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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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之,欲與語,其子回顧,舉鞭欲鞭之,旁有一白須老人呵止之曰:&ldquo此人于汝有十九年養育之恩,不可!不可!&rdquo吳遂寤。
月餘得家書,則其子即于是日死矣。
羅某業屠,一日将殺豕,豕作人言曰:&ldquo我應于明日死,何早也?&rdquo乃不殺。
次日,又将殺之,豕又言曰:&ldquo我應重至九十斤而死,今止八十七斤,何早也?&rdquo羅懼,售其豕于人,改業不複屠。
柯某亦業屠,一日執豕于牢,聞兩豕相對作人語。
其一曰:&ldquo今日爾去投生矣,我明日亦不免一刀之苦,當随爾去,宜稍待我。
&rdquo其一曰:&ldquo諾&rdquo。
柯聞之,亦遂改業焉。
又有鄭某,亦業屠。
其徒鄭三卧于樓上,夜半忽下樓,自将左手置砧上,以右手舉刀斷之,血流滿身,大呼倒地。
鹹驚起,俟其蘇而問之,言:&ldquo見有人來買豚蹄,我割而予之,不知自斷其手也。
&rdquo言畢而死。
此三事皆闵君小圃言之。
三屠皆湖州鄉間人也。
金華府城外有某氏婦者,嫠也。
同治壬申年正月望日,村中演戲,盡室往觀,婦獨不去。
至二更後,其夫弟先歸,呼婦不應。
從窗隙窺之,見室中昏黑,惟婦床前有綠焰一線,如将燼之燈。
懼其不戒于火,破扉入,以燭燭之,則見婦獨坐椅上,自膝以上皆焦黑如炭,惟口輔不焦,其臭不可向迩。
大駭,莫知火所從起。
足下一火爐已冷矣,且鞋襪不,則非由爐中起也。
此與第五卷所載鹹甯毛氏婢事同不可解。
仁和典史福建林公汝霖,字小岩,于庚申歲杭城初陷時,衣冠坐堂皇,罵賊,并其家屬同死。
賊平後,當事者為聞于朝,裒其遣骸,葬于孤山,且立祠焉,今所謂林公祠是也。
公有二子,曰慶生,曰泾生,佥謂同死于賊矣。
至光緒己卯歲,有楚人羅君來遊于浙,遍覽湖山之勝。
至林公祠,讀壁間所刻碑記,知其事實,肅然起敬。
留數月,仍還楚。
雇一小舟,舟人甚謹願,問其姓名,曰:&ldquo姓李,名泾生,湘鄉人也。
&rdquo問家有何人,曰:&ldquo有老父。
&rdquo問母死幾年矣,曰:&ldquo小人無母。
&rdquo異而詢其詳,曰:&ldquo我本福建林氏子,祖官泾縣,我生于泾,故名泾生。
年八歲,随父官浙,城陷,為賊掠至金陵。
有李翁者憐而撫我,即今老父也。
後随之亡歸,因姓其姓,以操舟為業。
李翁無妻,故我無母也。
&rdquo羅歎曰:&ldquo然則爾為林公子矣。
&rdquo羅有季父官浙中,即馳書告之。
其季父言于唐藝農觀察,觀察言于譚文卿中丞,中丞即移咨湖南,由湘鄉令資送來浙。
于光緒六年四月十二日至杭州,成服而哭于墓。
中丞即以其事入告,俾承襲雲騎尉世職焉。
林公忠臣,固宜有後,若羅君者亦可謂有心人矣。
杭州孫氏女,年十五嫁同城高在端。
甫五月而粵賊陷城,夫婦偕遁,中途遇賊,婦逸而在端陷焉。
賊平後,偵知在端已死,婦賃屋獨居,抱他人子為子。
