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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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至,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

    置局案,鑄印給之。

    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闢。

    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

    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

    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蔔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

    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

    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

     時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

    初,真宗崩,內遣中人持金賜玉帛山僧寺市田,言為先帝植福,後毋以為例。

    繇是寺觀稍益市田。

    明道二年,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

    」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

    後承平寖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務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

    景祐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詔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

    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衞、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

    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兗間多閑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

    」從之。

    是秋,詔曰:「仍歲饑歉,民多失職。

    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穫,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

    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 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

    慶曆三年,詔民犯法可矜者別為贖令,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

    謂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

    參知政事範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

    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

    」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

    皇祐中,於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穀麥,自是罕復出郊矣。

     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

    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八]三年而後收賦「賦」字原脫,據通考卷四田賦考、長編卷一九二補。

    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

    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民被災而流者,又優其蠲復,緩其期招之。

    詔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闢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齒益蕃,闢田益廣。

    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

    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闢,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

    得漢邵信臣[九]邵信臣按「邵」或作「召」,漢書卷八九本傳、本書卷四二六趙尚寬傳、長編卷一九二都作「召」。

    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犂、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

    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

    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

    治平中,歲滿當去。

    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復留再任。

    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

    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奬,留再任。

     天下墾田:景德中,丁謂著會計錄雲,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

    以是歲七百二十二萬餘戶[一0]七百二十二萬餘戶按宋會要食貨六九之七八、長編卷六六都作「七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戶」,玉海卷一八五作「七百四十一萬餘戶」,疑此處數字有誤。

    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隱田多矣。

    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之。

    至天聖中,國史則雲: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而開寶之數乃倍於景德,則謂之所錄,固未得其實。

    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

    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

    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

    是時,累朝相承,重於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四年,詔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蠶、穀麥,衆作勤勞,一歲之功,併在此時。

    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

    」「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 神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紘復修木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

    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

    今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

    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

    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奬。

    」詔不置務,餘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

    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

    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闢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

    帝曰:「農桑,衣食之本。

    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

    宜申條禁。

    」於是司農寺請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

    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

    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神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興水利[一一]詔開廢田興水利「興」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三之一八八、長編卷二八九補。

    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範子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

    」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後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

    詔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

    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霑體塗足,戴日而作[一二]戴日而作「日」,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集卷四八乞省覽農民封事劄子、長編卷三五九作「星」。

    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

    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

    穀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

    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

    青苗則彊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於非業之作;保馬則困於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濬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

    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

    」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倣屋粟、裡布為之罰。

    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

    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

    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 崇寧中,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

    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

    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

    」詔比開墾鹻地格推賞。

    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二十七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

    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

    」詔逃田可專委縣丞[一三]詔逃田可專委縣丞「詔」下七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一之三三補。

    無丞處委他官,餘並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之迹,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穀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

    四證具,則其實著矣。

    」命中書審定取旨。

    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頃[一四]至九品為十頃「頃」原作「畝」。

    按宋會要食貨六之一,品官限田,每降一品減十頃,以此為率,降至九品應為十頃。

    據改。

    ;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

    七年,又詔:「內外宮觀捨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

    雖奉禦筆,許執奏不行。

    」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

    三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

    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

    宜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使為隸農,以耕田之羨者[一五]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使為隸農以耕田之羨者「有」、「隸」和句末「者」字原脫,據本書卷四二二林勳傳、繫年要錄卷二六補。

    雜紐錢穀,以為什一之稅。

    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

    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裡,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

    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裡之縣所出賦稅之數。

    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衞。

    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徧也。

    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

    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裡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一六]綿三千四百斤「三」原作「二」,據本書卷四二二林勳傳、繫年要錄卷二六改。

    ;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

    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

    」其說甚備。

    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

    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

    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縣陳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

    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

    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

    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

    」從之。

    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

    」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東、西閑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鬥五升,中田一鬥,下田七升。

    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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