匕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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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底蘊也。
最可異者,盜既為餘所得,鄭、蔣二人,猶複竊竊私議,謂餘&ldquo昏瞀無能,冤人為盜,直以人命為兒戲&rdquo。
餘對于是輩,深憐其愚,然除付之一笑外,亦無他法以醫其愚也。
既抵縣署,觀審者幾塞途,大堂前後,無可插足地,舉千百人之眼光,鹹炯炯向餘,作驚異色。
餘亦都不之顧。
無何,縣官升堂矣。
前導者二人,後随者亦如之,且必伛偻其背,墨晶其眼鏡,自以為非如是,遂不能像官。
設一思及其在上房向餘求助時,必噗嗤而笑。
我聞西洋偵探,能變易容貌,自以未能谙此為恨。
若官者,時而倨,時而恭,面具一日數十易,變化不出,輾轉不窮。
試問彼西洋偵探,能乎不能?是則中國之官,固賢于西洋偵探多矣。
官既坐,搖其首,成圈形之軌道。
又徐徐舉其如椽之紅筆,飽浸朱汁,在案卷上作巨大之紅點。
旁立之小胥,即高聲唱盜名。
諸君思之,此盜果何人也?蓋即竊賊李得勝也。
凡縣官判案,其案上必詳列受審者之姓名、籍貫,而縣官之眼珠,大于日球,故視若勿睹,必一一轉問諸受審者,雖煩勿厭。
至是,縣官亦循例質李,均詳答無誤,又質以在閘口所行之竊案,亦直任不諱。
縣官乃曰:&ldquo張紳家殺人竊箧之案,汝知乎?&rdquo 曰:&ldquo不知。
&rdquo 曰:&ldquo今據老王言,汝實為此案之兇手。
汝能承認否?&rdquo 李笑曰:&ldquo大老爺明鑒,匪特無此事,抑且無此理!張紳家之案,出于五日前之夜。
是夜,即餘在閘口行竊之時。
同日同時,我豈有分身術耶?此其一。
且張紳家所失,為數巨萬,使我而果為此案之兇手,則既有巨萬之寶物,亦不願再至閘口,竊彼鄉人之破衣敗絮。
此其二。
況為盜者之心思,在于得财物而已。
财物既到手,即以逃走為第一要事。
豈複有留連當地,不從速遠飏,又從而偷竊他物,以冀追捕之至者耶?此其三。
有此三不近理,餘不辯自明。
而況語有之,捉賊捉贓,今贓果何在?&rdquo 縣官語塞,以目視餘,餘曰:&ldquo李!汝之狡謀,已盡為餘識破,今猶哓哓置辯,縱堂上或為汝瞞過,豈我老王亦能為汝瞞過耶?餘知汝之罪,非一一證明之,則決不肯自認。
今有證人在,汝其谛聽。
&rdquo 堂上即傳兩證人至,一為火藥局之守卒,一為被竊之鄉老農。
縣官問姓名訖,餘謂李曰:&ldquo今先證汝第一罪:汝言汝為火藥局之守卒。
今有火藥局之守卒在,可對質之。
&rdquo 李熟視守卒而不語。
令謂守卒曰:&ldquo試言之。
&rdquo 曰:&ldquo餘守試造局,已有三年,局中同事二十人,雖年有調換,然從未見有此人也。
&rdquo言時,以手指李,李面赤。
餘曰:&ldquo如何?汝第一罪已證明矣。
今再證汝第二罪。
汝言在閘門行竊,時方夜半。
