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隴州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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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才吾言是履乃趙三官之履,遺失多日,尋覓不得,奈何在死屍懷中?”公曰:“汝言是實,與吾所聞不爽。
三官之父為誰?”婦曰:“渠父名趙義,已卒,唯有老母黃氏在。
”公曰:“渠居何處?”婦指閑園曰:“即是第。
”公視之,見靠園有室系活窗,曰:“鄉村不宜如此,蓋不利于賊盜也。
”令役傳黃氏至,曰:“汝女嘗失履乎?”黃恐累于命案,曰:“未也。
”公執女履曰:“此非汝女之履乎?”黃曰:“亦非也。
”婦曰:“吾已禀明。
”黃始承之。
公令取對履。
黃取至,果大小花樣無少異。
令女役帶黃氏母女進州。
公意三官必以履贈所私,而托言遺失。
及見女,貌雖美都,毫無淫意,複疑之。
托言謂黃氏曰:“汝母女他居不便,居衙中可也。
”令婢媪醉三官,乘其醉睡,窺其私,俨然處子。
公益疑,問三官曰:“汝履何以在屍懷中?”女曰:“不知。
吾履失已月馀。
”公曰:“遺失之處汝知之否?”女曰:“知之,即靠閑園活窗之室。
月前有鄰女錢氏伴吾宿于室,吾因母病傍母眠,惟錢女自宿于室四五日,吾履忽亡其一。
”公令役傳錢女。
不日,女母偕女到堂。
公見女容飾不雅,謂女母曰:“汝女字人否?”曰:“未也。
”公曰:“若大之女而不字人,大失為母之心。
”問錢女曰:“三官供言,月前汝伴宿于其家,有諸乎?”女母代答曰:“有之。
”公複問曰:“三官因母病伴母,汝自宿其室四五日,有諸乎?”女母不知,不能代答,謂其女曰:“可實言之。
”女曰:“亦有之。
”公曰:“汝既自居其室,三官之履即于彼時不見,汝必知履之所在。
”女答言不知,公笑曰:“必汝自宿之時,以履贈交好之人矣。
”女不服,且出言不遜。
公怒,令女役強驗其私。
女役複曰:“實非處子。
”公笑曰:“汝身破于何人?”女不答。
公怒,呵役刑之。
女懼曰:“實與三官之婿司徒政有交。
渠索贈,當即以三官之履贈之。
”公曰:“汝與司徒政素相識乎?”女曰:“不識。
”公曰:“既不相識,何以知為司徒政?”女将三官看桃,其婿摘桃,并月前某日夜扣窗棂,自稱摘桃人,一一言其情節。
複曰:“彼時渠以吾為其妻三官,吾即冒三官之名啟窗納之,因連會三夜,屬實。
”公呼三官上堂,以摘桃之事問之。
三官細言之,與錢所言大同小異。
公因令三官母女暫歸候傳,出票立傳司徒政。
以有緊急公事赴鳳翔,委官審究。
及歸,案已定,候公出詳。
蓋承審者以嚴刑逼政,政已畏刑而招殺車三之事矣。
公披閱案卷,見供判不符,情實未真,遂提錢女問之曰:“汝與奸夫連會三夜,或每夜更換,不是一人?”錢曰:“是。
”公曰:“事在黑夜,何以知是一人?”錢曰:“其人背後左肩下,有瘡疤如錢,每夜手觸之。
”公令提政上堂,赤政上身驗之,無疤。
令錢視之,錢大駭。
公曰:“必汝與所私者情厚,不肯言其姓名,而移禍于政。
”女不應。
公令刑之,女稽首曰:“即刑死吾,吾亦不敢承認。
”時從人請公退食。
公令人犯暫下,即席悶坐飲,深思遐想,案無情由,及日暮舉燭不言食。
忽得端緒,不遑食,急升堂,問司徒政曰:“汝之摘桃,本心欲往耶,抑被人恿慫而去?所摘之桃,自食之耶,抑與人共食?”政将與窗友周木連同遊及摘桃之事,曆曆細言之。
公曰:“汝得生路矣。
”遂令去其刑具。
令役立傳周木連到案,問之曰:“令政桃園戲妻者,非汝耶?”木連曰:“是。
”公曰:“冒摘桃人而淫其妻者,亦汝耶?”木連不認。
公曰:“汝冒政而欲淫其妻,錢女冒其妻而與汝交。
錢女言汝背後左肩下有瘡疤如錢,若無之,則真非汝。
”令役袒其背視之,果有瘡疤如女言。
公曰:“錢女之言不妄,汝與錢女有私亦不妄。
”木連不言。
公令提錢女面質,木連不得不認。
公曰:“若然,車三亦汝傷害矣。
”木連不服,公曰:“錢女所贈之履,何以在車三屍懷中?”木連自維無理可辨,遂直言害車三之故,案始定。
虛白道人曰:天與水違行而訟起,險與健相攻而訟成。
刑固不可廢,訟亦不能無,而聽之實不易易也。
魏戍望輕,不斷梗陽之訟;子反辨短,莫決皇戍之辭。
以知有忠信之實,慈惠之心,而始優為之。
故聽訟者無先入之成心,則閑孚皆有當;無違理之偏聽,則不肖無所容。
惟有以盡其相,窮其神,而摘伏懲奸,始破小人之膽;惟有以關其口,奪其氣,而诘奸鋤暴,始安良善之心。
不然,而欲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亦綦難矣。
