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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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二字,說解歧異。
漢儒指文字之學為小學。
《漢書·藝文志》:&ldquo古者八歲入小學。
&rdquo《周官·保氏》:&ldquo掌養國子,教之六書、九數。
六書著,象形、象事、象意、象聲、轉注、假借也。
&rdquo而宋人往往以灑掃、應對、進退為小學。
段玉裁深通音訓,幼時讀硃子《小學》,其文集中嘗言:&ldquo小學宜興全體,文字僅其一端。
灑掃、應對、進退,未嘗不可謂之小學。
&rdquo案《大戴禮·保傅篇》:&ldquo古者八歲出就外舍,學小藝焉,履小節焉;束發而就大學,學大藝焉,履大節焉。
&rdquo小藝即《詩》、《書》、《禮》、《樂》,大節乃大學之道也。
由是言之,小學固宜該小藝、小節而稱之。
保氏所教六書,即文字之學。
九數則《漢書·律曆志》所雲:&ldquo數者,一十百千萬是也。
&rdquo學習書數,宜于髫龀;至于射禦,非體力稍強不能習。
故《内則》言:&ldquo十歲學書計,成童學射禦。
&rdquo《漢書·食貨志》言:&ldquo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
&rdquo《内則》亦言六歲教之數與方名,鄭注以東西釋方名,蓋即地理學與文字學矣。
而蘇林之注《漢書》,謂方名者四方之名,此殊不足為訓。
童蒙稚呆,豈有不教本國文字,而反先學外國文字哉?故師古以臣瓚之說為是也。
漢人所謂六藝,與《周禮·保氏》不同。
漢儒以六經為六藝,《保氏》以禮、樂、射、禦、書、數為六藝。
六經者,大藝也;禮、樂、射、禦、書、數者,小藝也。
語似分歧,實無二緻。
古人先識文字,後究大學之道。
後代則垂髫而諷六經;篆籀古文,反以當時罕習,緻白首而不能通。
蓋字體遞變,後人于真楷中認點畫,自不暇再修舊文也。
是正文字之小學,括形聲義三者而其義始全。
古代撰次文字之書,于周為《史籀篇》,秦漢為《倉颉篇》,後複有《急就章》出。
童蒙所課,弗外乎此。
周興嗣之《千字文》,《隋書·經籍志》入小學類。
古人對于文字,形聲義三者,同一重視。
宋人讀音尚正,義亦不敢妄談。
明以後則不然。
清初講小學者,止知形而不知聲義,偏而不全,不過為篆刻用耳。
迨乾嘉諸儒,始究心音讀訓诂,但又誤以《說文》、《爾雅》為一類。
段氏玉裁诋《漢志》入《爾雅》于《孝經》類,入《倉颉篇》于小學類,謂分類不當。
殊不知字書有字必錄,周秦之《史》、《倉》,後來之《說文》,無一不然。
至《爾雅》乃運用文字之學。
《爾雅》功用在解釋經典,經典所無之字,《爾雅》自亦不具。
是故字書為體,《爾雅》為用。
譬之算術,凡可計數,無一不包。
測天步曆,特運用之一途耳。
清人混稱天算,其誤與混《爾雅》字書為一者相同。
《爾雅》之後,有《方言》,有《廣雅》,皆為訓诂之書,文字亦多不具。
故求文字之義,乃當參《爾雅》、《方言》;論音讀,更須參韻書,如此,文字之學乃備。
乾嘉以後,人人知習小學,識字勝于明人。
或謂講《說文》即講篆文,此實謬誤。