今被竊之老農在此,果為夜半與否,彼必知之。
&rdquo 老農曰:&ldquo彼來竊物,天已黎明。
時餘已起,因便急就廁而出,虛掩室門,彼乃得乘間卷物而去。
&rdquo 餘曰:&ldquo汝第二罪又證明矣。
尚有他說否?&rdquo 李曰:&ldquo此二罪甚細,縱餘承認,亦與盜案無關。
&rdquo 餘曰:&ldquo舉此即可以例其餘,且餘更有第三證在。
&rdquo 李曰:&ldquo願聞。
&rdquo 餘即以目環視階下之列卒,卒會意。
餘乃出李之不意而厲聲曰:&ldquo此第三證者,即汝所用以緻玉桂之命,亦即餘今用以緻汝命者也。
&rdquo言時,以舟中所得之匕首,擲地锵然作聲。
李視之,失色。
餘曰:&ldquo汝尚可狡賴乎?&rdquo 曰:&ldquo此區區一匕首,又焉足以證餘罪。
&rdquo 餘亦不與多辯,即略舉左手搔頭,堂上大聲喝&ldquo打&rdquo。
五六皂吏,即蜂擁而上,欲褫其衣,李僵跪不為所動。
偶一用力,五六人披靡,較之在典史署中安然就笞者,迥乎不同。
因知李固膂力過人,其先前之所以安然就笞,蓋别有用意也。
旋乃遽然起立,思欲向外而逃。
幸階下列卒及鄭、蔣二人,相助為理,乃能就縛。
當李逃時,縣官駭極而噤,連呼&ldquo這這這&hellip&hellip&rdquo不止。
既縛,其威乃大震,舉其案上之三寸斷命木,連拍十數響,狂呼:&ldquo打!打!&rdquo 階下應命,而一五一十之聲乃起,中更雜以&ldquo鞑鞑&rdquo之皮鞭聲,及&ldquo冤枉!冤枉!&rdquo之呼号聲,未片刻而李之血淋滿背矣。
嗚呼!&ldquo刑訊&rdquo二字,世人诟病久矣。
然使遇此等黠犯,設不借刑以示威,則舉凡劫盜奸殺之案,必無有澄清之日。
死者之冤不得雪,抑且适足以率人而入于奸盜之途。
故刑之一事,但求其行之适當而已。
若欲完全消滅,竊恐福爾摩斯再生于中國,亦将無往而不見其失敗也。
李既受刑,乃據情供曰: 客歲春,餘即通于玉桂。
因旅費不資,時向彼告貸,彼初不之吝,繼因其所入甚微,恒苦不給。
餘乃與彼謀,使能在張紳家竊得财物若幹,因以遠飏,則雙宿雙飛,一生可吃着不盡。
特因老王之探術甚工,而張紳家亦無隙可乘,即亦置之。
五日前,餘知老王将去錫,玉桂亦告餘以張紳之媳,欲作歸甯計,自思機會之佳,無有過于此。
因與玉桂約,入夜行事。
阿升,伧父【8】也。
彼不自量,欲與玉桂訂婚。
玉桂遂益餌之以色,時時向彼有所求。
阿升奉命惟謹,玉桂以愛我故,即以其所求者供我之揮霍,而阿升不知也。
且猶自以為此一塊天鵝肉,固已為我盤中餐矣。
阿升誠伧父也。
至是,餘等乃利用之。
先囑其往華鎮購物。
逆料餘與玉桂偕遁後,張紳必欲得玉桂而甘心,且更必疑及阿升與玉桂同謀,而萬不至疑及我。
我既與玉桂遁,則罪盡在阿升之一身。
迄阿升由華鎮歸,張紳必執阿升為盜,而送之有司,餘侪乃得逍遙法外。
此接木移花之計,及今思之,固猶以為甚完備也。
漏三下,張紳家人,均已酣睡如死鼠。
餘潛登其屋,四向瞭望,脫有驚警,則我固多力,且攜有匕首在,不難與之格鬥。
