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六雪冤類 趙知府夢猿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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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猜曰:“此必有姓袁者當服罪。

    ”次日,問楊氏曰:“你鄰家有姓袁人否?”楊氏曰:“有一袁覺,自雍益死後,我家用他收掌稅租。

    今嘗在此。

    ”當日送飯,趙公即命拿袁覺到,怒曰:“你手殺雍益,謀他私錢,以緻累死楊氏一家老幼,你心何安?如何不早自首出?”即發起。

    袁覺見說出真情,即認曰:“果是我殺雍益,得他銅錢兩箧。

    ”趙公曰:“錢現何在?”袁覺曰:“自殺雍益後,我在楊家幹辦,日趕私錢足用,故雍益錢都現在未動,彼有手賬,亦在錢箧中。

    ”趙公複命追原贓到,果有雍益手書錢數在。

    遂放楊氏一幹人,而袁覺正罪焉。

    趙公判曰: “審得袁覺嗜利之奸徒,忍心之醜類。

    改耽竊視,窺私蓄之苞艾;逐日營謀,利厚積之囊橐。

    披雍益之藏錢二箧,因為瘠主以肥私,而暗室之柴刀一揮,尤為損人以利己。

    使财歸伊手,緻禍及人家。

    寡婦為之被疑,幾冒蠅污之站;閨女因而喪命,将罪上潔之體。

    死者何辜,九原合不朽之恨;生者無罪,□□抱難向之冤。

    爾害命而人受殃,爾謀财而人受累。

    昔日之髒錢俱在,确有明徽;死者之手賬猶存,昭然可據。

    議獄不容緩死,正法定拟典刑。

    ” 判明,趙公帶各犯解道。

    張憲司問曰:“賢太守何以拿出袁覺?”趙公曰:“知府焚香籲天,夜夢一女子引猿跪案下。

    故次日問姓袁者,而得之。

    ”張憲司曰:“異哉!吾前夜亦同此夢也。

    更有何人同在?”趙公曰:“不敢言。

    ”張憲司曰:“更夢見我亦在傍,那女子咬我七孔也,是否?”趙公曰:“真異事,何夢之盡同也?”張憲司聞言,凜然發悚,遂發颠狂七孔流血而死。

    趙公乃疑此女子乃張氏之冤魂也。

    臨死語母求直于神明之言,真不爽矣。

     按:張女以屈抑死,既指出兇身之袁覺,又降死酷刑之張道,誠為大異之事。

    蓋幼女之天性未牿,正氣不磨,故英魂凜凜可畏如此。

    是以有司察難明之獄,必當細心體察,如得其情,則雖死無怨,不可輕用捶笞而以勢屈招也。

    縱報應未必皆若此之速,而陽怨陰譴必不免矣。

    故曰:“罪疑從輕”,真聖人不易之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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