王壬秋主講四川尊經書院,學生持《說文》指字叩音,王謂爾曹喻義已足,何必讀音?王氏不明反語,故為是言。
依是言之,《說文》一書,止可以教聾啞學生耳。
今人喜據鐘鼎駁《說文》。
此風起于同、光間,至今約六七十年。
夫《說文》所錄,古文三百餘。
古文原不止此,今洛陽出土之三體石經,古文多出《說文》之外。
于是詭谲者流,以為求古文于《說文》,不知求之鐘鼎。
然鐘鼎刻文,究為何體,始終不能确知。
《積古齋鐘鼎款識》釋文,探究來曆,不知所出,于是诿之曰昔人。
自清遞推而上,至宋之歐陽修《集古錄》。
歐得銅器,不識其文,詢之楊南仲、章友直(楊工篆書,嘉祐石經為楊之手筆;章則當時書學博士也)。
楊、章止識《說文》之古文,其他固不識也,歐強之使識,乃不得不妄稱以應之。
《集古錄》成,宋人踵起者多,要皆以意測度,難官逭妄斷之譏。
須知文學之學,口耳相受,不可間斷。
設數百年來,字無人識,後人斷無能識之理。
譬如&ldquo天地玄黃&rdquo,非經先生中授,如此數千年,口耳相受,故能認識。
或有難識之字,字書具在。
但明反切,即知其音。
若未注反切,如何能識之哉?今之學外國文者,必先認識字母,再求拼音,斷無不教而識之理。
宋人妄指某形為某字者,不幾如不識字母而誦外國文乎? 宋人、清人,講釋鐘鼎,病根相同,病态不同。
宋人之病,在望氣而知,如觀油畫,但求形似,不問筆畫。
清人知其不然,乃皮傅六書,曲為分剖,此則倒果為因,可謂巨謬。
夫古人先識字形,繼求字義,後乃據六書以分析之,非先以六書分析,再識字形也。
未識字形,先以六書分析,則一字為甲為乙,何所施而不可?不但形聲、會意之字,可以随意妄然,即象形之字,亦不妨指鹿為馬。
蓋象形之字,并不纖悉工似,不過粗具輪廓,或興其一端而已。
如■字略象人形之側,其他固不及也。
若本不認識,強指為象别形,何不可哉?倒果為因,則甲以為乙,乙以為丙,聚訟紛紛,所得皆妄。
如隻摹其筆意,賞其姿态,而阙其所不知,一如歐人觀華劇然,但賞音調,不問字句,此中亦自有樂地,何必為扣槃、扪燭之舉哉! 宋人持望氣而知之态度以講鐘鼎,清人則強以六書分析之。
然則以鐘鼎而駁《說文》,其失不止編閏奪正而已。
嘗謂鐘鼎款識,不得闌入小學;若與法貼圖象,并列藝苑,斯為得耳。
&ldquo四庫書&rdquo列入藝術一類,其見精卓。
其可勉強歸入小學類者,惟有研究漢碑之書,如洪氏《隸釋》、《隸續》之類而已。
文字之學,宜該形聲義三者。
專講《說文》,尚嫌取形遺聲;又何況邈不可知之鐘鼎款識哉!蓋文字之賴以傳者,全在于形。
論其根本,實先有義,後有聲,然後有形,緣吾人先有意思,後有語言,最後乃有筆畫也(文字為語言代表,語言為意想之代表)。
故不求聲義而專講字形,以資篆刻則可,謂通小學則不可。
三者兼明,庶得謂之通小學耳。
《說文》以形為主,《爾雅》、《方言》以義為主,《廣韻》之類以聲為主。
今人與唐宋人讀音不同,又不得不分别古今。
治小學者,既知今音,又宜明了古音。
大徐《說文》,常言某字非聲,此不明五代音與古音不同故也。
欲治小學,不可不知聲音通轉之理。
段注《說文》,每字下有古音在第幾部字樣,此即示人以古今音讀之不同。
音理通,而義之轉變乃明。
大徐《說文》,每字下注明孫愐反切,此唐宋音,而非漢人聲讀。
但由此以窺古音,亦初學之階梯也。
要之,形為字之官體,聲義為字之精神,必三者具而文字之學始具。
