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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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伯
本文原為《古猶太教》第一篇第一章的注①。
在《宗教社會學論文集》一書裡,韋伯習慣在各書的首章裡說明他在處理此一問題時,所采用的方法、重要參考文獻以及更重要的研究史的回顧。
隻是由于此文篇幅過長,很難以腳注來處理,以&ldquo附錄&rdquo的方式放到書後,又呈現不出本文的重要性。
不得已的情況下,隻好以&ldquo緒論&rdquo列于全書之前。
與原著出入之處,尚請讀者明察。
說到以色列與猶太民族的宗教相關文獻,一個人即使竭盡一生之力也無法通盤掌握,特别是因為這些文獻有着相當深邃的内涵。
關于古代以色列的宗教,近代的基督新教研究特别是德國的學術研究,已被公認為這方面的權威,至今仍是如此。
至于猶太法典的猶太教,整體而言,猶太人有着傑出亮麗的研究,這是毫無疑問的。
在此,我們不過是試着對于和我們所提出的問題有關的各個重要發展側面做一番陳述,所以打一開始便抱持着最卑微的心願,即使能對這方面的探讨有一丁點本質上的貢獻。
隻不過,在根本資料的處理上,我們可以依強調方式的不同而對至今或許仍俯拾皆是的各種事實加以有别于以往的安排,因此,我們的提問在某些點上與舊約學者自循其理來處理的問題,自然有所不同。
對于猶太宗教史的純粹曆史考察,真正的傷害已然造成,其實凡事必皆如此,隻要價值判斷一旦被導入客觀的分析裡。
問題諸如摩西的神觀或摩西的倫理(假設我們能确定其内容不疑)是否&ldquo高于&rdquo其周遭世界的神觀或倫理,這根本不是嚴正的經驗研究、嚴正的曆史學或社會學學科所能回答的問題。
這樣的問題隻能從既有的宗教前提的基礎上來提出。
然而,以色列宗教史問題的純經驗性研究裡,有一大部分在處理方法上仍深受此種宗教前提的影響。
當然,我們可以這麼提問:在和其他宗教的發展裡可以發現到的各種階段相衡量之下,以色列的某些特定觀念,(1)在古老的(&ldquo原始的&rdquo)程度上,(2)在主智化和(就其去除巫術思維的意義下而言)理性化的程度上,(3)在首尾一貫而有系統的程度上,(4)在趨向信念倫理(純化)的程度上,比起其周邊世界相對應的觀念來,是比較高還是比較低?譬如,十誡所提出的倫理要求,和其他相對應的戒律所提出的倫理要求相比較之下,隻要兩者在各個點上都能夠直接加以排比的話,我們就可以确定,哪些要求是由一方所提出而為另一方所無,或者反之亦然。
同樣的,我們也可以就其帶有多大程度的普遍主義的色彩,來檢驗神觀、檢驗與神保持何種宗教關系,前者視察的是其蛻除拟人觀(神人同形同性觀)的程度,後者則視其首尾一貫化和趨向信念倫理的程度。
以此,我們可以輕易斷定,諸如:以色列的神觀比起古代印度的神觀,較不普遍主義和拟人化;又如:十誡的倫理在重要的要求上,不止比印度(尤其是耆那教)和祆教的倫理,也比埃及的倫理,要來得樸質些;再如:以色列的宗教性而且正是先知預言的宗教性裡的某些中心問題(例如神義論的問題),隻不過表現出相對而言非常&ldquo原始的&rdquo形态。
然而,虔信的猶太教徒(或基督教徒)定然堅決且理直氣壯地抗議道:如此一來,那些觀念的宗教價值豈不是落得一點兒都無關緊要了嗎?任何純粹的經驗研究當然是要以同樣嚴密的手法來處理以色列&mdash猶太教&mdash基督教的宗教發展上的事實與文書,而且也要以和處理其他任何對象并無絲毫不同的同一原則來試圖解釋文書、說明事實,因此,不管是對此或對彼,&ldquo奇迹&rdquo與&ldquo啟示&rdquo都一概不予理會。
不過,無論如何,純粹經驗性研究既無意願也無能力禁止任何人将事實&mdash&mdash在資料狀況允許的情況下試圖加以經驗性說明的事實&mdash&mdash評價為&ldquo啟示&rdquo。
