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人命類 劉刑部判殺繼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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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仇,外忘王法,内忘身命。

    今日倘有可生之路,乞老爺超拔。

    如罪不可赦,則死亦無恨。

    ”再審問幹證,皆說是陳氏先殺夫,以故,大年乃殺母,非先有毆母之事也。

    程尹判曰: “婦以夫為主,室内豈得操戈;子以母為天,膝下烏容反刃。

    今陳氏以呂雉之妒恚,加武之兇殘。

    司晨牝雞,一鳴家索。

    河東獅子,屢吼人驚。

    劍口橫沖,敵國隐于中阃;夫頭堕地,兇人起于内庭。

    罪固莫逭于天,誅刑宜有待于司寇。

    方大年乃逞匹夫之小忿,蹈殺母之大憝。

    父仇縱不戴天,報難加于母氏。

    殺人雖必償命,權猶屬于士師。

    若姑念孝思,是知有父天而無母地;如藉口義激,将至伸孝子而屈法官。

    據法應坐淩遲,減等姑從斬決。

    ” 當日議定斬罪。

    大年亦無再辯。

    申上兩院,皆依拟繳下,秋季共奏上重辟。

    有刑部主事劉景,察此案卷,心下疑異,反覆展玩,忽然想到。

    乃駁下曰: “看得夫婦大義等于乾坤,母子天倫昭于今古。

    乃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

    下手之日,母恩絕矣。

    在律:父祖被人所毆而子孫助鬥者無罪,雖傷猶得末減。

    況若越人之殺而父乎。

    昔木蘭、缇萦女子,且赴親之難。

    趙武、張孤雛,能複父之仇。

    覆楚鞭屍,世羨伍奢之有子;滅梁函首,人稱昌國之有孫。

    今大年義激于衷,忿彼怿牝。

    氣配乎道,斃此惡枭,冒不韪之名;死而無悔,洗切齒之恨,奮不顧身。

    父親罹刑,孝子諒當若是。

    為父剪逆,烈士誰曰不然。

    在陳氏有可誅之辜,死何足惜;特大年無殺人之柄,杖以戒專。

    ” 複行該道再審,乃從所議,以擅殺有罪之人論。

    大年遂得免大逆之誅,實出于劉主事創見特議也。

     按:此卷人惟知不合殺母議罪,不知其繼母殺夫已非吾母,殺之是殺一有罪之人也,止與擅殺有罪凡人同,惟當拟杖,豈得以殺母例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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