許君之言曰:&ldquo惟初太極,道立于一。
&rdquo一之為字,屬指事。
蓋人類思想,由簡單以至繁複,苦結繩之不足緻治,乃有點畫以作識記,則六書次第,以指事居首為最合,指事之次為象形。
《說文》之界說曰:&ldquo指事者,視而可識,察而見意,二■是也。
&rdquo&ldquo象形者,畫成其物,随體诘屈,日月是也。
&rdquo此皆獨體之文,繼後有形聲、會意,則孳乳而為合體之字。
故形聲之界說曰:&ldquo以事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rdquo會意之界說曰:&ldquo比類合誼,以見指捴,(戈止)信是也。
&rdquo指事、象形在前,形聲、會意在後,四者具而猶恐不足,則益之以轉注,廣之以假借,如是,則書契之道畢,憲象之理彰。
指事之異于象形者,形象一物,事晐衆物。
以二■為例,二■所晐者多,而日月則僅表一物。
二■二字,視之察之,可知其在上在下。
此指事之最易明白者,故許君舉以為例。
指事之字,除二■外,計數之字,自一至十,古人皆以為指事。
但■字從入從八,已屬會意。
四字象形,尚非指事,惟籀文作■,确系指事。
按:莽布六七八九作■■■■,或為最初之古文,極合于&ldquo察而見意&rdquo之例。
若■兩篆,殊不能&ldquo察而見意&rdquo也。
六書中之指事,後人多不了然。
段氏《說文注》言指事者極少。
王箓友《釋例》、《句讀》,凡屬指事之字,悉以為會意。
要知兩意相合,方得謂之會意。
若一字而增損點畫,于增損中見意義者,胥指事也。
若一字而增損點畫,于增損中見意義者,胥指事也。
指事有獨體、合體之别,二■一二,獨體指事也。
合體指事,例如下列諸字: 本,以木丁一表根。
末,以木上一表颠,不,象形兼指事,一以表天,下為鳥形,鳥飛上翔,不下來也,■,一以表地,上為鳥形,鳥飛從高,下至地也。
此皆無形可象,故以一表之。
又有屈曲其形以見意者,為■象人形,側其右曰■,側其右曰■,交其兩足則為■,曲其右足則為■。
■均從大而略變者也,均指事也。
更如屈木之颠曰■,木之曲頭,止不能上也。
木中加一曰■,赤心木也。
赤心不可象,以一識之也。
■,牛鳴也,從牛,■象其聲氣從口出。
■,羊鳴也,從羊,象氣上出。
系豕足曰■,絆馬足曰■。
凡此皆不别造字,即于木、牛、羊、豕、馬本字之上,加以标貼者也。
指事有減省筆畫以見意者。
如■,暮也,從月半見。
■,伐骨之殘也,從半■;■,義為剔肉置骨,■而得半,其殘可知。
■,木之餘,斷木之首以見意。
■有相背之象。
■,上象鳥首,下為雙翅,張其翅,以表飛翔之狀,而迅疾之■,從飛而羽不見,疾飛則羽毛不能詳審,故略去羽毛。
今山水家畫遠鳥多作十字形,意亦同也。
以上皆損筆見意之指事。
又有以相反為指事者。
如反正為■,正乏即算術之正負,乏即負耳。
反人為■,相與比叙也。
倒人為■,變也,人死則化矣。
反■為■,永為水長,■為分支,分支則水流長矣。
■象草出于地;倒■為■,周也,川楚間有陰沉木者,山崩木倒,枝葉入地而仍生,嶺南榕樹亦反倒入地而生,此皆可見蒙密周匝之意。
推予謂之■;倒予謂之■,以騙術詐惑人而取其财,斯為幻矣。
■象人足,反■為■,蹈也。
此皆以相反見意也。
故指事有三例:一增一省一相反。
今粵人減有字二畫為■,音如毛,意為無有,此俗字之屬于指事者也。