縱使做出再怎麼偏離的結論,現今所有的舊約研究無不是立足于威爾豪森(J.Wellhausen)的偉大著作(ProlegomenazurGeschichteIsraels,1878,3.Aufl.1882Israelitischeundjüd
在《宗教社會學論文集》一書裡,韋伯習慣在各書的首章裡說明他在處理此一問題時,所采用的方法、重要參考文獻以及更重要的研究史的回顧。
隻是由于此文篇幅過長,很難以腳注來處理,以&ldquo附錄&rdquo的方式放到書後,又呈現不出本文的重要性。
不得已的情況下,隻好以&ldquo緒論&rdquo列于全書之前。
與原著出入之處,尚請讀者明察。
說到以色列與猶太民族的宗教相關文獻,一個人即使竭盡一生之力也無法通盤掌握,特别是因為這些文獻有着相當深邃的内涵。
關于古代以色列的宗教,近代的基督新教研究特别是德國的學術研究,已被公認為這方面的權威,至今仍是如此。
至于猶太法典的猶太教,整體而言,猶太人有着傑出亮麗的研究,這是毫無疑問的。
在此,我們不過是試着對于和我們所提出的問題有關的各個重要發展側面做一番陳述,所以打一開始便抱持着最卑微的心願,即使能對這方面的探讨有一丁點本質上的貢獻。
隻不過,在根本資料的處理上,我們可以依強調方式的不同而對至今或許仍俯拾皆是的各種事實加以有别于以往的安排,因此,我們的提問在某些點上與舊約學者自循其理來處理的問題,自然有所不同。
對于猶太宗教史的純粹曆史考察,真正的傷害已然造成,其實凡事必皆如此,隻要價值判斷一旦被導入客觀的分析裡。
問題諸如摩西的神觀或摩西的倫理(假設我們能确定其内容不疑)是否&ldquo高于&rdquo其周遭世界的神觀或倫理,這根本不是嚴正的經驗研究、嚴正的曆史學或社會學學科所能回答的問題。
這樣的問題隻能從既有的宗教前提的基礎上來提出。
然而,以色列宗教史問題的純經驗性研究裡,有一大部分在處理方法上仍深受此種宗教前提的影響。
當然,我們可以這麼提問:在和其他宗教的發展裡可以發現到的各種階段相衡量之下,以色列的某些特定觀念,(1)在古老的(&ldquo原始的&rdquo)程度上,(2)在主智化和(就其去除巫術思維的意義下而言)理性化的程度上,(3)在首尾一貫而有系統的程度上,(4)在趨向信念倫理(純化)的程度上,比起其周邊世界相對應的觀念來,是比較高還是比較低?譬如,十誡所提出的倫理要求,和其他相對應的戒律所提出的倫理要求相比較之下,隻要兩者在各個點上都能夠直接加以排比的話,我們就可以确定,哪些要求是由一方所提出而為另一方所無,或者反之亦然。
同樣的,我們也可以就其帶有多大程度的普遍主義的色彩,來檢驗神觀、檢驗與神保持何種宗教關系,前者視察的是其蛻除拟人觀(神人同形同性觀)的程度,後者則視其首尾一貫化和趨向信念倫理的程度。
以此,我們可以輕易斷定,諸如:以色列的神觀比起古代印度的神觀,較不普遍主義和拟人化;又如:十誡的倫理在重要的要求上,不止比印度(尤其是耆那教)和祆教的倫理,也比埃及的倫理,要來得樸質些;再如:以色列的宗教性而且正是先知預言的宗教性裡的某些中心問題(例如神義論的問題),隻不過表現出相對而言非常&ldquo原始的&rdquo形态。
然而,虔信的猶太教徒(或基督教徒)定然堅決且理直氣壯地抗議道:如此一來,那些觀念的宗教價值豈不是落得一點兒都無關緊要了嗎?任何純粹的經驗研究當然是要以同樣嚴密的手法來處理以色列&mdash猶太教&mdash基督教的宗教發展上的事實與文書,而且也要以和處理其他任何對象并無絲毫不同的同一原則來試圖解釋文書、說明事實,因此,不管是對此或對彼,&ldquo奇迹&rdquo與&ldquo啟示&rdquo都一概不予理會。
不過,無論如何,純粹經驗性研究既無意願也無能力禁止任何人将事實&mdash&mdash在資料狀況允許的情況下試圖加以經驗性說明的事實&mdash&mdash評價為&ldquo啟示&rdquo。
縱使做出再怎麼偏離的結論,現今所有的舊約研究無不是立足于威爾豪森(J.Wellhausen)的偉大著作(ProlegomenazurGeschichteIsraels,1878,3.Aufl.1882Israelitischeundjü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