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回 頒明诏聖君籌憲政 定官制賢相話滄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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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當,纖悉無遺。
着派載澤等公同編纂,悉加厘定,深仰吾皇太後、皇上變宜民之至意,率士臣庶感頌同聲,實中國轉弱為強之關鍵。
茲事體大,臣等仰禀聖谟,總司核定,斷不敢草率從事,亦不敢敷衍塞責。
月餘以來,準厘定官制大臣載澤等陸續送到草案,臣等悉心詳核,反複商确,間有末協,次第更定,京内務官,現已竣事。
竊維此次改定官制,既為預備立憲之基,自以所定官制與憲政相近為要義。
為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并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
其意、美法良,則谕旨所謂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兩言盡之矣。
蓋今日積弊之難清,實由于責成之不定,推究厥故,三端:一則許可權之不分。
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權則必有藉行政之名義,創為不平之法律,而末協輿情。
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權,則必有徇平時之愛憎,變更一定之法律,以意為出入。
以司法官而有兼有立法權,則必有謀聽斷之便利,制為嚴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浸失其本意。
舉人民之權利生命,遂妨害于無形。
此許可權不分責成之不能定者一也;一則職任之不明。
政以分職而理,謀以專任而成。
今則一堂而有六官,是數人共一職也,其半為冗員可知。
一人而曆官各部,是一人更數職也,其必有專長可見。
數人分一任,則築室道謀,弊在玩時。
一人兼數差,則日不暇給,弊在廢事。
是故賢者累于牽制,不肖者安于推诿。
是職任不明責成之不能定者二也;一則名實之不副。
名為吏部,但司簽掣以事,并有铨衡之權。
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并無統計之權。
名為禮部,但司典儀之事,并無禮教之權。
名為兵部,但司錄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并無統禦之權。
是名實不副,責成之不能定者三也。
故臣等厘定官制,謹遵谕旨,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參列邦規制之善為主義。
而尤以清積弊,定責成,漸圖憲政成立為指歸。
首分權以定限。
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拟暫設資政院以為預備外,行政之事,則專屬之。
内閣、各部大臣,内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為内閣政務大臣,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而情無隔閡。
入則參閣議,出則各治部務,而事可貫通。
如是則中央集權之勢成,政策統一之效着。
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均與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所節制。
此三權分立之梗概也。
此外有資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糾彈,有審計院以查濫費,亦皆獨立,不為内閣所節制,而轉能監督閣臣,此分權定限之大要也。
次分職以專任。
分職之法,凡用有各衙門,與行政無關系者,自可切于事情。
首外務部,次吏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禮部,次學部,次陸軍部,次法部,次農工商部,次郵傳部,次理藩部。
專任之法,内閣各大臣同負責任。
除外務部載在公約,其餘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
各部尚書隻設一人,侍郎隻設二人,皆歸一律。
至新設之丞參,事權不明,尚多窒礙,故特設承政廳,使左右丞任一部總彙之事。
設參議廳,使左右參議任一部謀議之事。
其郎中、員外郎、主事以下,視事務之繁筒,定額缺之多寡。
要使責有專歸,官無濫設,此分職專任之大要也。
次正名以核實,巡警為民政之一端,氮正名為民政部。
度支部以财政處、稅務處并入。
兵部徒擁虛名,拟正名為陸軍部,以練兵處太仆寺并入,而海軍部暫隸焉。
既設陸軍部,則練兵處之軍令司,宜正名為軍咨府,以握全國軍政之要樞。
刑部為司法之行政衙門,徒名曰刑,義有未盡,拟正名為法部。
商部本兼農工,拟正名為農工商部,理藩院拟正名為理藩部。
太常、光祿、鴻胪三寺,同為執禮之官,拟并入禮部。
工部所掌,半已分隸他部,拟改為郵傳部,而以輪路郵電佐入。
此正名核實之大要也。
若是則責成既已明定,積弊庶可廓清。
憲政規模,實肇于此。
如以議院甫有萌芽,驟難成立,所以監行政者,尚未完全。
或改今日軍機大臣為辦理政務大臣,各部尚書均為參預政務大臣,大學士仍留辦内閣事務,雖名稱略異,而規制則同。
行政機關,屹然已定。
憲政官制,确有始基矣。
抑臣等更有請者,制法固求其盡善,徒法不能以自行,必能有辦事之精神,而後有改良之功效。
要在大小臣工,顧名思義,視國如家,無自私自利之心,有任勞任怨之實,各修職事,共濟艱難。
庶仰副兩宮孜孜圖治之懷,下慰薄海喁喁向風之望。