指事有兼會意,而會意有兼指事。
蓋雖為會意,仍有指事之意在。
■從二人相背,■從二臣相違,相背相違,亦有指事之意。
兩或颠倒而成■,悖也;兩止相背而成■,足剌■也:亦兼指事之意。
指事之例甚廣,而段氏乃以為指事甚少,此亦未之思耳。
但段氏猶知指事、會意,不容廁雜;而王箓友則直以指事為會意矣。
要知會意之會,乃會合之會,非領會之會也。
造字之朔,象形居先,而指事更在象形之前。
蓋指事亦象形之類,惟象空闊之形,不若象形之表示個體耳。
許君舉日月二文為象形例,■象日中有黑子,■象日形之半,此乃獨體象形,■類均是。
至合體象形:■象果實,下從木;■象跗萼,下從木;■象阡陌之狀,而小篆作■;■,古文作■,小篆加衣為■,中象毛皮之形,皆合體象形也。
■從女加-為兩乳形;■從兒,象小兒頭囟未合,亦合體象形也。
自獨體象形衍而為合體象形,亦有不得不然之勢。
否則無女之──,無兒之■,孰從而識其為母為兒乎? 象形之字,《說文》所錄甚多,然猶不止此數,如鐘鼎之■,即為《說文》所未錄者(鐘鼎文字,原不可妄說,但連環之■,可由上下文義而知其決然為環,經昔人謹慎考定,當可置信)。
造字之初,不過指事、象形兩例。
指事尚有狀詞、動詞之别,而象形多為名詞。
綜《說文》所錄,象形、指事,不過二三百字。
雖先民言語簡單,恐亦非此二三百字所能達意。
于是有以聲為訓之法,如:馬兼武義;火兼毀義;水有平準之義,而以水代準(古音水準相近);齊有集中之義,齋戒之齋,即假齊以行。
夫書契之作,所以濟結繩之窮。
若一字數義,仍不能收分理别異之功,同一馬也,或作馬義,或作武義;同一水也,或作水義,或作準義:依是則飾僞萌生,治絲而益棼矣。
于是形聲、會意之作乃起。
形聲之聲,有與字義無關者,如江之工、河之可,不過取工、可二音,與江、河相近。
此
漢儒指文字之學為小學。
《漢書·藝文志》:&ldquo古者八歲入小學。
&rdquo《周官·保氏》:&ldquo掌養國子,教之六書、九數。
六書著,象形、象事、象意、象聲、轉注、假借也。
&rdquo而宋人往往以灑掃、應對、進退為小學。
段玉裁深通音訓,幼時讀硃子《小學》,其文集中嘗言:&ldquo小學宜興全體,文字僅其一端。
灑掃、應對、進退,未嘗不可謂之小學。
&rdquo案《大戴禮·保傅篇》:&ldquo古者八歲出就外舍,學小藝焉,履小節焉;束發而就大學,學大藝焉,履大節焉。
&rdquo小藝即《詩》、《書》、《禮》、《樂》,大節乃大學之道也。
由是言之,小學固宜該小藝、小節而稱之。
保氏所教六書,即文字之學。
九數則《漢書·律曆志》所雲:&ldquo數者,一十百千萬是也。
&rdquo學習書數,宜于髫龀;至于射禦,非體力稍強不能習。
故《内則》言:&ldquo十歲學書計,成童學射禦。
&rdquo《漢書·食貨志》言:&ldquo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
&rdquo《内則》亦言六歲教之數與方名,鄭注以東西釋方名,蓋即地理學與文字學矣。
而蘇林之注《漢書》,謂方名者四方之名,此殊不足為訓。
童蒙稚呆,豈有不教本國文字,而反先學外國文字哉?故師古以臣瓚之說為是也。
漢人所謂六藝,與《周禮·保氏》不同。
漢儒以六經為六藝,《保氏》以禮、樂、射、禦、書、數為六藝。
六經者,大藝也;禮、樂、射、禦、書、數者,小藝也。