玉桂則潛将室門盡啟,更破扉而入張媳之室,挈其小皮箱出。
逮張紳呼号,玉即疾趨後門之外,餘亦由屋際遁去。
此張紳之所以聞瓦聲軋軋也。
幸張紳不起逐,餘輩乃得安然而出後門。
時玉桂謂餘曰:&ldquo罄小皮箱中所有,可值萬金。
&rdquo餘驟聆此語,心乃忽變,自思挾此巨金而與一女子俱,匪特易使人疑,抑且秘密恐難卒守。
即不然,日後玉桂,可以此挾制我,我之自由,必将盡為彼剝奪。
思至此,即突出玉桂之不意,以老拳猛擊之。
玉桂雖弱,腕力亦甚可,往返格鬥,餘卒得出匕首手刃之。
此玉桂之所以死也。
至是而餘之心乃又一變。
蓋張紳家既出此巨案,追捕必急,不如用逆來順受之法,而更益以接木移花之故智。
城之東隅,有義塚焉,縱橫可半裡許,終歲人迹罕至。
餘即埋贓于彼處,日後事平掘藏,決不至不翼而飛。
堂上乎,今贓在第五塚老樹之下,可饬差掘之,當知餘言之不謬。
餘既埋贓,乃缒城而下,力疾行至閘口,天已微明。
入老農家,竊其破衣敗絮。
冀鄉人必群起捉我,顧乃不如是,我遂大失望。
行近玉鎮,果為老王察破為賊,即系我于船,自鳴得意。
不知我此時之得意,乃百倍于彼。
因彼已墜我計中也。
且餘初願未嘗冀及老王來捕我,今竟于無意中得之,其欣忭為何如! 我之所以欲就捕者,亦僅為掩飾捕快之耳目計。
蓋閘口距城十裡,同日同時,既在閘口行竊,決不能更在城内殺人。
且餘既被老王所得,則老王探察,隻知盡其力以捕未獲之兇犯,焉能轉變其心之方向,疑及我已獲之竊賊?此老王之所以五六日來,奔走終日,而竟莫得頭緒也。
今我事敗矣。
所以敗者,此匕首也。
然以老王視之,固其勝利品也。
我既殺玉,悔未将匕首棄于屍畔。
此為我第一失着。
既出城,拟棄之于途,又恐不幸而為鄉人或捕快所得,是直明示以逃逸之方向,故不果。
及既過閘口,大河在旁,行人稀少,而我猶未将匕首擲于河中以滅迹。
此為餘之第二失着。
蓋人當恐慌忙亂之際,恒忘其所急。
今我正坐此病也。
老王既捕餘,餘自危特甚。
幸老王不檢餘身而僅檢餘包,餘乃得乘間置匕首于船中。
然餘初意猶拟投之水中,因餘所坐之處無船窗,且投水有聲,必啟老王之疑。
及登岸,老王猶未覺船中有匕首。
即鄭、蔣二人,亦多不之察。
餘心乃大慰,陰念從此&ldquo贓&rdquo&ldquo證&rdquo二者,均已消滅于無形。
縱有十老王,亦難得此案之真相。
孰知今果敗耶?天乎! 谳既畢,乃斷李如律。
即彼價值萬金之小皮箱,亦由髑髅畔中掘得。
珠還合浦,而我老王之職盡矣(以上均老王語)。
忽聞舟子呼曰:&ldquo抵岸矣。
&rdquo 先生等終夜未寐,乃猶講《山海經》(江南一帶,俗稱說故事曰&ldquo講《山海經》&rdquo)不已也。
餘遂整饬行裝登岸,與老王珍重而别。
當餘初上船時,自分必病,今竟不病亦不疲,偵探誠足療我疾也。
注釋: 【1】此處《中國偵探談》疑為《中國偵探案》之誤。
《中國偵探案》,南海吳趼人述,廣智書局印行,光緒三十二年(1906)二月三十印刷,三月初十發行。
【2】呂俠,即呂思勉,《中國女偵探》系其創作的文言短篇偵探小說集,收錄《血帕》《白玉環》《枯井石》三篇。
