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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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寺丞管滿洲司業事,是前此未有成例也。
十七年三月,裁國子監蒙古祭酒司業,增設滿洲監丞。
蒙古祭酒司業設于何年,又不可考。
七月,以通政司知事白成格、戶部主事華善,俱為國子監司業。
是又不專用太常寺官矣。
國子監志及舊碑,滿洲司業有白清額、花善名。
白清額無曆任之年,花善則在康熙二十三年,亦未可為據。
《會典》、《職官表》二書所載皆今制。
惟王新城尚書征引稍備,又與此多有不同。
嗟乎。
百餘年來,遺文舊事,難于稽核如此。
謹錄所聞知,以俟博洽之士正定焉。
《唐書·食貨志》,憲宗以錢少,商賈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
以輕裝趨四方,合券取之。
号飛錢。
王圻《稗史類編》,謂置關子是也。
方以智《通雅》,盧坦請許于三司飛錢,每千增百錢。
顧炎武《日知錄》,謂飛錢即今之會票。
《元史》,劉宣曰,“交鈔漢唐以來未嘗有。
宋紹興初,軍饷不繼,造此以誘商旅,民甚便之。
稍有滞礙,即用見錢。
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
趙孟ぽ亦言鈔乃宋時所創,施于邊郡。
宋真宗時,張詠鎮蜀,設質劑之法。
一交一缗,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
六十五年為一十二界,謂之交子。
富民主之。
後富民赀衰,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私造者禁之。
大觀元年诏改為錢引務。
後增印日多,以十年為一界。
曾鞏《隆平集》曰,“天聖中,民訟不已,知益州寇請禁之。
上曰:‘蜀民用交子久矣,罷之可乎?’”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大觀元年改交子為錢引,分一貫及五百。
《楮币譜》。
蜀民制楮為券,表裡印記隐密題号,朱墨間錯,私自參驗書缗之數,以便貿易。
謂之交子。
凡遇出納,本一貫取三十錢為息。
後官為置務。
熙甯間,戴蒙請置鈔紙院,改交子務為錢引務。
所鑄印凡六。
曰敕字,曰大料例,曰年限,曰背印,皆以墨。
曰青面,以藍。
曰紅團,以朱。
六印皆花紋,紅團背印則以□。
故事監官一員,元豐元年增一員。
掌典十人,貼書六十九人,印匠八十一人,雕匠六人,鑄匠二人,雜役凡一十二人。
所用之紙,初自置場,後慮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
隆興元年特置官莅之,移寓淨衆寺。
紹興五年始創抄紙場于寺旁。
抄匠六十一人,雜役三十人。
凡引一界滿,納舊易新。
率千人取錢六十四,曰貫頭錢。
其納換不盡者,曰水火不到錢。
今一界所收,并貫頭錢,凡一百九十萬道,總領所榷取以供軍儲。
所印之數,自元豐元年兼收兩界之後,屢增其額。
至慶元三年(凡一百二十年),合四千九百三十七萬一千六百八十道矣。
而又僞造竊行,引日益增,錢日益銷,子母不能相權。
然有稱提之法。
以錢稱提者,引價低,則官出藏镪增價與民市引是也。
以法稱提者,凡民以錢輸官,當折引,則以一貫二百八十為限是也。
蓋有錢則有引。
天聖所印之數,視錢以為準者也。
自軍興增科,鑿空為錢。
天下大計,仰給于紙。
猶幸守和議,引之出納有常。
半藏諸司之庫,半流轉于民,維持不壞。
識者有憂,其在軍旅之際乎。
宋潞州交子。
熙甯三年,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樊石}不售,奏罷之。
陝交子,文彥博言其不便。
《宋史·食貨志》。
潞州交子務,熙甯二年置。
陝西交子務,熙甯四年置。
京西北路交子務,熙甯三年置。
行在交子務,紹興六年置。
高宗紹興元年,神武軍分屯婺州。
朝廷以水道不通,始置見錢關子,召商人入中。
其法入見錢于婺州,執關子赴杭越榷貨務請錢。
《食貨志》。
紹興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造會子,儲見錢于城,内外流轉。
明年,诏會子務隸都茶場。
三十二年,定僞造會子法。
《洪容齋三筆》。
印造益多,不勝其弊。
壽皇出内庫銀三百萬兩售于市,以錢易楮。
《文獻通考》。
乾道元年戶部侍郎林安宅乞别給會子背印。
宋世鈔制有交子、會子、關子之别,鈔之名始見于此。
賴有《楮币譜》,文字形制,約略可考。
邱謂宋之交會,南渡後取紙于徽池。
猶是别用紙為之,而印文書字于其上。
金元之鈔,則以桑皮就造為鈔而印以字紋也。
金自貞元至大安中間,交鈔之制凡四改。
始大小鈔并行,後專行小鈔。
春明《夢餘錄》。
金人循交子法置交鈔,自一貫至五貫五等,謂之大鈔。
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稗史類編》。
一貫至五貫,名大鈔。
一百文至七百文,名小鈔。
以七年為限,新舊易迹。
金元鈔制,以桑皮故紙為之。
《金史》言鈔制,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
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大學衍義》補曰,左書号,右書料)。
料号外篆書僞造交鈔者斬。
告捕者賞錢三百貫。
料号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黠勘。
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
逐路交鈔,于某處庫納錢換鈔。
更許于某處庫納鈔換錢,官司同見錢流轉。
其鈔不限年月,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于所屬司庫納舊換新,支錢換錢,克工墨錢,官為押字。