時其母亦孑然無依,乃迎之來,同居一室。
婦上事其母,下撫其子,惟倚針黹為活,篝火夜作,達旦不休。
而性倜傥,遇人則談笑自如,诙諧間作。
母疑其志可奪,陰遣其中表某甲為媒,勸改嫁。
婦不可,因此浸失母意,恒以細事谯诃之。
婦自夫死,悲傷成疾,又日夜操作,兼為其母所嬲,如是十餘年,病轉劇。
念子已長大,可自立,己病如此,生亦何味,乃乘夜投缳焉。
是時其母已寝。
忽若有大聲呼之起者。
急與其子及同居之徐叟偕入婦室,則婦已懸于梁,有一衣繭纟由袍之老者以手藉其足。
三人者入,老者始不見。
乃解其懸,幸不死。
自言初缢時,見有老者力止之,曰:&ldquo汝子不惡,汝再苦守十年,必有佳境,神明不負汝苦節也。
&rdquo此老者疑為社公矣。
江浙間凡學手藝者,必三年而成;成後役于其師者三年,不取直。
故俗語謂之學三年,幫三年。
六年之後,任其所往。
若師欲留之,則必予值矣。
杭州艮山門外有棕繃店,其徒陸阿毛者六年滿矣。
師語之曰:&ldquo吾有女年十五,與汝年相若也。
汝再幫吾三年,吾以女妻汝。
&rdquo陸欣然從之。
又三年,益勤,而其師因家計稍豐,拟嫁其女于賈人子,爽前約。
陸請踐言,不許。
請予值,計三年之值須錢數萬,師又吝不與。
陸屢以為言,師怒,毆辱之。
陸憤甚,缢而死。
陸本無家,故無與師為難者。
鄰比之人始雖不平,師許厚葬之,亦無他言。
而每夜聞鬼哭聲,達旦始休。
又陸之死也,口鼻流血于地,其地至夜辄生碧焰,熒熒如火,高尺許,用水洗滌,竟不能去。
師令其女祭之,且祝曰:&ldquo嫁後若生子,必以為君後。
&rdquo自此遂安靜無他。
光緒丙子夏,義烏鄉間有某氏兒甫十餘齡,夜宿樓上。
其父自外納涼歸,上樓欲卧,不見其子,呼之不應。
家人聞聲畢集,鄰比亦至,秉炬窮搜,杳無蹤迹。
方驚疑問,忽見其子癡立階前,問所之,不答,良久乃言曰:&ldquo有一白發翁到樓上,與兒草屦一雙著之,招兒同去曰:&rdquo随我去,與汝果子吃。
&ldquo兒曰:&rdquo吾家棗實方熟,食之不盡,豈貪汝果子哉!&ldquo翁促之急,兒啼不肯去。
翁以手扪兒口,負兒從窗牖出,騰空而去。
行一裡許,兒聞家人尋呼聲,曰:&rdquo速放我歸,吾家人來矣!&ldquo翁乃脫所著草屦,仍負兒歸,自牆外遙擲之,若投物然。
&rdquo竟不知翁為何怪也。
鹹豐間,金華之澤塘有操舟者名興,談者失其姓。
嘗在新安江中,有五六人賃其舟,比登岸,出一銅椎準賃舟之值。
視其椎,刻龍九條,雕镂精工。
其人曰:&ldquo此九龍椎也。
吾祖為某省軍門時所得,珍藏數世矣。
&rdquo興受而藏之。
及還家,舍舟陸行,路遇一婦,問興何往,曰:&ldquo将之澤塘。
&rdquo婦請偕行。
至一小橋上,婦袖中出酒一壺,粽二枚,與興曰:&ldquo君且食之,妾去即來。
&rdquo興食飲已而婦不至,乃攜壺前行。
有少婦缢于林間,急解救之,問所苦,則其家因失酒、粽,疑婦竊食,婦忿而求死也。
興以壺示其家,且述所遇,始悟為缢鬼所弄也。
興又前行半裡許,遇所遇婦人,怒而言曰:&ldquo汝壞我事,今不汝貸!&rdquo即見怪狀吐舌長尺許,興解囊出椎擊之,有光如電,鬼即不見。
乃知此椎固神物也。
後舟行至七裡泷,值大風,舟幾覆。
