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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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史,記事者也。

    從又持中。

    中,正也。

    其字古文、篆文并作,從中(秦泰山刻石禦史大夫之史,《說文》大、小徐二本皆如此作)。

    案:古文中正之字作諸形,而伯仲之仲作,無作者,唯篆文始作。

    且中正,無形之物德,非可手持,然則史所從之中,果何物乎?吳氏大澂曰:史,象手執簡形,然中與簡形殊不類。

    江氏永《周禮疑義舉要》雲:凡官府簿書謂之中,故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斷庶民獄訟之中,皆謂簿書,猶今之案卷也。

    此中字之本義,故掌文書者謂之史,其字從又從中。

    又者,右手,以手持簿書也。

    吏字事字皆有中字。

    天有司中星,後世有治中之官,皆取此義。

    江氏以中為簿書,較吳氏以中為簡者得之。

    (簡為一簡,簿書則需衆簡)顧簿書何以雲中,亦不能得其說。

    案《周禮·大史職》,凡射事,飾中,舍筭。

    《大射儀》,司射命釋獲者設中。

    大史釋獲,小臣師執中,先首,坐設之,東面,退。

    大史實八筭于中,橫委其餘于中西。

    又,釋獲者坐取中之八筭,興執而俟,乃射。

    若中,則釋獲者每一個釋一筭。

    上射于右,下射于左,若有餘筭,則反委之。

    又取中之八筭,改實八筭于中,興執而俟,雲雲。

    此即《大史職》所雲飾中舍筭之事。

    是中者,盛筭之器也。

    中之制度,《鄉射記》雲:鹿中髤前足跪,鑿背容八筭,釋獲者奉之先首。

    又雲: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于郊則闾中,于竟則虎中,大夫兕中,士鹿中。

    是周時甲制皆作獸形,有首有足,鑿背客八筭,亦與字形不類。

    餘疑中作獸形者,乃周末彌文之制,其初如形,而于中之上橫鑿空以立筭,達于下橫;其中央一直,乃所以持之,且可建之于他器者也。

    考古者簡與筭為一物。

    古之簡策,最長者二尺四寸;其次二分取一,為一尺二寸;其次三分取一,為八寸;其次四分取一,為六寸(詳見餘《簡牍檢署考》)。

    筭之制亦有一尺二寸與六寸二種,射時所釋之筭,長尺二寸,投壺筭長尺有二寸。

    《鄉射記》,箭籌八十,長尺有握,握素,注:箭,臿也。

    籌,筭也。

    握,本所持處也。

    素,謂刊之也。

    刊本一膚,賈疏雲:長尺複雲有握,則握在一尺之外,則此籌尺四寸矣。

    雲刊本一膚者,《公羊傳》僖三十一年,膚寸而合。

    何休雲:側手為膚。

     又投壺,室中五扶。

    注雲:鋪四指曰扶,(案《文選》應休琏《與從弟君苗君胄書》注引《尚書大傳》曰:扶寸而合,不崇朝而雨天下。

    鄭玄曰:四指為扶。

    是扶膚一字)一指案寸,皆謂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則四寸,引之者證握膚為一,謂刊四寸也。

    所紀筭之長短,與投壺不同。

    疑《鄉射記》以周八寸尺言,故為盡四寸,投壺以周十寸尺言,故為尺有二寸,猶《鹽鐵論》言二尺四寸之律,而《史記·酷吏傳》言三尺法,《漢書·朱博傳》言三尺律令,皆由于八寸尺與十寸尺之不同,其實一也。

    計曆數之算則長六寸,《漢書·律曆志》,筭法用竹徑一分長六寸,《說文解字》,筭長六寸,計曆數者尺二寸與六寸,皆與簡策同制,故古筭二字往往互相[用?]。

    《既夕禮》,主人之史,請讀赗,執筭,從柩東。

    注:古文筭皆作,《老子》,善計者不用籌策,意謂不用籌筭也。

    《史記·五帝本紀》,迎曰推。

     《集解》引晉灼曰:筴,數也,迎數之也。

    案:筴無數義,惟《說文解字》雲:算,數也。

    則晉灼時本當作迎日推筭,又假筭為算也。

    漢蕩陰令張遷碑,八月民,案《後漢書·皇後紀》,漢法,常以八月算人,是八月民,即八月算民,亦以為算,是古筭同物之證也。

    射時舍筭,既為史事,而他事用筭者,亦史之所掌,(《周禮·馬相氏、保章氏》皆大史屬官,《月令》乃命大史守興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是計曆數者史之事也。

    又古者筮多用以代蓍。

    《易》擊辭傳言:乾之策,坤之策,《士冠禮》筮我執。

    又周秦諸書多言龜策,罕言蓍龜,筭籌一字,而古者蔔筮亦史掌之。

    《少牢饋食禮》筮者為史。

    《左氏傳》亦有筮史,是筮亦史事)筭與簡策本是一物,又皆為史之所執,則盛筭之中,蓋亦用以盛簡。

    簡之多者,自當編之為篇,若數在十簡左右者,盛之于中,其用較便,《逸周書·嘗麥解》,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階,作,執,從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

    是中二物相将,其為盛之器無疑。

    故當時簿書亦謂之中,《周禮·天府》,凡官府鄉州及都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