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袁大尹判争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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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縣民董惟仁、賈懷遠兩家,各畜有牛母,同月各生一牛子,嘗晝則共牧,晚則同歸。

    兩月後,惟仁之牛母跌死,其牛子與懷遠之牛母共牧,時亦混食其乳,夜共同宿其欄。

    惟仁心以為便,省得人工看顧。

    再經四個月,牛子已長,将取買與人。

    懷遠曰:“此是我家牛子,汝何得盜賣?”惟仁曰:“我牛子寄與你牧;安得白占去?”懷遠曰:“汝無牛母,安有牛子?你欲冒認,反改說我白占。

    ”惟仁不甘,赴縣告曰: “狀告為領占事:刁惡賈懷遠,貪婪昧心。

    仁畜牛母孳生牛犢,牛母跌死,犢孤無伴,寄宿遠欄,朝夕共牧。

    昨取犢賣,遠起占心,賴稱伊物。

    千金寄人,理難費用。

    一牛寄欄,公然白占。

    有此強豪,賴占不甘。

    乞斷物還主,庶杜刁頑。

    上告。

    ” 賈懷遠訴曰: “狀訴為強買刁誣事:家畜耕牛,孳生二子。

    刁棍董惟仁丢價強買,争價角口,砌情告台,冒稱伊牛寄欄畜養。

    彼我非親,何同畜牧?二犢同乳,熟為伊物?乞訊捏誣,剪減刁風。

    上訴。

    ” 縣主以所争微細,亦當審問明白。

    于是嚴提原被(告)并一母牛、二牛子俱到。

    惟仁稱一牛子是他牛母生的。

    懷遠稱二牛子都同此牛母生的。

    兩相争辯,不肯屈服。

    袁大尹曰:“你二人争辯又無幹證,吾将此二牛子起作證,看是誰的。

    ”将一系于堂前左邊松樹,将一系于右邊松樹。

    各用棍其後腳,牽牛母于甬道中。

    牛母見牛子動,号痛趨奔于左邊小牛之傍,嘴近同号,若有憐念之意。

    而右邊的全不顧。

    及袁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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