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回 刑部郎執法如山 任氏女出言似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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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重何嘗不寓寬,言甘未必總無奸? 栽培既荷天工力,春露秋霜自等閑。

     卻說禦史李時勉,于正月十四夜遇着馮世才、王尊王諸人,不得已以實具奏,十五日奉旨着三法司勘問。

    是時茅球正升任都堂,頃刻賄賂盈門,請托絡繹。

    本意要胡亂完結,不想刑部郎中富有執法不阿。

    一日三司會議,茅球向富有道:“賢司隻知辨駁事體,專執己見。

    須知此等公案,全憑己見不得。

    ”富有正色道:“此事該禦史已詳細奏聞,本無可審。

    聖上必欲着法司勘問者,欲情真罪當耳。

    緣情定罪,法不容違,司員非敢執己見也。

    ”茅球道:“以一人之私出入人罪,所謂情者何在?所謂法者何在?”富有道:“馮世才、王尊王等,若指使家奴,則其罪可原。

    至于親毆,則其罪難赦。

    毆于私家,則其罪猶可原;毆于市井則其罪愈不可赦。

    究其初,酗酒押娼,則官箴既玷。

    訊其底,挾威倚勢,則國法全欺。

    情已可惡,律所不容”。

     茅球道:“若依賢司所言,則情真罪當,非賢司一人之見矣。

    何貴部及本院并大理同寮中,又多有異言也?”富有道:“事論公私,不問衆寡。

    若一人以為不可,衆人皆以為可,衆人未必無私。

    衆人以為不可,一人獨以為可,一人未必不公。

    馮世才諸人本系勳舊,而三司同寮内勳舊頗多。

    張大張本系甲科,而三司同寮内甲科不少。

    所以有異言者,大約不平其心之故耳!” 茅球道:“賢司能平其心,固可謂公。

    衆人之不能平其心,豈盡皆私?難道本院亦有私乎?隻不過要省刑無已。

    ”富有道:“省刑固都堂之體,而執法乃司員之職。

    似此不肖子弟,若不重加懲治,則後來效尤者必至盈朝塞野,不可救藥矣。

    定馮世才之罪,則纨衤誇驕矜之習可除。

    定張大張之罪,則紳?輕薄之風可化。

    實于世道人心大有?益,老大人總持風憲,甯未見及于此!”茅球道:“豈未見及,但當春發育,朝廷且有寬刑之诏。

    我輩過嚴,恐非臣子仰體聖化之道耳!”富有道:“殺一人而活千萬人,總殺不當罪,不得謂之太峻。

    況警千萬人而又不至于殺人,真不可謂之不寬。

    古人寓寬于嚴,正是此意。

     若養成兇惡,然後治之以法,不反與天心君命有違乎?”茅球見說他不倒,便教散衙。

    一連數日,不曾會議。

    早有人往富有家走通,且饋送金帛,約有四五千金。

    内中惟鄧通賢最多,馮世才、丁不識、張大張、王尊王不相上下。

    茹月桂、邬日杏家本清寒,無人借貸,隻好聽命而已。

     至二月初間,欽限将滿,會議時,茅球隻道富有已收金帛,必與己合。

    及至上得堂來,見階前設着許多金帛,富有送上一章揭帖,乃大聲道:“此系各家賄賂司員,已将禮單移送巡城禦史,轉達九重矣。

    今特持來以便入庫!”驚得茅球目瞪舌僵,乃翻轉面皮道:“既有贓物,則伊等罪過斷無可逭,賢司即拟定各人應得之罪可也。

    ”說畢,一齊散衙。

    直至二月終,拟定奏入,随即批下:指揮馮世才、丁不識,主事鄧通賢俱行革職,杖一百,發往遼東,永不許代。

    張大張、王尊王俱行黜退,杖八十,充配煙瘴。

    菇月桂、邬日杏亦行黜退,杖六十,流二千裡。

    其餘幫閑家奴枷責發落。

    此時馮、張諸人,勢利全無。

    所用所送金帛,皆沒入官庫。

    三月初間,由刑部解送兵部發遣。

     及至耿朗進署,早已起解雲訖,不便趕送。

    回到家中,向雲屏等說道:“馮、張諸人,與我相交一場。

    呈非益友,亦無大損。

    今日遠遣,不及一面,此中殊覺怆然!”雲屏道:“君子立心,原宜從乎厚。

    但馮、張諸人,實不足惜。

    前日若不疏遠,今日未必不遭株連也。

    自作自受,何必見他!” 耿朗說:“正為今日未被株連,益覺不忍耳。

    聞得茅都堂自富郎中出首贓物之後,又欲效洪熙元年故事,攀引多人,以分馮、張之罪。

    倒是馮張諸人絕意不肯,故不緻大興冤獄。

    這末後一着,似乎可取。

    這幾個輕财好義,素稱廣交,被遣之時,乃無一人相送,此可證世情之薄矣!”夢卿道:“君如必不能忍,何不令人追餞一番?”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