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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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五年夏五月,遇疾于荥陽别業。
忽見黃衫吏二人,執帖來追,遂行數百步,入城。
城中有街兩畔,官林相對,絕無人家,直北數裡到門,題曰“判官院”。
見二吏迤逦向北,亦有林木,袴靴秣頭,佩刀頭,執弓矢者,散立者,各數百人。
同到之人數千,或杻,或系,或縛,或囊盛耳頭,或連其項,或衣服俨然,或簪裙濟濟,各有懼色,或泣或歎。
其黃衫人一留伴環,一入告。
俄聞決人四下聲,既而告者出曰:“判官傳語:何故不撫幼小,不務成家,廣破莊園,但恣酒色!又慮爾小累無掌,且為寬恕,輕杖放歸,宜即洗心,勿複貳過。
若踵前非,固無容舍。
”乃敕伴者令送歸。
環曰:“判官謂誰?”曰:“司戎郎也。
”環泣曰:“棄背多年,号天莫及。
幸蒙追到,慈顔不遙,乞一拜見,死且無恨。
”二吏曰:“明晦各殊,去留有隔,不合見也。
”環曰:“向者傳語雲已見責。
此身不入,何以受刑?”吏曰:“入則不得歸矣。
凡人有三魂,一魂在家,二魂受杖耳。
不信,看郎胫合有杖痕。
”遂褰衣自視,其兩胫各有杖痕四,痛苦不濟,匍匐而行,舉足甚艱。
同到之人,歎羨之聲,喧于歧路。
南行百餘步,街東有大林。
二吏前曰:“某等日夜事判官,為日雖久,幽冥小吏,例不免貧。
各有許惠資财,竟無暇取,不因送郎陰路,無因得往求之。
請即暫止林下,某等偕去,俄頃即來。
諸處皆是惡鬼曹司,不合往,乞郎不移足相待。
”言訖各去,久而不來。
環悶,試詣街西行,一署門題曰“人礦院”,門亦甚淨。
環素有膽,且恃其父為判官,身又蒙放,遂入其中。
過屏障,見一大石,周回數裡。
有一軍将坐于石北廳上,據案而坐,鋪人各繞石及石上,有數十大鬼,形貌不同,以大鐵椎椎人為礦石。
東有杻械枷鎖者數千人,悲啼恐懼,不可名狀。
點名拽來,投來石上,遂椎之,既碎,唱其名。
軍将判之,一吏于案後讀之雲:“傅某獄訖。
”鬼亦捧雲。
其中有傅硙獄者,付火獄者,傅湯獄者。
環直逼石前看之,軍将指之雲:“曹司法嚴,不合妄入,彼是何人,敢來閑看!”人吏競來傳問,環恃不對。
軍将怒曰:“看既無端,問又不對,傍觀豈如身試之審乎?”敕一吏拽來鍛之。
環一魂尚立,見其石上别有一身,被拽撲卧石上,大錘錘之,痛苦之極,實不可忍。
須臾,骨肉皆碎,僅欲成泥。
二吏者走來,槌胸曰:“郎君,再三乞不閑行,何故來此?”遂告軍将曰:“此是判官郎君,陽祿未終,追來卻放,暫來入者。
無間地獄,入不須臾。
遂道如斯。
何計得令複舊?”軍将者亦懼曰:“初問不言,忿而處置,如何?”因問諸鬼曰:“何計得令複舊?”皆曰:“唯濮陽霞一人耳。
”曰;“遠近?”曰:“去此萬裡。
昨者北海王與化形出遊,為海人所愪。
其王請出,今亦未回。
”乃令一鬼召之。
有頃而到,乃一髯眇目翁也,應急而來,喘猶未定。
軍将指環曰:“何計?”霞曰:“易耳。
”遂解衣纏腰,取懷中藥末,糁于礦上團撲,一翻一糁,扁槎其礦為頭頂及身手足,剜刻五髒,通為腸胃,雕為九竅,逡巡成形,以手承其項曰:“起!”遂起來,與立合為一,遂能行。
大為二吏所貴。
相與複南行。
将去,濮陽霞撫肩曰:“措大,人礦中搜得活,然而去不許一錢。
”環許錢三十萬。
霞笑曰:“老吏身忙,當使小鬼枭兒往取,見即分付。
”行及城門,見一吏南走,曰:“黃河欲分一枝,前者天令三丁取一,計功不計,今請二丁取一。
”二吏以私行有礦環之過,恐宣之怒環而召也,謂環曰:“彼見若問,但言欲觀地獄之法,以為儆戒,故在此耳。
”吏見果問,環答之如言。
遂别去複行。
須臾,至荥陽,二吏曰:“還生必矣。
某将有所取,能一觀乎?”環曰:“固所願也。
”共入縣郭,到一人家中堂,一吏以懷中繩系床上女人頭,盡力拽之,一吏以豹皮囊徐收其氣,氣盡乃拽下,皆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