興意椎既靈異,必能禦風,以繩系椎投水中,火光迸出,繩絕椎沉,不複可出,而風波果定。
義烏人陳坡,字東屏,官甯遠令。
時亻民為亂,前任楊林棄城走,陳至,始平之。
先是民間毀一文昌閣,發地得石,有文曰:&ldquo龍尾蛇首,犬逐人走,三木齊折,一土獨守。
&rdquo至是乃驗三木謂楊林,一土謂坡也。
又陳在官時夢遊一處,額曰蒲團寺,壁間有詩曰:&ldquo破壁頹垣迹已荒,人間幾度感滄桑。
不如小小蒲團寺,萬古鐘聲到夕陽。
&rdquo後陳還裡,鹹豐辛酉賊陷義烏,陳避至城外觀音堂,一見愕然曰:&ldquo此即夢中所曆之蒲團寺也。
&rdquo明日賊至,遇害。
湖州人朱新甫,于鹹豐庚申歲避兵吳江縣之莘塔鎮。
偶坐茶肆,見有一人扶老攜幼,叩頭于五十餘歲一老翁前,且哭且言,情狀甚迫,而老翁夷然不顧。
朱怪而問之,曰:&ldquo吾與此翁,皆鹽城人也。
吾去歲挈眷屬,操小舟,來此賣奄魚,為賊所劫,一家七口,幸而不死,乞食為活。
今遇此翁适将北反,求附其舟,此翁不許。
行将作他鄉餓莩,是以悲耳。
&rdquo翁曰:&ldquo附舟可也,然自此至家鄉千餘裡,爾一家七口,途中食用須錢七八千,吾亦小經紀人,豈能任欤?&rdquo朱恻然憫之,即探囊取洋錢六枚付此人,乃謝而去。
茶肆中有人笑曰:&ldquo君受其欺矣。
此七人者與老翁皆一黨也。
&rdquo朱猶未信。
一夕,有事于河幹,見數小舟泊焉,篷窗之下,酒肴羅列。
窺之,即向之哭而求者,而老翁亦在焉,正共飲啖,談笑甚樂。
朱始知肆中人之言不謬,初甚怒之,繼而笑曰:&ldquo彼自[B220]言,我則不失為義舉,庸何傷乎!&rdquo越五月,寇大至,居民逃避,臨河無舟楫,死者甚衆。
朱與妻孥正傍徨水次,忽見一小舟,其操舟者即前所遇鹽城人也,呼之即至,載與俱免
月餘得家書,則其子即于是日死矣。
羅某業屠,一日将殺豕,豕作人言曰:&ldquo我應于明日死,何早也?&rdquo乃不殺。
次日,又将殺之,豕又言曰:&ldquo我應重至九十斤而死,今止八十七斤,何早也?&rdquo羅懼,售其豕于人,改業不複屠。
柯某亦業屠,一日執豕于牢,聞兩豕相對作人語。
其一曰:&ldquo今日爾去投生矣,我明日亦不免一刀之苦,當随爾去,宜稍待我。
&rdquo其一曰:&ldquo諾&rdquo。
柯聞之,亦遂改業焉。
又有鄭某,亦業屠。
其徒鄭三卧于樓上,夜半忽下樓,自将左手置砧上,以右手舉刀斷之,血流滿身,大呼倒地。
鹹驚起,俟其蘇而問之,言:&ldquo見有人來買豚蹄,我割而予之,不知自斷其手也。
&rdquo言畢而死。
此三事皆闵君小圃言之。
三屠皆湖州鄉間人也。
金華府城外有某氏婦者,嫠也。
同治壬申年正月望日,村中演戲,盡室往觀,婦獨不去。
至二更後,其夫弟先歸,呼婦不應。
從窗隙窺之,見室中昏黑,惟婦床前有綠焰一線,如将燼之燈。
懼其不戒于火,破扉入,以燭燭之,則見婦獨坐椅上,自膝以上皆焦黑如炭,惟口輔不焦,其臭不可向迩。
大駭,莫知火所從起。
足下一火爐已冷矣,且鞋襪不,則非由爐中起也。
此與第五卷所載鹹甯毛氏婢事同不可解。
仁和典史福建林公汝霖,字小岩,于庚申歲杭城初陷時,衣冠坐堂皇,罵賊,并其家屬同死。
