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人命類 劉刑部判殺繼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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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風縣民方廷叙,先娶室張氏,生男方大年,已十七歲矣。

    既而張氏卒,廷叙又娶繼室陳氏,甚兇怿妒忌,累抗夫虐子,又時搬家财于外家。

    廷叙常遜言苦口婆心曉谕,終執拗不從。

    一日不勝忿争,夫婦毆打。

    陳氏發起兇性,手持利刀,将夫殺死。

    子大年見父死于非命,即奮不顧生,徑奪母手之刀,将母亦一刀斬死。

    此日妻殺夫、子殺母,鄰裡莫不駭異。

    不日傳聞于陳氏外家,其兄陳自良赴縣告曰:“狀告為殺母大逆事:王法霜清,罪嚴不孝。

    母恩地厚,理無擅誅。

    哭妹陳氏,媒嫁方廷叙為繼室。

    劇惡逆男方大年,制父淩母,揪打捶撻,屈抑無伸。

    陳氏揮刀自刎,廷叙倉皇奪刀,觸鋒誤死。

    大年複鼓餘怒,手揪母髻,一刀劈死。

    人倫大變。

    遠近寒心,切惡逼母刎頸,誤父非命,罪已不赦,況親手刃母,壞倫變法,天地傾頹。

    乞依律殲惡,華風不夷。

    激告。

    ”方大年訴雲: “狀訴為死報父仇事:腹心受刺,安忍束手。

    父有深仇,那知顧生。

    痛年失恃,父娶繼母,怿性狼心,欺淩夫主。

    手持利刀,砍頸身死。

    年睹大變,涕泣無從,一時感激,渾忘身命,奪劍殺仇,不知是母。

    為父雖故身陷逆名,乞天垂念憫愚逭死。

    哀訴。

    ” 程縣尹即提原被(告)來鞫。

    陳自良曰:“極惡方大年,他脅制其父,毆淩其母。

    陳氏計無所出,乃不勝憤恚,思持刀自刎。

    夫方廷叙急奪其刀,不意誤觸刀鋒,刺頸而死,縱彼誤殺夫命,自有官司可告,有律法可問。

    大年便奪刀殺母,這等滔天大惡,安得複容天地間。

    ”方大年辯曰:“小的豈是無故殺母,又那有先毆母親、逼母自刎之事?因父母二人自相角口,老母素性兇暴,便持刀砍死我父。

    此一家所共見,豈是誤觸刀芒能斷得頭顱?察此可見自良砌陷。

    小的見父橫死,心堕膽熱,我亦非我,一時忿恨,委不合将母殺死,乃事激氣生,心難主持,今雖追悔無及。

    當日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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