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趙縣令籍田舍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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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認此百千缗錢,使鄭穆重出五萬,高泳少得五萬罷。

    ”鄭穆又訴于州,州亦不能理。

    聞得趙和政聲,乃越江而訴于趙。

    令曰:“縣職甚卑,且複逾境,何能理也?”鄭穆冤泣曰:“老爺若不代理,此屈終無由白也。

    ”趙令曰:“汝第止此,試為爾思之。

    ”經一宿,召前問曰:“吾計就矣,爾果不妄否?”鄭穆曰:“焉敢厚誣?”趙令曰:“誠如是,則當為爾辨之。

    ”乃召巡捕之幹者數輩,資碟至淮陰,曰:“适有寇江者鄧匡等,按勁已具。

    更言有同惡相濟者,在淮陰陵鄉居住,姓高名泳,形狀甚具,請捕送之,以其供結。

    ”是時州郡條法,惟持刃截江者,無得藏匿。

    故追碟一至,果擒高泳以送。

    彼自恃無實迹,必與我同姓名者,而誤執之耳。

    亦未甚知懼,至則跪于庭下。

    趙令厲聲謂曰:“人生清平之世,當思耕種自活,何為寇江?”高泳曰:“稼穑之夫,未嘗操舟揖,曾寇甚人?此必有人唆陷我耳。

    ”趙今曰:“寇江所分諸贓,皆是金銀錢帛,非農家所宜蓄者,汝宜自籍舍之物件、儲蓄來,吾自有辨。

    ”高泳乃退将家中所有,以手本開來:稻若幹斛,系莊人某等還租者;一綢絹若幹匹,系家機所出者;一銅錢若幹貫,系東鄰某人贖契者;一銀器若幹件,系某匠造成者,皆一一開具明白。

    趙令大喜曰:“汝雖非寇江者,何瞞東鄰贖契百千缗耶!”遂引鄭穆人對。

    高泳單中已開贖契錢百萬零二百千缗,不待再審,遂令檢還當契于鄭穆,而治高泳以明瞞之罪。

    趙令判曰: “審得高泳巧陶朱之奇勝,志沒利薮;析孔僅之秋毫,行同壟斷。

    貨悖而入,放利而行。

    舉本以貸,部人巧為蠶食;乘急而邀,倍息大肆鲸吞。

    念重魯褒之錢神,愛家兄情無已極。

    手探郭況之金穴,要子利貪不可窮。

    今日納息百千,欺心不認;明日全完本息,執契不還。

    岡思瑣瑣取災,惟務孳孳為利。

    豈知焚券以賜,薛邑民感孟嘗之恩;不聞指以贈,故交人服公瑾之義。

    榮夷專利,良失策其必危;宣子為政,鄭子産箴其重币。

    苟取之而非道,縱得之而何安。

    既犯違禁取利之條,何殊公取為盜之律。

    瞞利皆從沒入,欺心仍坐笞刑。

    ” 按:趙公之斷高泳,與彭公之斷趙怿相同,皆以異縣驟提,指以賊贓,彼必供出得财之故矣。

    然趙公必經宿乃得此計,使早聞彭公之案,則不待思索而成迹可法矣。

    愚故俱表出之,以為設術反賺之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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