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關燈
小
中
大
湖北沔陽州庫藏陳友諒殘甲,上綴鏽鐵六片,各長二寸,廣寸,厚不及分。
相傳觀者不可撫弄,違則有災。
杜筱舫觀察曰:&ldquo夥頤竊據,久應火滅煙銷。
而腐朽之餘,猶不容觸忤,豈以其取精用宏,故厲氣亦結而不散乎?&rdquo餘謂古物流傳既久,能為神怪,往往有之,非必以其人也。
《隋書》開皇十一年,以平陳所得古器多為禍變,悉命毀之。
顧亭林先生譏其恣睢不學。
餘門下士馮夢香孝廉言其族人霁亭茂才家,藏其遠祖尚書公所乘肩輿二具,前明遺物也,深廣皆倍于今制。
其廣可五六尺,其深可容人伸足而卧;以竹為之,竹皆作┇字形。
相傳有觸之者,必頭痛身熱,故久而不毀。
粵賊之亂,有欲薪之者。
人告之故,賊始不信,俄果大病,遂不敢毀,至今猶存。
孔子曰物老則為怪,豈不信夫! 夢香又言:其先德觀察公有妾丁氏,始入室時,适購得大珠一顆,遂名之曰珠圓,而甚嬖之。
早死,死後數日,觀察丙夜未成寐。
忽聞啟戶聲,疑為穿窬者,披衣起坐以伺之,則丁氏冉冉至,坐床沿,默無一語。
觀察亦悲甚,不知所雲。
如是者相對甚久,至天将明,丁氏乃縮小而滅,如煙之散于地。
起視,則戶扃如故,初未嘗啟也。
觀察自言他人雖見鬼,無如我之真切者。
惜未一叩其冥中之情狀也。
歸安縣南鄉有長超山,茂林修竹,境頗幽雅。
山有護雲庵。
相傳前明淩忠介公未第時讀書庵中,偶于月明時閑步山麓,忽有老者揖于前,口嗫嚅若将有言。
公問之,曰:&ldquo我古冢中人也。
子孫零落,祭掃無人。
來從公乞一盂麥飯耳。
&rdquo公不之信,笑而言曰:&ldquo吾性好靜,故來此讀書。
而四面蛙聲閣閣,達旦不休,甚厭苦之。
苟能為吾禁群蛙不鳴,當有以報。
&rdquo老人曰:&ldquo諾。
&rdquo遂不見。
其夜蛙果無聲,公乃具酒飯祭之于荒丘。
自是庵之左右,蛙不複鳴,至今猶然。
杭州望江門外民汪甲,聘陸氏女,以貧不能娶。
乃糾集十餘人荷轎而如汪氏,劫女以出,納之轎中,荷以歸。
女初大哭,久之寂然,及至家,則空轎也。
大驚,返告之陸,适陸氏亦糾衆來奪,遇諸塗,大哄而散。
次日,媒妁鹹集,汪言女尚在陸,陸言女已歸汪,紛争數日,将訟于官。
忽有人見其女僵卧海神廟外,以告陸,急舁之歸。
昏昏若癡,有時稍清爽,自言:&ldquo初入轎中,憤怒跳踉。
忽自轎墜地,有數青衣擁之入廟。
廟中神赤發垂肩,貌甚醜惡,而兩耳皆聾。
青衣者以女見,且以手示意,神颔之,留使執役。
所食皆腥物,膏血淋漓,女饑甚而不可食。
役之又甚苛,女終日哭,神亦不聞也,苛役如故。
忽聞外間傳言夫人自海昌還矣。
衆皆驚,以手作勢告于神。
神亦惶懼,急麾女出。
遂有數人者曳女出門,置之地,即為人所見。
&rdquo然女自歸家後,忽歌忽泣,失其常度,父母亦厭之,歸之于汪。
汪與生二子一女,稍識人事,然神氣之間仍癡呆也。
杭州紫陽山之麓,有林氏婦晨起汲井,忽重不可舉。
視之,則井中有一赤體小兒,長二尺許,以手攀绠,欲緣之上。
大驚奔還,告其家人,其家人往視,則無睹矣,而婦遂得病,卧不能起。