是則臣等與有責成,尤不勝惶悚執幸者也。
是否有當,伏候聖明裁擇,乾斷施行。
謹将官制清單二十四件,繕呈禦覽,恭候訓示。
謹奏。
欲知官制草案奏上之後,是否批準,且聽下回分解。
着派載澤等公同編纂,悉加厘定,深仰吾皇太後、皇上變宜民之至意,率士臣庶感頌同聲,實中國轉弱為強之關鍵。
茲事體大,臣等仰禀聖谟,總司核定,斷不敢草率從事,亦不敢敷衍塞責。
月餘以來,準厘定官制大臣載澤等陸續送到草案,臣等悉心詳核,反複商确,間有末協,次第更定,京内務官,現已竣事。
竊維此次改定官制,既為預備立憲之基,自以所定官制與憲政相近為要義。
為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并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
其意、美法良,則谕旨所謂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兩言盡之矣。
蓋今日積弊之難清,實由于責成之不定,推究厥故,三端:一則許可權之不分。
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權則必有藉行政之名義,創為不平之法律,而末協輿情。
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權,則必有徇平時之愛憎,變更一定之法律,以意為出入。
以司法官而有兼有立法權,則必有謀聽斷之便利,制為嚴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浸失其本意。
舉人民之權利生命,遂妨害于無形。
此許可權不分責成之不能定者一也;一則職任之不明。
政以分職而理,謀以專任而成。
今則一堂而有六官,是數人共一職也,其半為冗員可知。
一人而曆官各部,是一人更數職也,其必有專長可見。
數人分一任,則築室道謀,弊在玩時。
一人兼數差,則日不暇給,弊在廢事。
是故賢者累于牽制,不肖者安于推诿。
是職任不明責成之不能定者二也;一則名實之不副。
名為吏部,但司簽掣以事,并有铨衡之權。
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并無統計之權。
名為禮部,但司典儀之事,并無禮教之權。
名為兵部,但司錄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并無統禦之權。
是名實不副,責成之不能定者三也。
故臣等厘定官制,謹遵谕旨,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參列邦規制之善為主義。
而尤以清積弊,定責成,漸圖憲政成立為指歸。
首分權以定限。
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拟暫設資政院以為預備外,行政之事,則專屬之。
内閣、各部大臣,内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為内閣政務大臣,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而情無隔閡。
入則參閣議,出則各治部務,而事可貫通。
如是則中央集權之勢成,政策統一之效着。
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均與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所節制。
此三權分立之梗概也。
此外有資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糾彈,有審計院以查濫費,亦皆獨立,不為内閣所節制,而轉能監督閣臣,此分權定限之大要也。
次分職以專任。
分職之法,凡用有各衙門,與行政無關系者,自可切于事情。
首外務部,次吏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禮部,次學部,次陸軍部,次法部,次農工商部,次郵傳部,次理藩部。
專任之法,内閣各大臣同負責任。
除外務部載在公約,其餘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
各部尚書隻設一人,侍郎隻設二人,皆歸一律。
至新設之丞參,事權不明,尚多窒礙,故特設承政廳,使左右丞任一部總彙之事。
設參議廳,使左右參議任一部謀議之事。
其郎中、員外郎、主事以下,視事務之繁筒,定額缺之多寡。
要使責有專歸,官無濫設,此分職專任之大要也。
次正名以核實,巡警為民政之一端,氮正名為民政部。
度支部以财政處、稅務處并入。
兵部徒擁虛名,拟正名為陸軍部,以練兵處太仆寺并入,而海軍部暫隸焉。
既設陸軍部,則練兵處之軍令司,宜正名為軍咨府,以握全國軍政之要樞。
刑部為司法之行政衙門,徒名曰刑,義有未盡,拟正名為法部。
商部本兼農工,拟正名為農工商部,理藩院拟正名為理藩部。
太常、光祿、鴻胪三寺,同為執禮之官,拟并入禮部。
工部所掌,半已分隸他部,拟改為郵傳部,而以輪路郵電佐入。
此正名核實之大要也。
若是則責成既已明定,積弊庶可廓清。
憲政規模,實肇于此。
如以議院甫有萌芽,驟難成立,所以監行政者,尚未完全。
或改今日軍機大臣為辦理政務大臣,各部尚書均為參預政務大臣,大學士仍留辦内閣事務,雖名稱略異,而規制則同。
行政機關,屹然已定。
憲政官制,确有始基矣。
抑臣等更有請者,制法固求其盡善,徒法不能以自行,必能有辦事之精神,而後有改良之功效。
要在大小臣工,顧名思義,視國如家,無自私自利之心,有任勞任怨之實,各修職事,共濟艱難。
庶仰副兩宮孜孜圖治之懷,下慰薄海喁喁向風之望。
是則臣等與有責成,尤不勝惶悚執幸者也。
是否有當,伏候聖明裁擇,乾斷施行。
謹将官制清單二十四件,繕呈禦覽,恭候訓示。
謹奏。
欲知官制草案奏上之後,是否批準,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