詳見張耕華、李永圻《〈中國女偵探〉的作者呂俠就是呂思勉》(原載《博覽群書》2009年第11期,92-96頁)
最可異者,盜既為餘所得,鄭、蔣二人,猶複竊竊私議,謂餘&ldquo昏瞀無能,冤人為盜,直以人命為兒戲&rdquo。
餘對于是輩,深憐其愚,然除付之一笑外,亦無他法以醫其愚也。
既抵縣署,觀審者幾塞途,大堂前後,無可插足地,舉千百人之眼光,鹹炯炯向餘,作驚異色。
餘亦都不之顧。
無何,縣官升堂矣。
前導者二人,後随者亦如之,且必伛偻其背,墨晶其眼鏡,自以為非如是,遂不能像官。
設一思及其在上房向餘求助時,必噗嗤而笑。
我聞西洋偵探,能變易容貌,自以未能谙此為恨。
若官者,時而倨,時而恭,面具一日數十易,變化不出,輾轉不窮。
試問彼西洋偵探,能乎不能?是則中國之官,固賢于西洋偵探多矣。
官既坐,搖其首,成圈形之軌道。
又徐徐舉其如椽之紅筆,飽浸朱汁,在案卷上作巨大之紅點。
旁立之小胥,即高聲唱盜名。
諸君思之,此盜果何人也?蓋即竊賊李得勝也。
凡縣官判案,其案上必詳列受審者之姓名、籍貫,而縣官之眼珠,大于日球,故視若勿睹,必一一轉問諸受審者,雖煩勿厭。
至是,縣官亦循例質李,均詳答無誤,又質以在閘口所行之竊案,亦直任不諱。
縣官乃曰:&ldquo張紳家殺人竊箧之案,汝知乎?&rdquo 曰:&ldquo不知。
&rdquo 曰:&ldquo今據老王言,汝實為此案之兇手。
汝能承認否?&rdquo 李笑曰:&ldquo大老爺明鑒,匪特無此事,抑且無此理!張紳家之案,出于五日前之夜。
是夜,即餘在閘口行竊之時。
同日同時,我豈有分身術耶?此其一。
且張紳家所失,為數巨萬,使我而果為此案之兇手,則既有巨萬之寶物,亦不願再至閘口,竊彼鄉人之破衣敗絮。
此其二。
況為盜者之心思,在于得财物而已。
财物既到手,即以逃走為第一要事。
豈複有留連當地,不從速遠飏,又從而偷竊他物,以冀追捕之至者耶?此其三。
有此三不近理,餘不辯自明。
而況語有之,捉賊捉贓,今贓果何在?&rdquo 縣官語塞,以目視餘,餘曰:&ldquo李!汝之狡謀,已盡為餘識破,今猶哓哓置辯,縱堂上或為汝瞞過,豈我老王亦能為汝瞞過耶?餘知汝之罪,非一一證明之,則決不肯自認。
今有證人在,汝其谛聽。
&rdquo 堂上即傳兩證人至,一為火藥局之守卒,一為被竊之鄉老農。
縣官問姓名訖,餘謂李曰:&ldquo今先證汝第一罪:汝言汝為火藥局之守卒。
今有火藥局之守卒在,可對質之。
&rdquo 李熟視守卒而不語。
令謂守卒曰:&ldquo試言之。
&rdquo 曰:&ldquo餘守試造局,已有三年,局中同事二十人,雖年有調換,然從未見有此人也。
&rdquo言時,以手指李,李面赤。
餘曰:&ldquo如何?汝第一罪已證明矣。
今再證汝第二罪。
汝言在閘門行竊,時方夜半。
今被竊之老農在此,果為夜半與否,彼必知之。
&rdquo 老農曰:&ldquo彼來竊物,天已黎明。
時餘已起,因便急就廁而出,虛掩室門,彼乃得乘間卷物而去。
&rdquo 餘曰:&ldquo汝第二罪又證明矣。