恒喃喃作呓語,曰:&ldquo吾金井神童也。
方浴何得窺我?&rdquo嗣是妖異大作,室中什物辄被提擲毀壞。
鄰有秦生者,謂其夫曰:&ldquo吾為汝具狀訴于關帝,汝可齋宿具香燭,持狀至吳山關帝廟焚之。
&rdquo其夫謹如所戒。
越日,婦忽下床而跪曰:&ldquo關帝欲誅我,速請秦君為我一言,我即去矣!&rdquo其夫謀之秦,秦曰:&ldquo既稱神童,而妄作禍祟,宜受誅殛,又何言焉?&rdquo已而婦病果瘳,秦複為文以謝。
海甯之硖石鎮,西有紫薇山,東有審山,故亦名雙山。
審山之巅,有智标塔,甚壯偉。
鹹豐戊午歲,三月初六日黎明,居民忽見審山上白雲澍渤,旭日照之,空明如鏡。
智标塔旁有無數塔,大小不一,倏忽萬狀:有金碧ピ赫者,有榱桷剝落者,有八角者,有四方者;一塔隐則一塔見,約半時許,共見六十四塔。
日高雲斂,乃無所睹。
父老聚觀,皆曰此名塔見(讀如見龍在田),亦曰塔朝(讀如春見日朝)。
智标塔高據山巅,大逾常制,為塔之王,凡數百裡内之塔,隔一甲子必來朝之。
此說誕謾不足信。
餘門下士倪倬雲鐘祥家于紫薇山麓,是日實親見之,語人曰:&ldquo雲受日光與水受日光無異,塔影入雲中猶塔影入水中,而雲氣變幻不定,故塔影亦随之而異。
然形态雖異,而止見一塔,未嘗兩塔并見,則其為智标一塔之影,可無疑矣。
倪倬雲又言:&ldquo硖石鎮有古銀杏二株,大十餘圍,相傳皆東晉物也。
一在其家,一在蔣氏之園。
在其家者,恒見有白光夜出樹下,其兄衷魯聞人言銀杏之下實生水銀,所見白光必是也。
乃掘坎埋一大石臼于中,俟其出,逐而陷之,而覆以巨石。
天明發視,空無一物,而此後遂無所見。
其在蔣氏園者,頗著靈異,人或便旋于旁,辄病。
蔣氏築小屋以奉神,榜曰&rdquo樹神堂&ldquo。
亂後,官就其園設裡捐局。
有李甲者役于局中,亦見白光出樹下,知為水銀,掘坎埋大缸焉。
俗傳水銀能出入,則已成人形,收之之法,必以刀斷之。
若斷其頭,則所得少;斷其股,則所得多。
李是夕握刀以待,見白光過,猛斫之,果見其入于坎,乃覆以石,集火伴邏守之,天明發視,則一蚣遂蟠伏缸中,赤色熠熠,長二尺餘。
見人,一躍遂朱所在,衆共驚異。
翼日李大病,自言犯樹神,當死。
火伴多方禱禳,逾日乃瘳。
長洲秦雲,字膚雨。
自言二十一歲時,方盛夏,至所親範夢庵家。
主人為設馄饨,甫食其一,忽眼昏耳鳴,覺神已出舍,飄飄然若禦風而行,不能自主。
至一處,兩山夾立,中一大路,長松老柏,蒼翠可愛。
其左畔山巅有一亭,乃由麓而登,見亭中樹一碑,碑文奇古,不可識。
亭後一徑頗曲折。
遵徑而行,徑盡得一院宇,朱門洞開。
入之,其庭甚寬廣,左植幽篁數株,風來成韻。
右一大樹,綠蔭滿庭,樹下有巨石,二童子坐其上,見客亦不問所從來。
登其堂,空無一物。
堂後又有庭,較小于前。
其石有門,門内一池清澄可鑒。
旁有小樓,面池而構,上縣一額,署曰&ldquo詩天&rdquo。
愛其地,流連久之,及出則兩童子不知何往矣。
複至亭中遠矚,見有朱甍碧瓦隐見雲間,歎曰:&ldquo如此境界,豈人間所有!吾其已離人世乎?&rdquo因念家中骨肉,不覺失聲大哭,忽如夢醒,則卧榻上。
