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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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深急,力不能起,遂緻浸死。

    我顧人撈屍,焚骨而歸。

    ”言畢,潘家又哭。

    彩乃将所賣帳簿并财本,一一算明,交還璘之父母。

    滿家反懷其德,那知彩之設計謀死也。

    至半死後,璘父潘玉年老,有二幼孫,不能撫養,欲以媳招人入贅,代理家事。

    與彩商議。

    彩曰:“入贅事久遠,必得的當人方可。

    不然,家被他破害,後悔何及。

    依彩愚見,小心支持,守節勿嫁人為尚。

    ”彩言雖如此,而中藏機械甚深。

     後者議入贅者,玉亦與彩議,彩皆設機破之。

    因先賄遊氏之外家,布謀已定,自言于玉曰:“吾與令郎至知,本無自贅之理,但事有經權,試與尊叔自籌之。

    ”玉曰:“尊見何如?”彩曰:“吾欲以叔産業,悉付我理,請叔族親議立文書,遞年幾多供應尊叔夫婦食用。

    幾多供應祭墳納役,餘者付叔存之,以備二孫婚娶。

    令媳與我為次室,況我拙荊頗賢,必無妒恚之患,後倘得産男女,必不虧他,是令媳得所歸,而公家亦有所付托矣。

    ”媳曰:“古雲【甯作貧人妻,莫作富人妾】。

    我夫與他為友,我嫁他為妾,似不好觀瞻。

    請公公再詳。

    ”玉曰:“難得此人家富忠厚,況又代我理家,我不勞而坐享衣食。

    餘剩者,又存與孫婚娶。

    文字有我族人為證,何等安妥,不必再疑。

    ”潘家大小,皆以為然,遊氏父母,亦同聲曰可。

    遊氏隻得聽命。

     不覺嫁後二十餘載,生有二子。

    又養一長孫。

    前二子皆已娶媳,亦生二孫。

    彩之正室,前十年已故。

    遊氏與夫極和順。

    一日大雨如注,天井水滿,忽有青蛙,浸于水中,躍起庭上,彩以小竹挑入水中去,如此者數次。

    彩平昔是謹密之人,是日天牖其衷,暗忖遊氏恩情已久,諒談前情,妻必不怨。

    不覺漏言曰:“你前夫亦似此青蛙,若不生計較,安得與你成夫婦。

    ”遊氏曰:“計較若何?”彩曰:“昔你見你貌無雙,要得同牀伴我眠。

    心生一計同貿易,過渡踢他落波心,你夫奔起浮水面,再将篙指落深淵,連奔連指兩三次,亦如青蛙此狀情。

    ”遊氏驚号大罵曰:“你這狼子野心賊,當千刀萬剮,那有人如此狼心者。

    ”彩被妻罵,無一語可應之。

     遊氏哭奔于路,高聲叫曰:“我前夫被這賊謀死,謀我作妾,我必經官告論,為前夫報仇。

    ”左鄰右舍皆萃聽驚駭。

    彩叫二子,強擡遊氏入家,皆跪下苦勸曰:“看家中大小之面,勿說此話。

    ”遊氏指罵二子曰:“你爺奸謀子豈昌,無端造惡忒強梁,險邪暗害同曹賊,天牖其衷自說揚。

    呈官告論清奸孽,斬他首級振綱常。

    我夫雖然歸黃土,九泉之下也心涼。

    ” 璘長子潘槐,次潘楊,聞遊母出路,揚陳彩謀殺其父之事,與潘族衆,來問其詳。

    遊氏見二子并小叔,恸哭甚而言曰:“當你父在日,出外為商,嘗問這賊借本,他見我先時有貌,即起歹意。

    邀你父出外貿易,歸西關渡踢你父于江中,奔起水面,複以篙指落深淵,如此者數次,因此浸死。

    ”衆等曰:“何以知之?”遊氏曰:“适間大雨天井水溢,有一青蛙被浸,躍起庭上,賊以竹打抽下數次,蛙因打困浸死。

    天不容奸,他見此蛙,因自道其故,所以知之,兒可去告,我來作證。

    ”楊、愧聞言,捶腦号天,大哭曰:“這仇不共戴天,扯來打死他。

    ”直入内堂,将彩揪打。

    彩家理虧自然不敢對敵。

     彩怒曰:“我縱謀人,罪有明條,豈該你打?”遊氏曰:“他罪不容誅,若未經官,錯手打死,則仇未報,反成人命。

    ”方鬧嚷間潘家族從聚集百餘人,中有無藉者,欲擄其家。

    遊氏曰:“物是我的,賊犯法當死。

    非他所有,我不出證其罪,汝衆何得擄我财物?”遊氏與二子抱牌急告,本縣魏爺準其狀。

    差拿陳彩到官,無半語推辭,一一招認。

    魏爺打彩三十闆,立拟典刑,即申上司訖。

    遊氏并二子楊、槐,各讨保,候解兩院。

     是日,縣看者何止數百人,皆言此婦原在潘家處中戶。

    今處于陳萬金巨富,驅奴使婢先作妾,而今作正室,況年已久,生子及孫。

    徇情者,初談及此未免哽咽喉幹,吞聲忍氣而罷。

    今徑呈之公庭,必令償前夫命,真可謂女流中節俠行,出乎流俗者也。

    兩院倒案已畢,彩正典刑已定。

    彩托禁子,叫遊氏并二子,來獄中囑付,遊氏不肯去見,隻叫二子往見之。

     彩囑二子傳命曰:“我償潘璘之命已定,他之怨已酬。

    而結發之恩已報矣。

    何惜見我一面。

    我有後事,欲以付托。

    ”遊氏曰:“我與他恩誼絕矣,有何顔再見他?”二子入獄中回話。

    彩大怒曰:“我在獄受盡苦楚,不日處決。

    他在家享受富貴,是他潘家物乎?陳家物乎?”言畢,二子以父言傳于母。

    遊氏曰:“我在你父家二十餘載,恩非不深,但不知他機謀甚巧。

    今已洩出前情,則你父實我仇人,義當絕這。

    你二人是我毛裡天性,安忍割舍。

    你父不說富貴是他家的,我意已欲還潘家。

    今既如此說,我還意已決,當我母已死,勿複念也。

    ”二子曰:“母親為前夫報仇,正合大義。

    我父不得生怨,須念我兄弟年幼,方賴母親教育,萬勿往他家也。

    ”遊氏不聽,召集陳門親族,将家業并首飾等項,交割明白,空身而還潘家。

    甘處淡泊,人皆服其高義,羨潘璘之有妻,仇終得報;歎陳彩之奸謀,禍反及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