尚有他說否?&rdquo 李曰:&ldquo此二罪甚細,縱餘承認,亦與盜案無關。
&rdquo 餘曰:&ldquo舉此即可以例其餘,且餘更有第三證在。
&rdquo 李曰:&ldquo願聞。
&rdquo 餘即以目環視階下之列卒,卒會意。
餘乃出李之不意而厲聲曰:&ldquo此第三證者,即汝所用以緻玉桂之命,亦即餘今用以緻汝命者也。
&rdquo言時,以舟中所得之匕首,擲地锵然作聲。
李視之,失色。
餘曰:&ldquo汝尚可狡賴乎?&rdquo 曰:&ldquo此區區一匕首,又焉足以證餘罪。
&rdquo 餘亦不與多辯,即略舉左手搔頭,堂上大聲喝&ldquo打&rdquo。
五六皂吏,即蜂擁而上,欲褫其衣,李僵跪不為所動。
偶一用力,五六人披靡,較之在典史署中安然就笞者,迥乎不同。
因知李固膂力過人,其先前之所以安然就笞,蓋别有用意也。
旋乃遽然起立,思欲向外而逃。
幸階下列卒及鄭、蔣二人,相助為理,乃能就縛。
當李逃時,縣官駭極而噤,連呼&ldquo這這這&hellip&hellip&rdquo不止。
既縛,其威乃大震,舉其案上之三寸斷命木,連拍十數響,狂呼:&ldquo打!打!&rdquo 階下應命,而一五一十之聲乃起,中更雜以&ldquo鞑鞑&rdquo之皮鞭聲,及&ldquo冤枉!冤枉!&rdquo之呼号聲,未片刻而李之血淋滿背矣。
嗚呼!&ldquo刑訊&rdquo二字,世人诟病久矣。
然使遇此等黠犯,設不借刑以示威,則舉凡劫盜奸殺之案,必無有澄清之日。
死者之冤不得雪,抑且适足以率人而入于奸盜之途。
故刑之一事,但求其行之适當而已。
若欲完全消滅,竊恐福爾摩斯再生于中國,亦将無往而不見其失敗也。
李既受刑,乃據情供曰: 客歲春,餘即通于玉桂。
因旅費不資,時向彼告貸,彼初不之吝,繼因其所入甚微,恒苦不給。
餘乃與彼謀,使能在張紳家竊得财物若幹,因以遠飏,則雙宿雙飛,一生可吃着不盡。
特因老王之探術甚工,而張紳家亦無隙可乘,即亦置之。
五日前,餘知老王将去錫,玉桂亦告餘以張紳之媳,欲作歸甯計,自思機會之佳,無有過于此。
因與玉桂約,入夜行事。
阿升,伧父【8】也。
彼不自量,欲與玉桂訂婚。
玉桂遂益餌之以色,時時向彼有所求。
阿升奉命惟謹,玉桂以愛我故,即以其所求者供我之揮霍,而阿升不知也。
且猶自以為此一塊天鵝肉,固已為我盤中餐矣。
阿升誠伧父也。
至是,餘等乃利用之。
先囑其往華鎮購物。
逆料餘與玉桂偕遁後,張紳必欲得玉桂而甘心,且更必疑及阿升與玉桂同謀,而萬不至疑及我。
我既與玉桂遁,則罪盡在阿升之一身。
迄阿升由華鎮歸,張紳必執阿升為盜,而送之有司,餘侪乃得逍遙法外。
此接木移花之計,及今思之,固猶以為甚完備也。
漏三下,張紳家人,均已酣睡如死鼠。
餘潛登其屋,四向瞭望,脫有驚警,則我固多力,且攜有匕首在,不難與之格鬥。
玉桂則潛将室門盡啟,更破扉而入張媳之室,挈其小皮箱出。
逮張紳呼号,玉即疾趨後門之外,餘亦由屋際遁去。
此張紳之所以聞瓦聲軋軋也。
幸張紳不起逐,餘輩乃得安然而出後門。
時玉桂謂餘曰:&ldquo罄小皮箱中所有,可值萬金。