範氏之人環立其前,皆喜曰:&ldquo生矣,生矣!&rdquo蓋冥然若死者已一時許。
範氏為延醫診視,湯藥雜投,而秦固不知也。
至是乃覺憊甚,若大病甫愈者然,三日之後始複其原。
秦有《遊詩天記》,叙述甚詳。
餘撮其略如此。
光緒六年二月某日,湖州府祭蠶神廟,有一樂工于四鼓時至廟伺候。
廟與東嶽廟鄰,其地空曠,時官猶未至,夜景凄清。
樂工出廟閑步,見東嶽廟中燈火輝煌,人聲嘈卉。
竊窺之,見堂上坐者面目不甚可辨,階下跪二囚,一不相識,一則城中開珠寶店之某甲也。
俄見獄卒ㄏ某甲,投油镬中,大驚趨出,還顧則黑暗無睹矣。
祭畢,歸以語人,人莫之信,不三日而樂工死,人始異焉。
訪之珠寶店,則某甲已卧病,未幾亦死。
死之日,遍體糜爛如火灼者,乃悟樂工所見之不妄。
然某甲平日亦無大惡,罔測其由。
有知者曰:前年洞庭山有某氏婦,私托傭媪以珠玉寶石之類售于湖郡。
媪至郡城,亦無熟識者,惟與開眼鏡店之某乙有舊。
乙引之至甲所,議定價值洋錢一千有奇。
媪先取奇數,餘則甲書券付之。
媪還舟,甫出太湖口,遭風而覆,同舟死者大半,其地距城止十八裡。
甲聞之,即往視,媪屍已為人撈至湖邊。
甲發其衣,則券在焉,取以歸。
私計此事惟乙知之,乃以洋錢一百賂乙,使秘其事,乙從之。
山中婦聞媪死,知所托之物無可究诘,缢而死。
甲罹陰罰,其以此欤?同跪之囚即乙無疑矣。
或曰婦聞媪死而死,非因甲與乙之幹沒其赀而死也,甲乙宜若無罪焉。
然甲一聞太湖有覆舟者,即冀幸媪死,及往視果然,遂搜取其券以歸,此其居心為何如邪?婦雖不死于甲,而甲有可以死婦之道,
相傳觀者不可撫弄,違則有災。
杜筱舫觀察曰:&ldquo夥頤竊據,久應火滅煙銷。
而腐朽之餘,猶不容觸忤,豈以其取精用宏,故厲氣亦結而不散乎?&rdquo餘謂古物流傳既久,能為神怪,往往有之,非必以其人也。
《隋書》開皇十一年,以平陳所得古器多為禍變,悉命毀之。
顧亭林先生譏其恣睢不學。
餘門下士馮夢香孝廉言其族人霁亭茂才家,藏其遠祖尚書公所乘肩輿二具,前明遺物也,深廣皆倍于今制。
其廣可五六尺,其深可容人伸足而卧;以竹為之,竹皆作┇字形。
相傳有觸之者,必頭痛身熱,故久而不毀。
粵賊之亂,有欲薪之者。
人告之故,賊始不信,俄果大病,遂不敢毀,至今猶存。
孔子曰物老則為怪,豈不信夫! 夢香又言:其先德觀察公有妾丁氏,始入室時,适購得大珠一顆,遂名之曰珠圓,而甚嬖之。
早死,死後數日,觀察丙夜未成寐。
忽聞啟戶聲,疑為穿窬者,披衣起坐以伺之,則丁氏冉冉至,坐床沿,默無一語。
觀察亦悲甚,不知所雲。
如是者相對甚久,至天将明,丁氏乃縮小而滅,如煙之散于地。
起視,則戶扃如故,初未嘗啟也。
觀察自言他人雖見鬼,無如我之真切者。
惜未一叩其冥中之情狀也。
歸安縣南鄉有長超山,茂林修竹,境頗幽雅。
山有護雲庵。
相傳前明淩忠介公未第時讀書庵中,偶于月明時閑步山麓,忽有老者揖于前,口嗫嚅若将有言。
公問之,曰:&ldquo我古冢中人也。
子孫零落,祭掃無人。
來從公乞一盂麥飯耳。
&rdquo公不之信,笑而言曰:&ldquo吾性好靜,故來此讀書。
