「差」,據長編卷三八九,并參照下文「今既立法許雇」句改。
此法最便。
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二]兩浙諸路長編同上卷作「兩浙諸邑」,似是。
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
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 殿中侍禦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
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
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
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
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衆議,命令雜下,緻久不決。
」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
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
」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
侍禦史王巖叟謂:「此法不見其利。
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
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減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
不出二三年,高彊戶皆成中戶。
」其後又詔[三]其後又詔自此起至「速募人代之」一段,係概括元祐二年十二月、三年二月及六月前後三個詔書的內容,原文見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五七及長編卷四一0、卷四一二。
: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
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
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
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三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
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
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
五路百姓樸拙,間遇差為胥吏,又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
」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姦害政。
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驩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
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窄者頻年在役。
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
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
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
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
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四]則上戶之害皆去據蘇軾蘇東坡集奏議卷六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和長編卷四三五所引文字,此處「上」下當脫一「下」字。
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今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
休閑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
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
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許盡用[五]不許盡用「許」原作「用」,據同上二書同卷同篇改。
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
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
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十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閑六年。
今忽減作三年[六]今忽減作三年「三」原作「二」,據同上二書同卷同篇改。
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
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
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
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
屢有更張,號令不一。
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意。
」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
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
」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
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
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
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
」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踰元募之數。
」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
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
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彊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
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釐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
」侍禦史王巖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
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
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
」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雇人為代[一]得雇人為代「雇」原作「差」,據長編卷三八九,并參照下文「今既立法許雇」句改。
此法最便。
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二]兩浙諸路長編同上卷作「兩浙諸邑」,似是。
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
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 殿中侍禦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
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
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
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
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衆議,命令雜下,緻久不決。
」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
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
」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
侍禦史王巖叟謂:「此法不見其利。
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
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減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
不出二三年,高彊戶皆成中戶。
」其後又詔[三]其後又詔自此起至「速募人代之」一段,係概括元祐二年十二月、三年二月及六月前後三個詔書的內容,原文見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五七及長編卷四一0、卷四一二。
: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
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
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
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三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
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
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
五路百姓樸拙,間遇差為胥吏,又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
」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姦害政。
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驩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
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窄者頻年在役。
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
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
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
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
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四]則上戶之害皆去據蘇軾蘇東坡集奏議卷六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和長編卷四三五所引文字,此處「上」下當脫一「下」字。
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今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
休閑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
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
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許盡用[五]不許盡用「許」原作「用」,據同上二書同卷同篇改。
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
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
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十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閑六年。
今忽減作三年[六]今忽減作三年「三」原作「二」,據同上二書同卷同篇改。
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
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
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