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張春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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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陷殺人,嚴刑逼招。
”言已,呈呈。
其呈詞所載,大略言殺人樣式不符,供言酒後忘之;兇器無有,供言遺失于路,明系畏刑僞服;衣履毫無血迹,明系兇身按據移禍雲雲。
廉訪閱畢曰:“此呈何人代作?”嬌答以“親筆”。
筆迹不爽,不勝驚喜。
驿舍正在春嬌居邑内,喊禀時縣邑亦在旁,廉訪以呈授之曰:“視女所控實否?”尹閱之曰:“是實。
”廉訪曰:“所控是實,則吉恒負屈,以莫須有之事論辟,草菅人命,惡在為民父母!”尹曰:“衣履實吉恒之物。
”春嬌曰:“衣履是孫清所竊,舒善實王五所殺。
祈将王五等傳至,氏與對質,真情自見。
”廉訪問其故,嬌将孫清夢語、王五畏鬼大略述之。
廉訪喜甚,謂縣尹曰:“明日務将人犯傳齊,吾将親問之。
”尹唯唯而去。
次日,尹帶人犯到驿舍,廉訪問周泰曰:“孫清夢言王五賂使竊吉恒衣履,汝聞諸乎?”泰曰:“未也。
”春嬌曰:“孫清夢語之夜,投宿者有雲遊瘋魔道否?”泰曰:“有之。
”嬌曰:“即吾僞為也。
”遂将遇雨借宿,依壁坐寝,及一切問答之言,一一詳複之,泰不能支。
廉訪謂清曰:“衣履既給王五,殺人者必五矣?”清答以不知。
問王五,王五謂衣履亦被賊人竊去,堅不認殺人事。
春嬌曰:“畏鬼索命、僞認誤殺者,非汝耶?”五曰:“未有也。
”春嬌複曰:“自書誤殺之故,深夜同紙锞焚之,其事猶虛耶?”五曰:“亦未有之事也。
”春嬌曰:“汝所書之字猶在,猶不足為據與?”五曰:“其字安在?”嬌舉以示五,五奪而吞之。
廉訪大驚,暗惜春嬌疏虞。
春嬌笑曰:“知汝無賴,故以僞者示汝,真筆尚在吾手。
”遂起身呈于廉訪。
王五謂春嬌曰:“吉恒既退婚,情意已絕。
汝出頭代控,費此苦心,以冀複為吉姓婦,何無恥如是!”春嬌曰:“前既結姻,自不宜等于路人。
渠退婚,渠既不仁;吾複幸其得罪,恬然他适,坐視不救,是吾複不義。
人而不義,則與禽獸無擇,豈可以無恥律之?”廉訪曰:“勿鬥口。
”謂王五曰:“現有汝自書之字作據,應無他說。
”五遂吐實。
各畫供畢,廉訪謂縣尹曰:“此案已定,可照詳府司。
吉恒負屈,當急釋歸。
”尹唯唯。
複問春嬌曰:“吉恒果退婚耶?”嬌泣述之,且曰:“氏誓日伴寡母居,終身不出庭戶。
忽聞渠蒙不白之冤,伏思渠他無親屬,不得已含羞代伸。
至于退婚之說,他人不言,決不令大人聞之。
”廉訪歎曰:“真義女也。
”遂囑縣尹曰:“當令吉恒先娶此女。
”尹應諾。
春嬌曰:“免費父母清心。
氏誓終身不見吉恒面。
”廉訪問女伴,嬌曰:“老母。
現在廨外。
”遣人呼之,面給白金百兩,為女奁資。
令縣尹賃車馬送之。
吉恒之得釋而歸也,念春嬌再造之恩,兼遵縣囑,煩人通嫁娶期。
張室不受,反覆之,無成說。
吉母乃率吉恒同媒媪親詣張室。
媒媪曰:“吉母來矣。
”嬌敬禮不避。
吉母令吉恒長跪,嬌不禮。
吉母曰:“祈義女寬量,恕小兒無知之罪!”嬌不語。
吉母複言之。
嬌曰:“大難已過,無需貧家女矣。
”複不語。
吉母曰:“勿謂此,以重老身母子之愆。
”嬌曰:“已有金家福厚之女奉事,夫何求?”吉曰:“如得金諾,願與金絕。
”嬌曰:“豈有是理。
貧可拒,富不可拒。
”吉母慚,屈膝而跪。
嬌亦跪,曰:“母家清貧如昔,恐賢郎嫌貧之心未泯。
”吉母曰:“吾兒絕處逢生,全賴鼎力。
若複生異心,毫無天良矣!”嬌曰:“若然,願從母命。
”母喜,相攜俱起,訂于歸之期而還。
虛白道人曰:奇哉,春嬌!當吉恒退婚之後,而不忍他适,可謂節矣;聞吉恒之難,而舍身拯救,可謂仁矣;暗訪害人之賊,曲控吉恒之冤,可謂智矣;口不道退婚之恨,心不忘結親之由,可謂有禮矣。