而四面蛙聲閣閣,達旦不休,甚厭苦之。
苟能為吾禁群蛙不鳴,當有以報。
&rdquo老人曰:&ldquo諾。
&rdquo遂不見。
其夜蛙果無聲,公乃具酒飯祭之于荒丘。
自是庵之左右,蛙不複鳴,至今猶然。
杭州望江門外民汪甲,聘陸氏女,以貧不能娶。
乃糾集十餘人荷轎而如汪氏,劫女以出,納之轎中,荷以歸。
女初大哭,久之寂然,及至家,則空轎也。
大驚,返告之陸,适陸氏亦糾衆來奪,遇諸塗,大哄而散。
次日,媒妁鹹集,汪言女尚在陸,陸言女已歸汪,紛争數日,将訟于官。
忽有人見其女僵卧海神廟外,以告陸,急舁之歸。
昏昏若癡,有時稍清爽,自言:&ldquo初入轎中,憤怒跳踉。
忽自轎墜地,有數青衣擁之入廟。
廟中神赤發垂肩,貌甚醜惡,而兩耳皆聾。
青衣者以女見,且以手示意,神颔之,留使執役。
所食皆腥物,膏血淋漓,女饑甚而不可食。
役之又甚苛,女終日哭,神亦不聞也,苛役如故。
忽聞外間傳言夫人自海昌還矣。
衆皆驚,以手作勢告于神。
神亦惶懼,急麾女出。
遂有數人者曳女出門,置之地,即為人所見。
&rdquo然女自歸家後,忽歌忽泣,失其常度,父母亦厭之,歸之于汪。
汪與生二子一女,稍識人事,然神氣之間仍癡呆也。
杭州紫陽山之麓,有林氏婦晨起汲井,忽重不可舉。
視之,則井中有一赤體小兒,長二尺許,以手攀绠,欲緣之上。
大驚奔還,告其家人,其家人往視,則無睹矣,而婦遂得病,卧不能起。
恒喃喃作呓語,曰:&ldquo吾金井神童也。
方浴何得窺我?&rdquo嗣是妖異大作,室中什物辄被提擲毀壞。
鄰有秦生者,謂其夫曰:&ldquo吾為汝具狀訴于關帝,汝可齋宿具香燭,持狀至吳山關帝廟焚之。
&rdquo其夫謹如所戒。
越日,婦忽下床而跪曰:&ldquo關帝欲誅我,速請秦君為我一言,我即去矣!&rdquo其夫謀之秦,秦曰:&ldquo既稱神童,而妄作禍祟,宜受誅殛,又何言焉?&rdquo已而婦病果瘳,秦複為文以謝。
海甯之硖石鎮,西有紫薇山,東有審山,故亦名雙山。
審山之巅,有智标塔,甚壯偉。
鹹豐戊午歲,三月初六日黎明,居民忽見審山上白雲澍渤,旭日照之,空明如鏡。
智标塔旁有無數塔,大小不一,倏忽萬狀:有金碧ピ赫者,有榱桷剝落者,有八角者,有四方者;一塔隐則一塔見,約半時許,共見六十四塔。
日高雲斂,乃無所睹。
父老聚觀,皆曰此名塔見(讀如見龍在田),亦曰塔朝(讀如春見日朝)。
智标塔高據山巅,大逾常制,為塔之王,凡數百裡内之塔,隔一甲子必來朝之。
此說誕謾不足信。
餘門下士倪倬雲鐘祥家于紫薇山麓,是日實親見之,語人曰:&ldquo雲受日光與水受日光無異,塔影入雲中猶塔影入水中,而雲氣變幻不定,故塔影亦随之而異。
然形态雖異,而止見一塔,未嘗兩塔并見,則其為智标一塔之影,可無疑矣。
倪倬雲又言:&ldquo硖石鎮有古銀杏二株,大十餘圍,相傳皆東晉物也。
一在其家,一在蔣氏之園。
在其家者,恒見有白光夜出樹下,其兄衷魯聞人言銀杏之下實生水銀,所見白光必是也。
乃掘坎埋一大石臼于中,俟其出,逐而陷之,而覆以巨石。
天明發視,空無一物,而此後遂無所見。
其在蔣氏園者,頗著靈異,人或便旋于旁,辄病。
