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雅之在美學上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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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者天才之制作也”,此自汗德以來百餘年間學者之定論也。

    然天下之物,有決非真正之美術品,而又決非利用品者。

    又其制作之人,決非必為天才,而吾人之視之也,若與天才所制作之美術無異者。

    無以名之,名之曰“古雅”。

     欲知古雅之性質,不可不知美之普遍之性質。

    美之性質,一言以蔽之曰:可愛玩而不可利用者是已。

    雖物之美者,有時亦足供吾人之利用,但人之視為美時,決不計及其可利用之點。

    其性質如是,故其價值亦存于美之自身,而不存乎其外。

    而美學上之區别美也,大率分為二種:曰優美,曰宏壯。

    自巴克及汗德之書出,學者殆視此為精密之分類矣。

    至古今學者對優美及宏壯之解釋,各由其哲學系統之差别而各不同。

    要而言之,則前者由一對象之形式不關于吾人之利害,遂使吾人忘利害之念,而以精神之全力沉浸于此對象之形式中。

    自然及藝術中普通之美,皆此類也。

    後者則由一對象之形式,越乎吾人知力所能馭之範圍,或其形式大不利于吾人,而又覺其非人力所能抗,于是吾人保存自己之本能,遂超越乎利害之觀念外,而達觀其對象之形式,如自然中之高山大川、烈風雷雨,藝術中偉大之宮室、悲慘之雕刻象,曆史畫、戲曲、小說等皆是也。

    此二者,其可愛玩而不可利用也同,若夫所謂古雅者則何如? 一切之美,皆形式之美也。

    就美之自身言之,則一切優美皆存于形式之對稱變化及調和。

    至宏壯之對象,汗德雖謂之無形式,然以此種無形式之形式能喚起宏壯之情,故謂之形式之一種,無不可也。

    就美術之種類言之,則建築雕刻音樂之美之存于形式固不俟論,即圖畫詩歌之美之兼存于材質之意義者,亦以此等材質适于喚起美情故,故亦得視為一種之形式焉。

    釋迦與馬利亞莊嚴圓滿之相,吾人亦得離其材質之意義,而感無限之快樂,生無限之欽仰。

    戲曲小說之主人翁及其境遇,對文章之方面言之,則為材質;然對吾人之感情言之,則此等材質又為喚起美情之最适之形式。

    故除吾人之感情外,凡屬于美之對象者,皆形式而非材質也。

    而一切形式之美,又不可無他形式以表之,惟經過此第二之形式,斯美者愈增其美,而吾人之所謂古雅,即此第二種之形式。

    即形式之無優美與宏壯之屬性者,亦因此第二形式故,而得一種獨立之價值,故古雅者,可謂之形式之美之形式之美也。

     夫然故古雅之緻存于藝術而不存于自然。

    以自然但經過第一形式,而藝術則必就自然中固有之某形式,或所自創造之新形式,而以第二形式表出之。

    即同一形式也,其表之也各不同。

    同一曲也,而奏之者各異,同一雕刻繪畫也,而真本與摹本大殊;詩歌亦然。

    “夜闌更炳燭,相對如夢寐”(杜甫《羌村》詩),之于“今宵剩把銀紅照,猶恐相逢是夢中”(晏幾道《鹧鸪天》詞),“願言思伯,甘心首疾,《詩·衛風·伯兮》),之于“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樵悴,歐陽修《蝶戀花》詞),其第一形式同。

    而前者溫厚,後者刻露者,其第二形式異也。

    一切藝術無不皆然,于是有所謂雅俗之區别起。

    優美及宏壯必與古雅合,然後得顯其固有之價值。

    不過優美及宏壯之原質愈顯,則古雅之原質愈蔽。

    然吾人所以感如此之美且壯者,實以表出之之雅故,即以其美之第一形式,更以雅之第二形式表出之故也。

     雖第一形式之本不美者,得由其第二形式之美(雅),而得一種獨立之價值。

    茅茨土階,與夫自然中尋常瑣屑之景物,以吾人之肉眼觀之,舉無足與于優美若宏壯之數,然一經藝術家(若繪畫,若詩歌)之手,而遂覺有不可言之趣味。

    此等趣味,不自第一形式得之,而自第二形式得之無疑也。

    繪畫中之布置,屬于第一形式,而使筆使墨,則屬于第二形式。

    凡以筆墨見賞于吾人者,實賞其第二形式也。

    此以低度之美術(如法書等)為尤甚。

    三代之鐘鼎,秦漢之摹印,漢、魏、六朝、唐、宋之碑帖,宋、元之書籍等,其美之大部實存于第二形式。

    吾人愛石刻不如愛真迹,又其于石刻中愛翻刻不如愛原刻,亦以此也。

     凡吾人所加于雕刻書畫之品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