賊平後,當事者為聞于朝,裒其遣骸,葬于孤山,且立祠焉,今所謂林公祠是也。
公有二子,曰慶生,曰泾生,佥謂同死于賊矣。
至光緒己卯歲,有楚人羅君來遊于浙,遍覽湖山之勝。
至林公祠,讀壁間所刻碑記,知其事實,肅然起敬。
留數月,仍還楚。
雇一小舟,舟人甚謹願,問其姓名,曰:&ldquo姓李,名泾生,湘鄉人也。
&rdquo問家有何人,曰:&ldquo有老父。
&rdquo問母死幾年矣,曰:&ldquo小人無母。
&rdquo異而詢其詳,曰:&ldquo我本福建林氏子,祖官泾縣,我生于泾,故名泾生。
年八歲,随父官浙,城陷,為賊掠至金陵。
有李翁者憐而撫我,即今老父也。
後随之亡歸,因姓其姓,以操舟為業。
李翁無妻,故我無母也。
&rdquo羅歎曰:&ldquo然則爾為林公子矣。
&rdquo羅有季父官浙中,即馳書告之。
其季父言于唐藝農觀察,觀察言于譚文卿中丞,中丞即移咨湖南,由湘鄉令資送來浙。
于光緒六年四月十二日至杭州,成服而哭于墓。
中丞即以其事入告,俾承襲雲騎尉世職焉。
林公忠臣,固宜有後,若羅君者亦可謂有心人矣。
杭州孫氏女,年十五嫁同城高在端。
甫五月而粵賊陷城,夫婦偕遁,中途遇賊,婦逸而在端陷焉。
賊平後,偵知在端已死,婦賃屋獨居,抱他人子為子。
時其母亦孑然無依,乃迎之來,同居一室。
婦上事其母,下撫其子,惟倚針黹為活,篝火夜作,達旦不休。
而性倜傥,遇人則談笑自如,诙諧間作。
母疑其志可奪,陰遣其中表某甲為媒,勸改嫁。
婦不可,因此浸失母意,恒以細事谯诃之。
婦自夫死,悲傷成疾,又日夜操作,兼為其母所嬲,如是十餘年,病轉劇。
念子已長大,可自立,己病如此,生亦何味,乃乘夜投缳焉。
是時其母已寝。
忽若有大聲呼之起者。
急與其子及同居之徐叟偕入婦室,則婦已懸于梁,有一衣繭纟由袍之老者以手藉其足。
三人者入,老者始不見。
乃解其懸,幸不死。
自言初缢時,見有老者力止之,曰:&ldquo汝子不惡,汝再苦守十年,必有佳境,神明不負汝苦節也。
&rdquo此老者疑為社公矣。
江浙間凡學手藝者,必三年而成;成後役于其師者三年,不取直。
故俗語謂之學三年,幫三年。
六年之後,任其所往。
若師欲留之,則必予值矣。
杭州艮山門外有棕繃店,其徒陸阿毛者六年滿矣。
師語之曰:&ldquo吾有女年十五,與汝年相若也。
汝再幫吾三年,吾以女妻汝。
&rdquo陸欣然從之。
又三年,益勤,而其師因家計稍豐,拟嫁其女于賈人子,爽前約。
陸請踐言,不許。
請予值,計三年之值須錢數萬,師又吝不與。
陸屢以為言,師怒,毆辱之。
陸憤甚,缢而死。
陸本無家,故無與師為難者。
鄰比之人始雖不平,師許厚葬之,亦無他言。
而每夜聞鬼哭聲,達旦始休。
又陸之死也,口鼻流血于地,其地至夜辄生碧焰,熒熒如火,高尺許,用水洗滌,竟不能去。
師令其女祭之,且祝曰:&ldquo嫁後若生子,必以為君後。
&rdquo自此遂安靜無他。
光緒丙子夏,義烏鄉間有某氏兒甫十餘齡,夜宿樓上。
其父自外納涼歸,上樓欲卧,不見其子,呼之不應。
家人聞聲畢集,鄰比亦至,秉炬窮搜,杳無蹤迹。
方驚疑問,忽見其子癡立階前,問所之,不答,良久乃言曰:&ldquo有一白發翁到樓上,與兒草屦一雙著之,招兒同去曰:&rdquo随我去,與汝果子吃。