蔣氏築小屋以奉神,榜曰&rdquo樹神堂&ldquo。
亂後,官就其園設裡捐局。
有李甲者役于局中,亦見白光出樹下,知為水銀,掘坎埋大缸焉。
俗傳水銀能出入,則已成人形,收之之法,必以刀斷之。
若斷其頭,則所得少;斷其股,則所得多。
李是夕握刀以待,見白光過,猛斫之,果見其入于坎,乃覆以石,集火伴邏守之,天明發視,則一蚣遂蟠伏缸中,赤色熠熠,長二尺餘。
見人,一躍遂朱所在,衆共驚異。
翼日李大病,自言犯樹神,當死。
火伴多方禱禳,逾日乃瘳。
長洲秦雲,字膚雨。
自言二十一歲時,方盛夏,至所親範夢庵家。
主人為設馄饨,甫食其一,忽眼昏耳鳴,覺神已出舍,飄飄然若禦風而行,不能自主。
至一處,兩山夾立,中一大路,長松老柏,蒼翠可愛。
其左畔山巅有一亭,乃由麓而登,見亭中樹一碑,碑文奇古,不可識。
亭後一徑頗曲折。
遵徑而行,徑盡得一院宇,朱門洞開。
入之,其庭甚寬廣,左植幽篁數株,風來成韻。
右一大樹,綠蔭滿庭,樹下有巨石,二童子坐其上,見客亦不問所從來。
登其堂,空無一物。
堂後又有庭,較小于前。
其石有門,門内一池清澄可鑒。
旁有小樓,面池而構,上縣一額,署曰&ldquo詩天&rdquo。
愛其地,流連久之,及出則兩童子不知何往矣。
複至亭中遠矚,見有朱甍碧瓦隐見雲間,歎曰:&ldquo如此境界,豈人間所有!吾其已離人世乎?&rdquo因念家中骨肉,不覺失聲大哭,忽如夢醒,則卧榻上。
範氏之人環立其前,皆喜曰:&ldquo生矣,生矣!&rdquo蓋冥然若死者已一時許。
範氏為延醫診視,湯藥雜投,而秦固不知也。
至是乃覺憊甚,若大病甫愈者然,三日之後始複其原。
秦有《遊詩天記》,叙述甚詳。
餘撮其略如此。
光緒六年二月某日,湖州府祭蠶神廟,有一樂工于四鼓時至廟伺候。
廟與東嶽廟鄰,其地空曠,時官猶未至,夜景凄清。
樂工出廟閑步,見東嶽廟中燈火輝煌,人聲嘈卉。
竊窺之,見堂上坐者面目不甚可辨,階下跪二囚,一不相識,一則城中開珠寶店之某甲也。
俄見獄卒ㄏ某甲,投油镬中,大驚趨出,還顧則黑暗無睹矣。
祭畢,歸以語人,人莫之信,不三日而樂工死,人始異焉。
訪之珠寶店,則某甲已卧病,未幾亦死。
死之日,遍體糜爛如火灼者,乃悟樂工所見之不妄。
然某甲平日亦無大惡,罔測其由。
有知者曰:前年洞庭山有某氏婦,私托傭媪以珠玉寶石之類售于湖郡。
媪至郡城,亦無熟識者,惟與開眼鏡店之某乙有舊。
乙引之至甲所,議定價值洋錢一千有奇。
媪先取奇數,餘則甲書券付之。
媪還舟,甫出太湖口,遭風而覆,同舟死者大半,其地距城止十八裡。
甲聞之,即往視,媪屍已為人撈至湖邊。
甲發其衣,則券在焉,取以歸。
私計此事惟乙知之,乃以洋錢一百賂乙,使秘其事,乙從之。
山中婦聞媪死,知所托之物無可究诘,缢而死。
甲罹陰罰,其以此欤?同跪之囚即乙無疑矣。
或曰婦聞媪死而死,非因甲與乙之幹沒其赀而死也,甲乙宜若無罪焉。
然甲一聞太湖有覆舟者,即冀幸媪死,及往視果然,遂搜取其券以歸,此其居心為何如邪?婦雖不死于甲,而甲有可以死婦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