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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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謀害,将别之人,何如此更費酒馔,若殷懃乎?”鎬驚曰:“是也。

    非爾知事,險喪二命耳。

    ”一家人聞之皆喜,重賞滿起。

     按:鎬本膏梁之子,以縱性為快,以誇口為高,□□世路之險。

    若非滿起心明,輕以二命付魚腹耳。

     □遠行者,主若疏滿,得一謹密家人亦大有益。

    故旅以喪童仆為厲,以得童仆為吉,聖人系旅之義大矣哉! 行李誤挑往别船 陸夢麟,江西進賢人,往福建海澄縣買胡椒十餘擔,複往蕪湖發賣。

    有一客夥,将硼砂一擔對換,餘者以銀找之。

    次日叫店家,寫柁公陳涯四船,直到建甯。

    諸貨都搬入船,隻一仆詹興挑實落行李一擔,跟夢麟同行。

    途中陡遇一鄉親,動問家中事務,語喇喇不能休,乃命仆先擔行李上船,再來此聽使用。

     仆挑往别船去,收在船倉已訖,再來尋主,尚與鄉親談叙未決。

     見仆來,即差之别幹,始辭鄉親到船。

    查行李未見,即将家人打罵。

    又坐柁公偷去,狀告本縣胡爺。

    言柁公盜他賣胡椒銀一百餘兩,以店家祝念九作證。

    柁公訴船中有客商十數夥,那見他仆挑行李上船。

    胡爺拘來審問,同船衆商都談未曾見挑甚行李。

    胡爺曰:“船不漏針,别貨物都在,獨行李有銀,便會失落。

    ”将柁公敲挾,不認,曰:“是他仆詹興見囊中有銀,自盜去,以陷我。

    或錯擔别船去,以緻有失。

    小人雖挾死難招。

    ” 胡爺又審詹興曰:“想是你錯認别人船為己船,忙中有失,非你背主,好好招來,免挾。

    ”詹興不認,乃挾敲一百。

    受苦不過,隻得招認:“是主人路遇鄉親談話,我自擔上船去,藏入船倉訖,再回聽主差喚。

    及再到船,并未見行李,是我一時錯認,以緻有失。

    恐主人加罪于我,我故不敢承。

    望老爺救小人一命。

    ”胡爺将詹興責三十闆,勸夢麟曰:“是你自錯。

    凡出外為商,銀物不可離身。

    當擔行李時,須叫詹興看守,待你到船,然後差别人,縱錯上别船,亦不會失。

    今若此,是你命該失财,豈可以怨仆乎。

    ”各發出免供。

     按:貨物上船,須不離人看守,要防柁公侵盜。

     人要得智仆為吉也,故雛仆之挑行李、銀物所系,須跟在身邊。

    托在實落,主無所失。

    苦先令挑去,錯寄别船,安能無失哉。

    然麟徒知叙舊之談,緻備誤喪其财而幹訟者,何其愚也。

    諸商鑒此可為後戒。

     腳夫挑走起船貨 建城溪邊,凡客船到岸,衆腳夫叢集,求雇擔代挑入城。

     有老成客,必喝退衆夫,待船貨齊收上岸,都數紀定,然後分作幾擔,叫幾名腳夫,自相識認,乃發入城,急令人跟行其後,方保無失。

    若雛家到,衆腳夫不管物件檢齊否,即為收括上擔,及急跟夫去,多緻遺物在船中未盡收。

     有侯官縣一田秀才出外作館,年冬歸,得束金四十餘兩,衣被物件,亦十餘兩,共作兩大籠,經過建城,欲入拜鄉親,命一腳夫挑籠先行。

    田乃儒家,從後緩步随之。

    腳夫見其來遲,一步緊一步,攢入城門,入鬧攘處,更是疾行,遂挑入曲巷逃走。

    田從後雖叫止步,那能止得。

    入城曲巷多岐,何處可尋。

     次日往府呂巡捕呈之。

    呂捕衙是精明官,以腳夫拐物,須用腳夫查之。

    即叫二差人來,“你認定這田相公,今午穿白長衫,在船中行李到,必有腳夫挑走,你二人從後密跟到他家拿來。

    ”再對田秀才曰:“你今日讨假行李一擔,在十裡外搭船來府,照前日到岸時叫腳夫來挑。

    你穿白長衫去,此兩差人易認。

    若已在傍,你故意緩行,任此腳夫挑去,必能拿得前腳夫。

    ” 田秀才領會其意,即日下午備行李從十裡外搭船到,見此兩差人在傍,各相認得,故叫腳夫挑行李,從後緩随腳夫,果然挑走。

    二公差逦迤跟到家,拿住,曰:“呂爺叫你,”腳夫黃三不知來曆,隻得随拄。

    呂爺曰:“你緣何挑走秀才行李?” 黃三驚曰:“隻暫寄我家,便欲送還。

    ”官止喝打五闆,田秀才方到衙。

    呂爺叮咛黃三曰:“今日且饒你罪。

    這相公昨日被腳夫挑走一擔籠,限你兩日,代跟究來,若尋不出,定坐你陪。

    ” 黃三曰:“河下挑夫兩日換一班,昨日不是我輩。

    ”呂爺曰:“你即跟定昨日的。

    ”黃三密訪兩日,不能得。

    第三日公差來拿,到半途見一腳夫柳五,将銀三錢換錢用,随即買魚肉等歸家。

    黃三再拿到衙,禀曰:“并訪不得,隻今遇柳五換錢,多買魚肉,事有可疑。

    ”捕衙立差四人,同田秀才黃三直往柳五家搜。

    隻一間小房,搜果見贓。

    拿到捕衙,柳五供曰:“銀物現在。

    前五日未敢出門,今日止用銀三錢,換錢買物作歡。

    拐盜是實。

    ”捕衙發打二十闆,曰:“你二腳夫拐盜客貨,各該拟徒,但黃三捕出柳五,以此贖罪,再打十闆釋放,以懲後日。

     姑念柳五窮漢,隻拟不應罪,納完發放。

    ”再叫田秀才具領狀來,盡将原物領去。

    不數日,拿得真賊正犯。

    非有治才,安能如此哉! 按:腳夫挑走貨物處處有之,故出行最宜慎防。

     若呂捕衙之發奸,得捕盜之不遺餘力者,全在以腳夫查腳夫一着,所謂以蠻夷攻蠻夷是也。

    又諺雲:賊拿賊,針挑刺,亦此意也。

    雇夫者,可以為戒,捕盜者可以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