語似分歧,實無二緻。
古人先識文字,後究大學之道。
後代則垂髫而諷六經;篆籀古文,反以當時罕習,緻白首而不能通。
蓋字體遞變,後人于真楷中認點畫,自不暇再修舊文也。
是正文字之小學,括形聲義三者而其義始全。
古代撰次文字之書,于周為《史籀篇》,秦漢為《倉颉篇》,後複有《急就章》出。
童蒙所課,弗外乎此。
周興嗣之《千字文》,《隋書·經籍志》入小學類。
古人對于文字,形聲義三者,同一重視。
宋人讀音尚正,義亦不敢妄談。
明以後則不然。
清初講小學者,止知形而不知聲義,偏而不全,不過為篆刻用耳。
迨乾嘉諸儒,始究心音讀訓诂,但又誤以《說文》、《爾雅》為一類。
段氏玉裁诋《漢志》入《爾雅》于《孝經》類,入《倉颉篇》于小學類,謂分類不當。
殊不知字書有字必錄,周秦之《史》、《倉》,後來之《說文》,無一不然。
至《爾雅》乃運用文字之學。
《爾雅》功用在解釋經典,經典所無之字,《爾雅》自亦不具。
是故字書為體,《爾雅》為用。
譬之算術,凡可計數,無一不包。
測天步曆,特運用之一途耳。
清人混稱天算,其誤與混《爾雅》字書為一者相同。
《爾雅》之後,有《方言》,有《廣雅》,皆為訓诂之書,文字亦多不具。
故求文字之義,乃當參《爾雅》、《方言》;論音讀,更須參韻書,如此,文字之學乃備。
乾嘉以後,人人知習小學,識字勝于明人。
或謂講《說文》即講篆文,此實謬誤。
王壬秋主講四川尊經書院,學生持《說文》指字叩音,王謂爾曹喻義已足,何必讀音?王氏不明反語,故為是言。
依是言之,《說文》一書,止可以教聾啞學生耳。
今人喜據鐘鼎駁《說文》。
此風起于同、光間,至今約六七十年。
夫《說文》所錄,古文三百餘。
古文原不止此,今洛陽出土之三體石經,古文多出《說文》之外。
于是詭谲者流,以為求古文于《說文》,不知求之鐘鼎。
然鐘鼎刻文,究為何體,始終不能确知。
《積古齋鐘鼎款識》釋文,探究來曆,不知所出,于是诿之曰昔人。
自清遞推而上,至宋之歐陽修《集古錄》。
歐得銅器,不識其文,詢之楊南仲、章友直(楊工篆書,嘉祐石經為楊之手筆;章則當時書學博士也)。
楊、章止識《說文》之古文,其他固不識也,歐強之使識,乃不得不妄稱以應之。
《集古錄》成,宋人踵起者多,要皆以意測度,難官逭妄斷之譏。
須知文學之學,口耳相受,不可間斷。
設數百年來,字無人識,後人斷無能識之理。
譬如&ldquo天地玄黃&rdquo,非經先生中授,如此數千年,口耳相受,故能認識。
或有難識之字,字書具在。
但明反切,即知其音。
若未注反切,如何能識之哉?今之學外國文者,必先認識字母,再求拼音,斷無不教而識之理。
宋人妄指某形為某字者,不幾如不識字母而誦外國文乎? 宋人、清人,講釋鐘鼎,病根相同,病态不同。
宋人之病,在望氣而知,如觀油畫,但求形似,不問筆畫。
清人知其不然,乃皮傅六書,曲為分剖,此則倒果為因,可謂巨謬。
夫古人先識字形,繼求字義,後乃據六書以分析之,非先以六書分析,再識字形也。
未識字形,先以六書分析,則一字為甲為乙,何所施而不可?不但形聲、會意之字,可以随意妄然,即象形之字,亦不妨指鹿為馬。
蓋象形之字,并不纖悉工似,不過粗具輪廓,或興其一端而已。
如■字略象人形之側,其他固不及也。
若本不認識,強指為象别形,何不可哉?倒果為因,則甲以為乙,乙以為丙,聚訟紛紛,所得皆妄。