隴州三案:一巧分僞詐,具是非之明;一深用智謀,成細微之案。
至于周木連之案,深思端緒,罪坐真情,俾無辜無戴盆之冤,淫兇無漏網之幸。
使雲生李太守知之,亦将錄于《刑案彙覽》。
事妙文亦妙,兩堪不朽。
上元李瑜謹注
三官之父為誰?”婦曰:“渠父名趙義,已卒,唯有老母黃氏在。
”公曰:“渠居何處?”婦指閑園曰:“即是第。
”公視之,見靠園有室系活窗,曰:“鄉村不宜如此,蓋不利于賊盜也。
”令役傳黃氏至,曰:“汝女嘗失履乎?”黃恐累于命案,曰:“未也。
”公執女履曰:“此非汝女之履乎?”黃曰:“亦非也。
”婦曰:“吾已禀明。
”黃始承之。
公令取對履。
黃取至,果大小花樣無少異。
令女役帶黃氏母女進州。
公意三官必以履贈所私,而托言遺失。
及見女,貌雖美都,毫無淫意,複疑之。
托言謂黃氏曰:“汝母女他居不便,居衙中可也。
”令婢媪醉三官,乘其醉睡,窺其私,俨然處子。
公益疑,問三官曰:“汝履何以在屍懷中?”女曰:“不知。
吾履失已月馀。
”公曰:“遺失之處汝知之否?”女曰:“知之,即靠閑園活窗之室。
月前有鄰女錢氏伴吾宿于室,吾因母病傍母眠,惟錢女自宿于室四五日,吾履忽亡其一。
”公令役傳錢女。
不日,女母偕女到堂。
公見女容飾不雅,謂女母曰:“汝女字人否?”曰:“未也。
”公曰:“若大之女而不字人,大失為母之心。
”問錢女曰:“三官供言,月前汝伴宿于其家,有諸乎?”女母代答曰:“有之。
”公複問曰:“三官因母病伴母,汝自宿其室四五日,有諸乎?”女母不知,不能代答,謂其女曰:“可實言之。
”女曰:“亦有之。
”公曰:“汝既自居其室,三官之履即于彼時不見,汝必知履之所在。
”女答言不知,公笑曰:“必汝自宿之時,以履贈交好之人矣。
”女不服,且出言不遜。
公怒,令女役強驗其私。
女役複曰:“實非處子。
”公笑曰:“汝身破于何人?”女不答。
公怒,呵役刑之。
女懼曰:“實與三官之婿司徒政有交。
渠索贈,當即以三官之履贈之。
”公曰:“汝與司徒政素相識乎?”女曰:“不識。
”公曰:“既不相識,何以知為司徒政?”女将三官看桃,其婿摘桃,并月前某日夜扣窗棂,自稱摘桃人,一一言其情節。
複曰:“彼時渠以吾為其妻三官,吾即冒三官之名啟窗納之,因連會三夜,屬實。
”公呼三官上堂,以摘桃之事問之。
三官細言之,與錢所言大同小異。
公因令三官母女暫歸候傳,出票立傳司徒政。
以有緊急公事赴鳳翔,委官審究。
及歸,案已定,候公出詳。
蓋承審者以嚴刑逼政,政已畏刑而招殺車三之事矣。
公披閱案卷,見供判不符,情實未真,遂提錢女問之曰:“汝與奸夫連會三夜,或每夜更換,不是一人?”錢曰:“是。
”公曰:“事在黑夜,何以知是一人?”錢曰:“其人背後左肩下,有瘡疤如錢,每夜手觸之。
”公令提政上堂,赤政上身驗之,無疤。
令錢視之,錢大駭。
公曰:“必汝與所私者情厚,不肯言其姓名,而移禍于政。
”女不應。
公令刑之,女稽首曰:“即刑死吾,吾亦不敢承認。
”時從人請公退食。
公令人犯暫下,即席悶坐飲,深思遐想,案無情由,及日暮舉燭不言食。
忽得端緒,不遑食,急升堂,問司徒政曰:“汝之摘桃,本心欲往耶,抑被人恿慫而去?所摘之桃,自食之耶,抑與人共食?”政将與窗友周木連同遊及摘桃之事,曆曆細言之。
公曰:“汝得生路矣。
”遂令去其刑具。
令役立傳周木連到案,問之曰:“令政桃園戲妻者,非汝耶?”木連曰:“是。
”公曰:“冒摘桃人而淫其妻者,亦汝耶?”木連不認。
公曰:“汝冒政而欲淫其妻,錢女冒其妻而與汝交。
錢女言汝背後左肩下有瘡疤如錢,若無之,則真非汝。
”令役袒其背視之,果有瘡疤如女言。
公曰:“錢女之言不妄,汝與錢女有私亦不妄。
”木連不言。
公令提錢女面質,木連不得不認。
公曰:“若然,車三亦汝傷害矣。
”木連不服,公曰:“錢女所贈之履,何以在車三屍懷中?”木連自維無理可辨,遂直言害車三之故,案始定。
虛白道人曰:天與水違行而訟起,險與健相攻而訟成。
刑固不可廢,訟亦不能無,而聽之實不易易也。
魏戍望輕,不斷梗陽之訟;子反辨短,莫決皇戍之辭。
以知有忠信之實,慈惠之心,而始優為之。
故聽訟者無先入之成心,則閑孚皆有當;無違理之偏聽,則不肖無所容。
惟有以盡其相,窮其神,而摘伏懲奸,始破小人之膽;惟有以關其口,奪其氣,而诘奸鋤暴,始安良善之心。
不然,而欲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亦綦難矣。
隴州三案:一巧分僞詐,具是非之明;一深用智謀,成細微之案。
至于周木連之案,深思端緒,罪坐真情,俾無辜無戴盆之冤,淫兇無漏網之幸。
使雲生李太守知之,亦将錄于《刑案彙覽》。
事妙文亦妙,兩堪不朽。
上元李瑜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