《稗史類編》所雲經由行換之法及印章花押者是也。
貞元初,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
鈔文雲不限年月,則是章宗以後更定者。
泰和七年十月,楊序言交鈔料号不明,年月故暗。
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
遠者直須赴都。
上以問高汝砺。
對曰:“今官軍凡納鈔者,受而不支。
于鈔背印記官吏姓名。
”是官吏姓名又有印記于鈔背者。
範成大《攬辔錄》。
七年納,換到給錢,七十為陌。
與《金史》稍異。
其曰七年納。
蓋大定鈔制如此。
至興定四年,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宜令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而未之行。
至元光,珍貨以绫印制。
則又鈔制之異者矣。
元之中統銀貨所由也。
《元史·食貨志》。
鈔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
世祖中統元年造交鈔,以絲為本。
蘇天爵《元文類》。
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
王恽《秋澗集》。
諸路通行壹拾文、貳拾文、叁拾文、伍拾文、壹伯文、貳伯文、叁伯文、伍伯文、壹貫文省、貳貫文省(元注:文省如七十足陌,八十足陌,若使同銅錢,便省官私利益。
鈔文故先作“文省”二字)。
葉子奇《草木子》。
元海運自朱清、張始,朝廷以二人功,賜鈔印,聽其自印。
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
《辍耕錄》。
葉公李獻至元鈔樣,世皇嘉納,使用鑄版。
春明《夢餘錄》。
世祖後造至元鈔大行,以一當五,名曰金鈔子。
道園《學古錄》。
至大銀鈔,視中統一當其二十五。
自中統元年至天曆二年,七十五年中,中統鈔共一千五百九十三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至元鈔共三千六百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九錠,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錠(外三百六十八錠,字阙,不知是某鈔),共計五千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七錠。
可謂富盛矣。
惟至大三年所印止五百一十三錠,蓋是年兼行錢法也。
至順元年以後,三十九年中所印造鈔數,《元史》未載。
元至正十一年後,每日印造,不可數記矣。
《明史·食貨志》。
太祖洪武七年設寶鈔提舉司,明年始诏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
以桑穰為料。
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内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
其下雲,“中書省奏準印造”。
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
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
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
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
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
四貫準黃金一兩。
十三年以鈔用久爛,立倒鈔法。
令所在置行用庫,許軍民商賈以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
會中書省廢。
乃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
十五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
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
二十二年诏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于東市,凡三庫。
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内府。
令大明寶鈔與曆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
提舉司于三月内印造,十月止。
所造鈔送内府充賞赉。
明年罷行用庫,又罷寶泉局。
時兩浙、江、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錢法益壞不行。
成祖永樂二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
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版篆文為永樂,帝命仍其舊。
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号雲。
宣德初,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滞不行。
天順中,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
隆慶初,寶鈔不用,垂百餘年。
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複請造行。
