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編 袁帝升遐後之宮闱豔史 諸妃風流雲散之瑣談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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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袁氏在日,諸妃及諸子中,除少數之感情契合外,其餘皆意見甚深。

    為保全袁之面子起見,袁面上不得不虛與委蛇,實則各自水火也。

    今袁氏升遐後,喪務既畢,财産又分,雅不願再與克定同居。

    矧克定白奉乃父梓宮歸葬以來,倡言升将重行整頓家庭規則。

    于是手訂簡章若幹條,種種限制。

    極端嚴酷,茲志錄之如下:一全族雖經分産,仍宜共居。

    二各自炊飲,不得有侵越情事。

    三不得無故出外,其有戚友家交際應酬上之關系,不在此例,然亦不許在外留宿。

    四禁止賭博及一切不規則之事。

    有犯之者,即沒收其分得之财産,而驅逐之。

    五各個人不得時起勃谿及沖突情事。

    有犯之者,當聽憑于夫人按照情節之輕重,處以相當之懲罰。

    六承受之财産,當由家主即克定自謂代為存儲銀行。

    即以常年子金,為衣食之用,平時不得無故提拔動用。

    七宅中設有男女兩學校,以備家族中子女肄業。

    兩校開辨經費,由家主籌墊。

    所有學膳書籍及一應用度,則肄業者仍按照外間普通學校定例繳納。

    八凡關于婚男嫁女諸大事,仍由家主主持之。

    如家主否認,不得為強迫之争執。

    以下尚有繁細條目,不及備載。

    茲特舉其崖略耳。

    諸妃鹹謂其束縛自由,因一緻起而反對之,要求其從事斟酌修改。

    克定不可,曰:“吾之厘定各項治家規例蓋為垂諸永久計,非專為汝侪懸茲萬禁也。

    苟以變更家法為請者甯吾厘破敗決裂,則弗能應命。

    或汝侪各自為計可乎?”諸妃曰:“敢問各自為計何所指?”克定曰:“無他,或去或留,吾不相強也。

    ”諸妃一緻援是語以為口實。

    首由洪妃對衆宣布,謂贊成去者,居室之東隅,否則西向立。

    此言甫出,竟有多數人趨左,曰:“吾侪皆不願居此也。

    ”克定怒目而視良久乃曰:“吾固早知有今日,不圖竟如吾所料耳。

    ”于是稽核立于左方之人數,願去者,為何氏、柳氏、洪氏、範氏、貴兒、大小尹妃、周氏即憶秦樓等八人。

    其願留者,則黃氏、葉氏、翠媛、汪氏而已。

    克定即作簡單之演說曰:“汝侪既不願與吾同居,吾胡能以強迫從事。

    惟此行是否何所适從,蓋告我。

    ”諸妃曰:“是時尚未決定,然不外京津滬漢等處耳。

    ”克定曰:“予尚有最後之忠告數語,乞汝侪垂聽之。

    ”衆請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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