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四回 張尚書反對新宮制 南昌令身戕天主堂

關燈
力認保護,斷不刑訊。

    郎主教意不敢交,殊屬不解。

    竊思傷憑醫官,案憑見證,洋醫既斷為兩傷,後傷較重,然則後傷是何人所為,前傷因何事起興,不憑證人,何以定案?查法官醫驗傷憑單,系法參贊臨行時始行交出,故當日劉、艾、胡三人到省,未能細問。

    今既據有法官醫憑單,自應傳案貨證。

     大約江西教民則皆曰自刎,平民則皆曰被殺,然詢訪在江西之英美各教士,多有歸咎于王安之者,足見公道在人。

    法人欲保教堂名譽,故以全力争此一節。

    乃關交涉,故難澈究,然而國體所關,民心所系,彼從不認加功,我亦決不能斷為自刎,即至萬不得已之時,存疑較勝武斷。

    至于威逼情節,更斷斷不能抹殺。

    ’或謂江令傷本可不死,因焚毀教堂後,有某人逼之自死,尤屬莠民誣罔之言。

    查江令才具素優,官聲最好,其新昌教案,保全一縣性命,彌禍定亂,其功不校此次被害,亦由于為民力争,雖重傷慘痛之際,其手書皆諄諄以救民保民為念。

     故江令死後,江西士民同聲悲痛,憤不可遏。

    新昌、上高兩縣百姓來省痛哭吊祭者,何止數萬人?在法人恃強偏執,辦理自不免棘手,惟無論如何議結,總不能歸咎江令。

    雖不能責抵償于外人,尚可存公論于中國,俾日後可為江令奏請優結恤典,以勵愛民捐軀之良吏。

    庶足以存國體而服民心,且免教焰日張,日後更難保護。

    密電上陳,請代奏。

     在張尚書以為這一件事,釁非我啟,總不至十分吃虧。

    不意交涉終結,又花了一大注撫恤費賠償銀。

    那中法新定南昌教案善後合同,法教士一面,偏又半個錯字都不耽。

    其文是:為立合同事,近因南昌滋事,殺斃法人,焚毀教堂學堂一案,大法國大清國政府,均願将此案公平議結,以期兩國交誼益軟和好,已經商定各派委員會同辦理。

    大法國欽差特派三等參贊官世襲子爵花翎頭品頂戴端貴,大清國外務部奏派直隸津海關道花翎三品頂戴梁敦彥,前往南昌詳細查明南昌縣知縣江召棠身故緣由。

    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南昌縣知縣江召棠到天主堂,與法教士王安之商議舊案,彼此意見不合,以至江令憤急自刎。

    乃因該令自刎之舉,傳有毀謗法教士之訛,以緻出有二月初三日暴動之事,中國國家已将有罪之人懲辦。

    茲将外務部與駐京法國欽差議定各條,開列于左,免緻嗣後彼此或生異詞。

     第一條應給被害教習五人家屬撫恤銀四萬兩,另作一萬兩,作為後來新教習等川資經費之用,其款應以庫平色兌交駐滬法國總領事收領。

     第二條新昌等舊案及南昌新案所有被毀教堂、學堂、養濟院等處,及教内之人房屋并一切物件,總共賠償銀二十萬兩整,交由教堂提款,償補各教案内之人之損失,作為一律了結。

     第三條第二條所載庫平庫色銀二十萬兩,分為十次交付,每三個月為一期,二萬兩交由法國主教,在九江收領。

     第四條所有被毀教堂各紅契,應由地方官從速補給,營業執照,并在南昌縣城内借予教堂房屋一所,以待教士蓋有房屋,即行遷移。

     第五條江西巡撫應行從速出示曉谕,其告示底稿,已經外務部與法國駐京欽差會訂。

     以上五條,分繕華文、法文各四份,其一存外務部,一存駐京法使公署,一存江西巡撫衙門,一存九江天主堂。

     大法欽差駐劄中國全權大臣佩帶榮光四等寶星巴押大清欽命外務部左侍郎聯押大學士外務部會辦大臣那押協辦大學士外務部尚書大臣瞿押外務部右侍郎唐押西曆一千九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号大清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二十九日印張尚書見了這個合同,對于政府諸公,很不滿意,馳書戚定,每以喪權辱國為言。

    所以這會子陸潤庠引及此。

    當下載澤笑巨:“那是不相幹的。

    還是葛老的話講得有理,明明為編纂差使不曾派及他,有心跟我們生意見罷了。

    反對由他反對,編纂還是崗纂,我們盡于我們的事,脫了稿奏上去,且看上頭旨意罷。

    ” 葛、陸兩人聽了,也就無話。

    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