崇祯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春明《夢餘錄》曰,寶鈔局始于洪武八年,永樂仍建局于北京,後廢。
造鈔之法,用桑穰料。
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
以青色為質,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内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鈔貫狀,十串則為一貫。
其下曰,“戶部奏準印造”。
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
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
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鈔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每鈔一貫,折銅錢一千文,紋銀一兩。
其餘以是為差。
其等凡六。
曰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四貫,易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貨物交易,違者治罪。
按明初有銀禁,恐其或滞錢鈔也。
而錢之用不出于閩、廣。
宣德正統以後,始用于西北。
白天順成化以來,鈔之用益微。
《稗史類編》曰,今之鈔蓋始于金而元承其制也,本朝沿襲之。
聞洪熙宣德間猶有百文鈔。
今但有貫文者,每貫值銀三厘,錢二文,非複國初之直矣。
今鈔之制以桑楮皮為之,豎長一官尺,橫八寸,額上橫作楷書雲,“大明通行寶鈔”,中作楷書“一貫”二字,字下圖一貫錢形。
左右作疊篆各四字,雲“大明寶鈔,天下通行”,其下楷書鈔法禁例。
上下钤戶部印,四圍花文闌。
張爾岐《蒿庵閑話》曰,明朝寶鈔之制,用綿紙,厚如錢。
色青黎,外用墨欄周界。
界内上端橫書“大明通行寶鈔”六字,其下複為龍文欄。
界寬寸許,中一橫墨線,界為兩方。
上方橫書“一貫”二大字,字上畫錢索之形。
兩旁篆書“大明寶鈔天下通行”八字。
下方細書七行,書雲“戶部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
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财産,洪武年月。
”識以兩朱印,印文不可辨。
背面下截為花文欄,界内橫書“一貫”兩大字,字下亦為錢索形。
上截空處,亦識以一朱印。
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凡六等。
制并同。
惟橫書字錢索形,各如其數。
嘗聞之一木工雲,鈔正面墨欄之長,即鈔尺也。
墨欄之一長一橫,即民間市尺也。
語似有本。
又曰,世傳明鈔,大學生課本仿紙為之,其青黎色是紙墨雜合所緻。
按宋孝宗造湖廣會子,亦下江西、湖南漕司根刷舉人落卷及毀抹茶引,應副抄造。
以宋例明,當不誣。
十七年三月,裁國子監蒙古祭酒司業,增設滿洲監丞。
蒙古祭酒司業設于何年,又不可考。
七月,以通政司知事白成格、戶部主事華善,俱為國子監司業。
是又不專用太常寺官矣。
國子監志及舊碑,滿洲司業有白清額、花善名。
白清額無曆任之年,花善則在康熙二十三年,亦未可為據。
《會典》、《職官表》二書所載皆今制。
惟王新城尚書征引稍備,又與此多有不同。
嗟乎。
百餘年來,遺文舊事,難于稽核如此。
謹錄所聞知,以俟博洽之士正定焉。
《唐書·食貨志》,憲宗以錢少,商賈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
以輕裝趨四方,合券取之。
号飛錢。
王圻《稗史類編》,謂置關子是也。
方以智《通雅》,盧坦請許于三司飛錢,每千增百錢。
顧炎武《日知錄》,謂飛錢即今之會票。
《元史》,劉宣曰,“交鈔漢唐以來未嘗有。
宋紹興初,軍饷不繼,造此以誘商旅,民甚便之。
稍有滞礙,即用見錢。
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
趙孟ぽ亦言鈔乃宋時所創,施于邊郡。
宋真宗時,張詠鎮蜀,設質劑之法。
一交一缗,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
六十五年為一十二界,謂之交子。
富民主之。
後富民赀衰,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私造者禁之。
大觀元年诏改為錢引務。
後增印日多,以十年為一界。
曾鞏《隆平集》曰,“天聖中,民訟不已,知益州寇請禁之。
上曰:‘蜀民用交子久矣,罷之可乎?’”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大觀元年改交子為錢引,分一貫及五百。
《楮币譜》。
蜀民制楮為券,表裡印記隐密題号,朱墨間錯,私自參驗書缗之數,以便貿易。
謂之交子。
凡遇出納,本一貫取三十錢為息。
後官為置務。
熙甯間,戴蒙請置鈔紙院,改交子務為錢引務。
所鑄印凡六。
曰敕字,曰大料例,曰年限,曰背印,皆以墨。
曰青面,以藍。
曰紅團,以朱。
六印皆花紋,紅團背印則以□。
故事監官一員,元豐元年增一員。
掌典十人,貼書六十九人,印匠八十一人,雕匠六人,鑄匠二人,雜役凡一十二人。
所用之紙,初自置場,後慮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
隆興元年特置官莅之,移寓淨衆寺。
紹興五年始創抄紙場于寺旁。
抄匠六十一人,雜役三十人。
凡引一界滿,納舊易新。
率千人取錢六十四,曰貫頭錢。
其納換不盡者,曰水火不到錢。
今一界所收,并貫頭錢,凡一百九十萬道,總領所榷取以供軍儲。
所印之數,自元豐元年兼收兩界之後,屢增其額。
至慶元三年(凡一百二十年),合四千九百三十七萬一千六百八十道矣。
而又僞造竊行,引日益增,錢日益銷,子母不能相權。
