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六雪冤類 王司理細叩狂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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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始知嫡母之告己,即賄買堂叔镛、黼共證勿認,以避逐母之罪。

    及提倪氏與子審,王司理曰:“你何為逐母不供?”弘光曰:“小的父母都死,埋葬已久,隻生母在,何為更有母?可問我親叔即知。

    ”镛、黼觸曰:“弘光嫡母果死,埋了。

    ”王司理問倪廣曰:“此狂妪是汝姊否?”倪廣曰:“姊出嫁年久,今不能認。

    ”再提費以約來問曰:“此狂妪即弘光之嫡母,是否?”以約本認得人,先已吐實于王爺之前,即認曰:“此正弘光之嫡母也。

    ”王爺将殷氏一,弘光逐母打三十。

    镛、黼偏證,各打十五,俱拟罪。

    再将費家萬金之産,以四千與弘光。

    又為倪氏立二侄費弘正、倪立本承嗣,共分業六千兩,各給帖執照,比□批于帖。

    令弘正、立本宜孝養倪氏,如有一不孝,即告逐出,專以一為後。

    二人驟得厚産,争相孝奉,勝于親子。

    倪氏心樂神舒,不二歲,偏狂症尋愈。

    每朔望;”必率二嗣子彈祝王爺官高壽長者。

    王公判曰: “子以母為天,小無加大;妾以嫡為主,卑不逾尊。

    大舜之母至嚣,惟号泣而怨已;歸妹之姊雖善,亦恒德以相君。

    稚子私焚,申夫人尚爾呵責;尊長任事,陳義門所以久居。

    故世無不是之萱堂,特患有不才之胤嗣。

    今殷氏為費牖之孽妾,弘光乃倪氏之庶支。

    隻合朝夕寅恭,奉唯諾于主母;惟應恪其子職,展定省于慈闌。

    乃忘姆訓之三從,鴉振羽而搏鳳;卻效淺人之六逆,枭銳嘴而啄鸠。

    乘庸懦之易淩,不知救恤;任流離于道路,罔念懿親。

    以今日執對于堂,且堅不識認;則昔日挫抑于内,必恐爾欺陵。

    強淩弱,賤壓尊,豈是賢姑之行;棄天親,團長上,殊慚令子之規。

    宜服不敬不孝之刑,方為無仁無義之戒。

    姑念費牖惟一子,且留妄庶之兩生。

    仍為倪氏過房,庶幾老有所養;且為嗣子給照,或可杜其所争。

    費黼、費镛偏汪,還拟不合;弘正、立本堂侄,俱可承宗。

    ” 按:狂妪告訴,狀無可準,言無可聽。

    王公獨細心采其言,先事求證,然後方提孽庶,立折其罪,則惡有所懲。

    又為狂妪立繼,責以孝養,則人思承其業,必務孝其人,而老有所倚。

    王公之處事精密,愛惜廢人如此,雖天地父母之心不過是也。

    可為敬老哀矜者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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