卓絕義女,不獨有千古哉! 事奇文奇,視《劍俠傳》中聶隐娘、紅線輩,故自勝之。
馬竹吾 吉恒無行,乃竟得此義婦。
武仲紹 此奇女可入《無雙譜》。
上元李谕謹注
”言已,呈呈。
其呈詞所載,大略言殺人樣式不符,供言酒後忘之;兇器無有,供言遺失于路,明系畏刑僞服;衣履毫無血迹,明系兇身按據移禍雲雲。
廉訪閱畢曰:“此呈何人代作?”嬌答以“親筆”。
筆迹不爽,不勝驚喜。
驿舍正在春嬌居邑内,喊禀時縣邑亦在旁,廉訪以呈授之曰:“視女所控實否?”尹閱之曰:“是實。
”廉訪曰:“所控是實,則吉恒負屈,以莫須有之事論辟,草菅人命,惡在為民父母!”尹曰:“衣履實吉恒之物。
”春嬌曰:“衣履是孫清所竊,舒善實王五所殺。
祈将王五等傳至,氏與對質,真情自見。
”廉訪問其故,嬌将孫清夢語、王五畏鬼大略述之。
廉訪喜甚,謂縣尹曰:“明日務将人犯傳齊,吾将親問之。
”尹唯唯而去。
次日,尹帶人犯到驿舍,廉訪問周泰曰:“孫清夢言王五賂使竊吉恒衣履,汝聞諸乎?”泰曰:“未也。
”春嬌曰:“孫清夢語之夜,投宿者有雲遊瘋魔道否?”泰曰:“有之。
”嬌曰:“即吾僞為也。
”遂将遇雨借宿,依壁坐寝,及一切問答之言,一一詳複之,泰不能支。
廉訪謂清曰:“衣履既給王五,殺人者必五矣?”清答以不知。
問王五,王五謂衣履亦被賊人竊去,堅不認殺人事。
春嬌曰:“畏鬼索命、僞認誤殺者,非汝耶?”五曰:“未有也。
”春嬌複曰:“自書誤殺之故,深夜同紙锞焚之,其事猶虛耶?”五曰:“亦未有之事也。
”春嬌曰:“汝所書之字猶在,猶不足為據與?”五曰:“其字安在?”嬌舉以示五,五奪而吞之。
廉訪大驚,暗惜春嬌疏虞。
春嬌笑曰:“知汝無賴,故以僞者示汝,真筆尚在吾手。
”遂起身呈于廉訪。
王五謂春嬌曰:“吉恒既退婚,情意已絕。
汝出頭代控,費此苦心,以冀複為吉姓婦,何無恥如是!”春嬌曰:“前既結姻,自不宜等于路人。
渠退婚,渠既不仁;吾複幸其得罪,恬然他适,坐視不救,是吾複不義。
人而不義,則與禽獸無擇,豈可以無恥律之?”廉訪曰:“勿鬥口。
”謂王五曰:“現有汝自書之字作據,應無他說。
”五遂吐實。
各畫供畢,廉訪謂縣尹曰:“此案已定,可照詳府司。
吉恒負屈,當急釋歸。
”尹唯唯。
複問春嬌曰:“吉恒果退婚耶?”嬌泣述之,且曰:“氏誓日伴寡母居,終身不出庭戶。
忽聞渠蒙不白之冤,伏思渠他無親屬,不得已含羞代伸。
至于退婚之說,他人不言,決不令大人聞之。
”廉訪歎曰:“真義女也。
”遂囑縣尹曰:“當令吉恒先娶此女。
”尹應諾。
春嬌曰:“免費父母清心。
氏誓終身不見吉恒面。
”廉訪問女伴,嬌曰:“老母。
現在廨外。
”遣人呼之,面給白金百兩,為女奁資。
令縣尹賃車馬送之。
吉恒之得釋而歸也,念春嬌再造之恩,兼遵縣囑,煩人通嫁娶期。
張室不受,反覆之,無成說。
吉母乃率吉恒同媒媪親詣張室。
媒媪曰:“吉母來矣。
”嬌敬禮不避。
吉母令吉恒長跪,嬌不禮。
吉母曰:“祈義女寬量,恕小兒無知之罪!”嬌不語。
吉母複言之。
嬌曰:“大難已過,無需貧家女矣。
”複不語。
吉母曰:“勿謂此,以重老身母子之愆。
”嬌曰:“已有金家福厚之女奉事,夫何求?”吉曰:“如得金諾,願與金絕。
”嬌曰:“豈有是理。
貧可拒,富不可拒。
”吉母慚,屈膝而跪。
嬌亦跪,曰:“母家清貧如昔,恐賢郎嫌貧之心未泯。
”吉母曰:“吾兒絕處逢生,全賴鼎力。
若複生異心,毫無天良矣!”嬌曰:“若然,願從母命。
”母喜,相攜俱起,訂于歸之期而還。
虛白道人曰:奇哉,春嬌!當吉恒退婚之後,而不忍他适,可謂節矣;聞吉恒之難,而舍身拯救,可謂仁矣;暗訪害人之賊,曲控吉恒之冤,可謂智矣;口不道退婚之恨,心不忘結親之由,可謂有禮矣。
卓絕義女,不獨有千古哉! 事奇文奇,視《劍俠傳》中聶隐娘、紅線輩,故自勝之。
馬竹吾 吉恒無行,乃竟得此義婦。
武仲紹 此奇女可入《無雙譜》。
上元李谕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