&rdquo餘驟聆此語,心乃忽變,自思挾此巨金而與一女子俱,匪特易使人疑,抑且秘密恐難卒守。
即不然,日後玉桂,可以此挾制我,我之自由,必将盡為彼剝奪。
思至此,即突出玉桂之不意,以老拳猛擊之。
玉桂雖弱,腕力亦甚可,往返格鬥,餘卒得出匕首手刃之。
此玉桂之所以死也。
至是而餘之心乃又一變。
蓋張紳家既出此巨案,追捕必急,不如用逆來順受之法,而更益以接木移花之故智。
城之東隅,有義塚焉,縱橫可半裡許,終歲人迹罕至。
餘即埋贓于彼處,日後事平掘藏,決不至不翼而飛。
堂上乎,今贓在第五塚老樹之下,可饬差掘之,當知餘言之不謬。
餘既埋贓,乃缒城而下,力疾行至閘口,天已微明。
入老農家,竊其破衣敗絮。
冀鄉人必群起捉我,顧乃不如是,我遂大失望。
行近玉鎮,果為老王察破為賊,即系我于船,自鳴得意。
不知我此時之得意,乃百倍于彼。
因彼已墜我計中也。
且餘初願未嘗冀及老王來捕我,今竟于無意中得之,其欣忭為何如! 我之所以欲就捕者,亦僅為掩飾捕快之耳目計。
蓋閘口距城十裡,同日同時,既在閘口行竊,決不能更在城内殺人。
且餘既被老王所得,則老王探察,隻知盡其力以捕未獲之兇犯,焉能轉變其心之方向,疑及我已獲之竊賊?此老王之所以五六日來,奔走終日,而竟莫得頭緒也。
今我事敗矣。
所以敗者,此匕首也。
然以老王視之,固其勝利品也。
我既殺玉,悔未将匕首棄于屍畔。
此為我第一失着。
既出城,拟棄之于途,又恐不幸而為鄉人或捕快所得,是直明示以逃逸之方向,故不果。
及既過閘口,大河在旁,行人稀少,而我猶未将匕首擲于河中以滅迹。
此為餘之第二失着。
蓋人當恐慌忙亂之際,恒忘其所急。
今我正坐此病也。
老王既捕餘,餘自危特甚。
幸老王不檢餘身而僅檢餘包,餘乃得乘間置匕首于船中。
然餘初意猶拟投之水中,因餘所坐之處無船窗,且投水有聲,必啟老王之疑。
及登岸,老王猶未覺船中有匕首。
即鄭、蔣二人,亦多不之察。
餘心乃大慰,陰念從此&ldquo贓&rdquo&ldquo證&rdquo二者,均已消滅于無形。
縱有十老王,亦難得此案之真相。
孰知今果敗耶?天乎! 谳既畢,乃斷李如律。
即彼價值萬金之小皮箱,亦由髑髅畔中掘得。
珠還合浦,而我老王之職盡矣(以上均老王語)。
忽聞舟子呼曰:&ldquo抵岸矣。
&rdquo 先生等終夜未寐,乃猶講《山海經》(江南一帶,俗稱說故事曰&ldquo講《山海經》&rdquo)不已也。
餘遂整饬行裝登岸,與老王珍重而别。
當餘初上船時,自分必病,今竟不病亦不疲,偵探誠足療我疾也。
注釋: 【1】此處《中國偵探談》疑為《中國偵探案》之誤。
《中國偵探案》,南海吳趼人述,廣智書局印行,光緒三十二年(1906)二月三十印刷,三月初十發行。
【2】呂俠,即呂思勉,《中國女偵探》系其創作的文言短篇偵探小說集,收錄《血帕》《白玉環》《枯井石》三篇。
詳見張耕華、李永圻《〈中國女偵探〉的作者呂俠就是呂思勉》(原載《博覽群書》2009年第11期,92-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