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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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農田
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為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為先。
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
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
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於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食貨而後可用於征戍。
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
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範八政之意歟。
宋承唐、五季之後,太祖興,削平諸國,除藩鎮留州之法,而粟帛錢幣鹹聚王畿;嚴守令勸農之條,而稻、粱、桑、枲務盡地力。
至於太宗,國用殷實,輕賦薄斂之制,日與羣臣講求而行之。
傳至真宗,內則升中告成之事舉,外則和戎安邊之事滋,由是食貨之議,日盛一日。
仁宗之世,契丹增幣,夏國增賜,養兵西陲,費累百萬;然帝性恭儉寡慾,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
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強兵富國之術,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
哲宗元祐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紹聖而後,章惇倡紹述之謀,秕政復作。
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斂,以濟多慾,自速禍敗。
高宗南渡,雖失舊物之半,猶席東南地產之饒,足以裕國。
然百五十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
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於王道,亦孰能禦之哉?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橅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於前世,何哉?內則牽於繁文,外則撓於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得已,徵求於民;謀國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黨同,易動而輕變。
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財,不求近效而貴遠利。
宋臣於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即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
後之所議未有以瘉於前,其後數人者,又復訾之如前。
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適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
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貨,大率然也。
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於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國家用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
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鑒者焉。
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
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
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阬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舶法。
或損或益,有係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
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雲。
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
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
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一]桑棗半之「桑」原作「梨」,據下文和通考卷四田賦考、太平治蹟統類卷二改。
;男女十歲以上[二]男女十歲以上長編卷二作「十七歲以上」,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作「十五以上」,宋刑統卷一二以「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疑當作「男女十五歲以上」。
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
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緻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
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
遇豐歲,則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
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裡;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裡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
為農師者蠲稅免役。
民有飲博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
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
其後以煩擾罷。
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
是歲,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
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
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裡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
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敝。
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
遂令州縣戒裡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踰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
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屬時雨霑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犂,運以人力,即分命祕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
官吏勸民墾田,悉書于印紙,以俟旌賞。
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
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裡敻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
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裡,地之墾者十纔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
復有匿裡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
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捐瘠。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
亦既亡遯,則鄉裡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鹹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
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
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
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資,並立條制。
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
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受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
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
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隻計百畝,十收其三。
一家有三丁者,請加授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
」 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
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
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
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
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緻散失,事遂寢。
真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
二年,內出踏犂式,詔河北轉運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
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創什器,遂權除生熟鐵渡河之禁。
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農田利害[三]農田利害「農田」原作「田農」,據宋會要刑法一之三、長編卷六一改。
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謂等又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官[四]勸農判官「官」原作「田」,據長編卷六二、玉海卷一七八改。
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職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使,餘及通判並兼勸農事[五]職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使餘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職」原作「除」,「管內勸農使」原作「管內勸農事」,「餘」字原脫,據長編卷六二、宋會要職官四二之二改補。
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
詔可。
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
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
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
」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六]蓋旱稻也「旱」原作「早」,據宋會要食貨一之一八,長編卷七七改。
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後又種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內侍持於朝堂示百官。
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
明年,諸州牛疫,又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羣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置其罪。
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
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
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
時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地,許其耕牧。
二年[七]二年原作「三年」,據本書卷八真宗紀、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二令儲蓄戒奢僭詔注改。
詔民有孝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
四年,始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
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
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
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於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食貨而後可用於征戍。
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
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範八政之意歟。
宋承唐、五季之後,太祖興,削平諸國,除藩鎮留州之法,而粟帛錢幣鹹聚王畿;嚴守令勸農之條,而稻、粱、桑、枲務盡地力。
至於太宗,國用殷實,輕賦薄斂之制,日與羣臣講求而行之。
傳至真宗,內則升中告成之事舉,外則和戎安邊之事滋,由是食貨之議,日盛一日。
仁宗之世,契丹增幣,夏國增賜,養兵西陲,費累百萬;然帝性恭儉寡慾,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
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強兵富國之術,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
哲宗元祐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紹聖而後,章惇倡紹述之謀,秕政復作。
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斂,以濟多慾,自速禍敗。
高宗南渡,雖失舊物之半,猶席東南地產之饒,足以裕國。
然百五十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
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於王道,亦孰能禦之哉?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橅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於前世,何哉?內則牽於繁文,外則撓於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得已,徵求於民;謀國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黨同,易動而輕變。
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財,不求近效而貴遠利。
宋臣於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即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
後之所議未有以瘉於前,其後數人者,又復訾之如前。
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適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
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貨,大率然也。
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於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國家用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
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鑒者焉。
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
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
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阬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舶法。
或損或益,有係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
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雲。
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
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
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一]桑棗半之「桑」原作「梨」,據下文和通考卷四田賦考、太平治蹟統類卷二改。
;男女十歲以上[二]男女十歲以上長編卷二作「十七歲以上」,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作「十五以上」,宋刑統卷一二以「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疑當作「男女十五歲以上」。
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
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緻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
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
遇豐歲,則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
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裡;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裡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
為農師者蠲稅免役。
民有飲博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
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
其後以煩擾罷。
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
是歲,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
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
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裡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
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敝。
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
遂令州縣戒裡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踰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
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屬時雨霑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犂,運以人力,即分命祕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
官吏勸民墾田,悉書于印紙,以俟旌賞。
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
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裡敻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
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裡,地之墾者十纔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
復有匿裡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
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捐瘠。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
亦既亡遯,則鄉裡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鹹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
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
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
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資,並立條制。
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
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受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
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
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隻計百畝,十收其三。
一家有三丁者,請加授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
」 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
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
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
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
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緻散失,事遂寢。
真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
二年,內出踏犂式,詔河北轉運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
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創什器,遂權除生熟鐵渡河之禁。
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農田利害[三]農田利害「農田」原作「田農」,據宋會要刑法一之三、長編卷六一改。
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謂等又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官[四]勸農判官「官」原作「田」,據長編卷六二、玉海卷一七八改。
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職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使,餘及通判並兼勸農事[五]職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使餘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職」原作「除」,「管內勸農使」原作「管內勸農事」,「餘」字原脫,據長編卷六二、宋會要職官四二之二改補。
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
詔可。
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
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
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
」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六]蓋旱稻也「旱」原作「早」,據宋會要食貨一之一八,長編卷七七改。
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後又種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內侍持於朝堂示百官。
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
明年,諸州牛疫,又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羣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置其罪。
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
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
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
時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地,許其耕牧。
二年[七]二年原作「三年」,據本書卷八真宗紀、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二令儲蓄戒奢僭詔注改。
詔民有孝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
四年,始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