如隻摹其筆意,賞其姿态,而阙其所不知,一如歐人觀華劇然,但賞音調,不問字句,此中亦自有樂地,何必為扣槃、扪燭之舉哉! 宋人持望氣而知之态度以講鐘鼎,清人則強以六書分析之。
然則以鐘鼎而駁《說文》,其失不止編閏奪正而已。
嘗謂鐘鼎款識,不得闌入小學;若與法貼圖象,并列藝苑,斯為得耳。
&ldquo四庫書&rdquo列入藝術一類,其見精卓。
其可勉強歸入小學類者,惟有研究漢碑之書,如洪氏《隸釋》、《隸續》之類而已。
文字之學,宜該形聲義三者。
專講《說文》,尚嫌取形遺聲;又何況邈不可知之鐘鼎款識哉!蓋文字之賴以傳者,全在于形。
論其根本,實先有義,後有聲,然後有形,緣吾人先有意思,後有語言,最後乃有筆畫也(文字為語言代表,語言為意想之代表)。
故不求聲義而專講字形,以資篆刻則可,謂通小學則不可。
三者兼明,庶得謂之通小學耳。
《說文》以形為主,《爾雅》、《方言》以義為主,《廣韻》之類以聲為主。
今人與唐宋人讀音不同,又不得不分别古今。
治小學者,既知今音,又宜明了古音。
大徐《說文》,常言某字非聲,此不明五代音與古音不同故也。
欲治小學,不可不知聲音通轉之理。
段注《說文》,每字下有古音在第幾部字樣,此即示人以古今音讀之不同。
音理通,而義之轉變乃明。
大徐《說文》,每字下注明孫愐反切,此唐宋音,而非漢人聲讀。
但由此以窺古音,亦初學之階梯也。
要之,形為字之官體,聲義為字之精神,必三者具而文字之學始具。
許君之言曰:&ldquo惟初太極,道立于一。
&rdquo一之為字,屬指事。
蓋人類思想,由簡單以至繁複,苦結繩之不足緻治,乃有點畫以作識記,則六書次第,以指事居首為最合,指事之次為象形。
《說文》之界說曰:&ldquo指事者,視而可識,察而見意,二■是也。
&rdquo&ldquo象形者,畫成其物,随體诘屈,日月是也。
&rdquo此皆獨體之文,繼後有形聲、會意,則孳乳而為合體之字。
故形聲之界說曰:&ldquo以事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rdquo會意之界說曰:&ldquo比類合誼,以見指捴,(戈止)信是也。
&rdquo指事、象形在前,形聲、會意在後,四者具而猶恐不足,則益之以轉注,廣之以假借,如是,則書契之道畢,憲象之理彰。
指事之異于象形者,形象一物,事晐衆物。
以二■為例,二■所晐者多,而日月則僅表一物。
二■二字,視之察之,可知其在上在下。
此指事之最易明白者,故許君舉以為例。
指事之字,除二■外,計數之字,自一至十,古人皆以為指事。
但■字從入從八,已屬會意。
四字象形,尚非指事,惟籀文作■,确系指事。
按:莽布六七八九作■■■■,或為最初之古文,極合于&ldquo察而見意&rdquo之例。
若■兩篆,殊不能&ldquo察而見意&rdquo也。
六書中之指事,後人多不了然。
段氏《說文注》言指事者極少。
王箓友《釋例》、《句讀》,凡屬指事之字,悉以為會意。
要知兩意相合,方得謂之會意。
若一字而增損點畫,于增損中見意義者,胥指事也。
若一字而增損點畫,于增損中見意義者,胥指事也。
指事有獨體、合體之别,二■一二,獨體指事也。
合體指事,例如下列諸字: 本,以木丁一表根。
末,以木上一表颠,不,象形兼指事,一以表天,下為鳥形,鳥飛上翔,不下來也,■,一以表地,上為鳥形,鳥飛從高,下至地也。
此皆無形可象,故以一表之。