然有稱提之法。
以錢稱提者,引價低,則官出藏镪增價與民市引是也。
以法稱提者,凡民以錢輸官,當折引,則以一貫二百八十為限是也。
蓋有錢則有引。
天聖所印之數,視錢以為準者也。
自軍興增科,鑿空為錢。
天下大計,仰給于紙。
猶幸守和議,引之出納有常。
半藏諸司之庫,半流轉于民,維持不壞。
識者有憂,其在軍旅之際乎。
宋潞州交子。
熙甯三年,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樊石}不售,奏罷之。
陝交子,文彥博言其不便。
《宋史·食貨志》。
潞州交子務,熙甯二年置。
陝西交子務,熙甯四年置。
京西北路交子務,熙甯三年置。
行在交子務,紹興六年置。
高宗紹興元年,神武軍分屯婺州。
朝廷以水道不通,始置見錢關子,召商人入中。
其法入見錢于婺州,執關子赴杭越榷貨務請錢。
《食貨志》。
紹興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造會子,儲見錢于城,内外流轉。
明年,诏會子務隸都茶場。
三十二年,定僞造會子法。
《洪容齋三筆》。
印造益多,不勝其弊。
壽皇出内庫銀三百萬兩售于市,以錢易楮。
《文獻通考》。
乾道元年戶部侍郎林安宅乞别給會子背印。
宋世鈔制有交子、會子、關子之别,鈔之名始見于此。
賴有《楮币譜》,文字形制,約略可考。
邱謂宋之交會,南渡後取紙于徽池。
猶是别用紙為之,而印文書字于其上。
金元之鈔,則以桑皮就造為鈔而印以字紋也。
金自貞元至大安中間,交鈔之制凡四改。
始大小鈔并行,後專行小鈔。
春明《夢餘錄》。
金人循交子法置交鈔,自一貫至五貫五等,謂之大鈔。
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稗史類編》。
一貫至五貫,名大鈔。
一百文至七百文,名小鈔。
以七年為限,新舊易迹。
金元鈔制,以桑皮故紙為之。
《金史》言鈔制,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
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大學衍義》補曰,左書号,右書料)。
料号外篆書僞造交鈔者斬。
告捕者賞錢三百貫。
料号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黠勘。
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
逐路交鈔,于某處庫納錢換鈔。
更許于某處庫納鈔換錢,官司同見錢流轉。
其鈔不限年月,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于所屬司庫納舊換新,支錢換錢,克工墨錢,官為押字。
《稗史類編》所雲經由行換之法及印章花押者是也。
貞元初,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
鈔文雲不限年月,則是章宗以後更定者。
泰和七年十月,楊序言交鈔料号不明,年月故暗。
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
遠者直須赴都。
上以問高汝砺。
對曰:“今官軍凡納鈔者,受而不支。
于鈔背印記官吏姓名。
”是官吏姓名又有印記于鈔背者。
範成大《攬辔錄》。
七年納,換到給錢,七十為陌。
與《金史》稍異。
其曰七年納。
蓋大定鈔制如此。
至興定四年,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宜令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而未之行。
至元光,珍貨以绫印制。
則又鈔制之異者矣。
元之中統銀貨所由也。
《元史·食貨志》。
鈔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
世祖中統元年造交鈔,以絲為本。
蘇天爵《元文類》。
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
王恽《秋澗集》。
諸路通行壹拾文、貳拾文、叁拾文、伍拾文、壹伯文、貳伯文、叁伯文、伍伯文、壹貫文省、貳貫文省(元注:文省如七十足陌,八十足陌,若使同銅錢,便省官私利益。
鈔文故先作“文省”二字)。
葉子奇《草木子》。
元海運自朱清、張始,朝廷以二人功,賜鈔印,聽其自印。
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
《辍耕錄》。
葉公李獻至元鈔樣,世皇嘉納,使用鑄版。
春明《夢餘錄》。
世祖後造至元鈔大行,以一當五,名曰金鈔子。
道園《學古錄》。
至大銀鈔,視中統一當其二十五。
自中統元年至天曆二年,七十五年中,中統鈔共一千五百九十三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至元鈔共三千六百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九錠,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錠(外三百六十八錠,字阙,不知是某鈔),共計五千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七錠。
可謂富盛矣。
惟至大三年所印止五百一十三錠,蓋是年兼行錢法也。
至順元年以後,三十九年中所印造鈔數,《元史》未載。
元至正十一年後,每日印造,不可數記矣。
《明史·食貨志》。
太祖洪武七年設寶鈔提舉司,明年始诏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
以桑穰為料。
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内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
其下雲,“中書省奏準印造”。