&ldquo兒曰:&rdquo吾家棗實方熟,食之不盡,豈貪汝果子哉!&ldquo翁促之急,兒啼不肯去。
翁以手扪兒口,負兒從窗牖出,騰空而去。
行一裡許,兒聞家人尋呼聲,曰:&rdquo速放我歸,吾家人來矣!&ldquo翁乃脫所著草屦,仍負兒歸,自牆外遙擲之,若投物然。
&rdquo竟不知翁為何怪也。
鹹豐間,金華之澤塘有操舟者名興,談者失其姓。
嘗在新安江中,有五六人賃其舟,比登岸,出一銅椎準賃舟之值。
視其椎,刻龍九條,雕镂精工。
其人曰:&ldquo此九龍椎也。
吾祖為某省軍門時所得,珍藏數世矣。
&rdquo興受而藏之。
及還家,舍舟陸行,路遇一婦,問興何往,曰:&ldquo将之澤塘。
&rdquo婦請偕行。
至一小橋上,婦袖中出酒一壺,粽二枚,與興曰:&ldquo君且食之,妾去即來。
&rdquo興食飲已而婦不至,乃攜壺前行。
有少婦缢于林間,急解救之,問所苦,則其家因失酒、粽,疑婦竊食,婦忿而求死也。
興以壺示其家,且述所遇,始悟為缢鬼所弄也。
興又前行半裡許,遇所遇婦人,怒而言曰:&ldquo汝壞我事,今不汝貸!&rdquo即見怪狀吐舌長尺許,興解囊出椎擊之,有光如電,鬼即不見。
乃知此椎固神物也。
後舟行至七裡泷,值大風,舟幾覆。
興意椎既靈異,必能禦風,以繩系椎投水中,火光迸出,繩絕椎沉,不複可出,而風波果定。
義烏人陳坡,字東屏,官甯遠令。
時亻民為亂,前任楊林棄城走,陳至,始平之。
先是民間毀一文昌閣,發地得石,有文曰:&ldquo龍尾蛇首,犬逐人走,三木齊折,一土獨守。
&rdquo至是乃驗三木謂楊林,一土謂坡也。
又陳在官時夢遊一處,額曰蒲團寺,壁間有詩曰:&ldquo破壁頹垣迹已荒,人間幾度感滄桑。
不如小小蒲團寺,萬古鐘聲到夕陽。
&rdquo後陳還裡,鹹豐辛酉賊陷義烏,陳避至城外觀音堂,一見愕然曰:&ldquo此即夢中所曆之蒲團寺也。
&rdquo明日賊至,遇害。
湖州人朱新甫,于鹹豐庚申歲避兵吳江縣之莘塔鎮。
偶坐茶肆,見有一人扶老攜幼,叩頭于五十餘歲一老翁前,且哭且言,情狀甚迫,而老翁夷然不顧。
朱怪而問之,曰:&ldquo吾與此翁,皆鹽城人也。
吾去歲挈眷屬,操小舟,來此賣奄魚,為賊所劫,一家七口,幸而不死,乞食為活。
今遇此翁适将北反,求附其舟,此翁不許。
行将作他鄉餓莩,是以悲耳。
&rdquo翁曰:&ldquo附舟可也,然自此至家鄉千餘裡,爾一家七口,途中食用須錢七八千,吾亦小經紀人,豈能任欤?&rdquo朱恻然憫之,即探囊取洋錢六枚付此人,乃謝而去。
茶肆中有人笑曰:&ldquo君受其欺矣。
此七人者與老翁皆一黨也。
&rdquo朱猶未信。
一夕,有事于河幹,見數小舟泊焉,篷窗之下,酒肴羅列。
窺之,即向之哭而求者,而老翁亦在焉,正共飲啖,談笑甚樂。
朱始知肆中人之言不謬,初甚怒之,繼而笑曰:&ldquo彼自[B220]言,我則不失為義舉,庸何傷乎!&rdquo越五月,寇大至,居民逃避,臨河無舟楫,死者甚衆。
朱與妻孥正傍徨水次,忽見一小舟,其操舟者即前所遇鹽城人也,呼之即至,載與俱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