又有屈曲其形以見意者,為■象人形,側其右曰■,側其右曰■,交其兩足則為■,曲其右足則為■。
■均從大而略變者也,均指事也。
更如屈木之颠曰■,木之曲頭,止不能上也。
木中加一曰■,赤心木也。
赤心不可象,以一識之也。
■,牛鳴也,從牛,■象其聲氣從口出。
■,羊鳴也,從羊,象氣上出。
系豕足曰■,絆馬足曰■。
凡此皆不别造字,即于木、牛、羊、豕、馬本字之上,加以标貼者也。
指事有減省筆畫以見意者。
如■,暮也,從月半見。
■,伐骨之殘也,從半■;■,義為剔肉置骨,■而得半,其殘可知。
■,木之餘,斷木之首以見意。
■有相背之象。
■,上象鳥首,下為雙翅,張其翅,以表飛翔之狀,而迅疾之■,從飛而羽不見,疾飛則羽毛不能詳審,故略去羽毛。
今山水家畫遠鳥多作十字形,意亦同也。
以上皆損筆見意之指事。
又有以相反為指事者。
如反正為■,正乏即算術之正負,乏即負耳。
反人為■,相與比叙也。
倒人為■,變也,人死則化矣。
反■為■,永為水長,■為分支,分支則水流長矣。
■象草出于地;倒■為■,周也,川楚間有陰沉木者,山崩木倒,枝葉入地而仍生,嶺南榕樹亦反倒入地而生,此皆可見蒙密周匝之意。
推予謂之■;倒予謂之■,以騙術詐惑人而取其财,斯為幻矣。
■象人足,反■為■,蹈也。
此皆以相反見意也。
故指事有三例:一增一省一相反。
今粵人減有字二畫為■,音如毛,意為無有,此俗字之屬于指事者也。
指事有兼會意,而會意有兼指事。
蓋雖為會意,仍有指事之意在。
■從二人相背,■從二臣相違,相背相違,亦有指事之意。
兩或颠倒而成■,悖也;兩止相背而成■,足剌■也:亦兼指事之意。
指事之例甚廣,而段氏乃以為指事甚少,此亦未之思耳。
但段氏猶知指事、會意,不容廁雜;而王箓友則直以指事為會意矣。
要知會意之會,乃會合之會,非領會之會也。
造字之朔,象形居先,而指事更在象形之前。
蓋指事亦象形之類,惟象空闊之形,不若象形之表示個體耳。
許君舉日月二文為象形例,■象日中有黑子,■象日形之半,此乃獨體象形,■類均是。
至合體象形:■象果實,下從木;■象跗萼,下從木;■象阡陌之狀,而小篆作■;■,古文作■,小篆加衣為■,中象毛皮之形,皆合體象形也。
■從女加-為兩乳形;■從兒,象小兒頭囟未合,亦合體象形也。
自獨體象形衍而為合體象形,亦有不得不然之勢。
否則無女之──,無兒之■,孰從而識其為母為兒乎? 象形之字,《說文》所錄甚多,然猶不止此數,如鐘鼎之■,即為《說文》所未錄者(鐘鼎文字,原不可妄說,但連環之■,可由上下文義而知其決然為環,經昔人謹慎考定,當可置信)。
造字之初,不過指事、象形兩例。
指事尚有狀詞、動詞之别,而象形多為名詞。
綜《說文》所錄,象形、指事,不過二三百字。
雖先民言語簡單,恐亦非此二三百字所能達意。
于是有以聲為訓之法,如:馬兼武義;火兼毀義;水有平準之義,而以水代準(古音水準相近);齊有集中之義,齋戒之齋,即假齊以行。
夫書契之作,所以濟結繩之窮。
若一字數義,仍不能收分理别異之功,同一馬也,或作馬義,或作武義;同一水也,或作水義,或作準義:依是則飾僞萌生,治絲而益棼矣。
于是形聲、會意之作乃起。
形聲之聲,有與字義無關者,如江之工、河之可,不過取工、可二音,與江、河相近。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