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
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
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
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
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
四貫準黃金一兩。
十三年以鈔用久爛,立倒鈔法。
令所在置行用庫,許軍民商賈以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
會中書省廢。
乃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
十五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
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
二十二年诏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于東市,凡三庫。
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内府。
令大明寶鈔與曆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
提舉司于三月内印造,十月止。
所造鈔送内府充賞赉。
明年罷行用庫,又罷寶泉局。
時兩浙、江、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錢法益壞不行。
成祖永樂二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
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版篆文為永樂,帝命仍其舊。
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号雲。
宣德初,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滞不行。
天順中,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
隆慶初,寶鈔不用,垂百餘年。
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複請造行。
崇祯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春明《夢餘錄》曰,寶鈔局始于洪武八年,永樂仍建局于北京,後廢。
造鈔之法,用桑穰料。
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
以青色為質,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内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鈔貫狀,十串則為一貫。
其下曰,“戶部奏準印造”。
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
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
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鈔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每鈔一貫,折銅錢一千文,紋銀一兩。
其餘以是為差。
其等凡六。
曰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四貫,易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貨物交易,違者治罪。
按明初有銀禁,恐其或滞錢鈔也。
而錢之用不出于閩、廣。
宣德正統以後,始用于西北。
白天順成化以來,鈔之用益微。
《稗史類編》曰,今之鈔蓋始于金而元承其制也,本朝沿襲之。
聞洪熙宣德間猶有百文鈔。
今但有貫文者,每貫值銀三厘,錢二文,非複國初之直矣。
今鈔之制以桑楮皮為之,豎長一官尺,橫八寸,額上橫作楷書雲,“大明通行寶鈔”,中作楷書“一貫”二字,字下圖一貫錢形。
左右作疊篆各四字,雲“大明寶鈔,天下通行”,其下楷書鈔法禁例。
上下钤戶部印,四圍花文闌。
張爾岐《蒿庵閑話》曰,明朝寶鈔之制,用綿紙,厚如錢。
色青黎,外用墨欄周界。
界内上端橫書“大明通行寶鈔”六字,其下複為龍文欄。
界寬寸許,中一橫墨線,界為兩方。
上方橫書“一貫”二大字,字上畫錢索之形。
兩旁篆書“大明寶鈔天下通行”八字。
下方細書七行,書雲“戶部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
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财産,洪武年月。
”識以兩朱印,印文不可辨。
背面下截為花文欄,界内橫書“一貫”兩大字,字下亦為錢索形。
上截空處,亦識以一朱印。
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凡六等。
制并同。
惟橫書字錢索形,各如其數。
嘗聞之一木工雲,鈔正面墨欄之長,即鈔尺也。
墨欄之一長一橫,即民間市尺也。
語似有本。
又曰,世傳明鈔,大學生課本仿紙為之,其青黎色是紙墨雜合所緻。
按宋孝宗造湖廣會子,亦下江西、湖南漕司根刷舉人落卷及毀抹茶引,應副抄造。
以宋例明,當不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