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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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年應用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姦,不可勝防矣。
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
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閑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
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
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衆。
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巖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
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
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役皆免[七]他役皆免「役」原作「投」,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六0、長編卷四四八改。
」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
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
」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
」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
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
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
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閑及三年者,復行差法。
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
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
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
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
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
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閑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
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壯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閑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
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幹,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
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
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
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
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
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
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
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
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幹,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疊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
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
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
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
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
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雇。
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
雇直雖多,皆不得加于舊法已募之數。
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錢[八]坊場河渡錢「錢」字原脫,據長編卷四七七、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一補。
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
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
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緻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于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
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
」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
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二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範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
」遂令戶部議之。
右司諫朱勃[九]右司諫朱勃「勃」原作「紱」,據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一、通考卷一三職役考改。
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投募,不必給雇者。
請詳為裁省。
」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
」 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
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
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
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
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一0]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按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六四、通考卷一三職役考「已」都作「以」。
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
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
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
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推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
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
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
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
凡錢額所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
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
免役錢方復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
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
諸路舊立出等高彊戶,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
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
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後、皇後緦麻親得免役。
皇太妃宜亦如之。
」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略可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
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常平免役,元豐止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
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
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
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
承帖雇直固有舊數,
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
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閑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
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
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衆。
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巖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
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
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役皆免[七]他役皆免「役」原作「投」,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六0、長編卷四四八改。
」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
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
」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
」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
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
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
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閑及三年者,復行差法。
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
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
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
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
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
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閑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
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壯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閑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
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幹,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
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
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
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
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
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
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
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
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幹,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疊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
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
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
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
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
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雇。
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
雇直雖多,皆不得加于舊法已募之數。
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錢[八]坊場河渡錢「錢」字原脫,據長編卷四七七、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一補。
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
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
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緻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于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
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
」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
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二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範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
」遂令戶部議之。
右司諫朱勃[九]右司諫朱勃「勃」原作「紱」,據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一、通考卷一三職役考改。
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投募,不必給雇者。
請詳為裁省。
」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
」 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
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
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
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
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一0]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按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六四、通考卷一三職役考「已」都作「以」。
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
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
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
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推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
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
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
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
凡錢額所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
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
免役錢方復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
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
諸路舊立出等高彊戶,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
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
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後、皇後緦麻親得免役。
皇太妃宜亦如之。
」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略可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
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常平免役,元豐止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
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
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
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
承帖雇直固有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