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 列傳第四十三

關燈
度使。

    是時,诏徐文、張弘信讨東海縣,弘信逗遛,稱疾不進,決杖二百。

    熊祥被诏為會試主文,以“事不避難臣之職”為賦題。

    及禦試,熊祥複以“賞罰之令信如四時”為賦題,海陵大喜,以為翰林侍讀學士。

    大定初,起為太子少師。

    時契丹賊窩斡竊号,北鄙用兵未息,上以為憂,诏公卿百官議所以招伐之宜。

    衆皆異議,熊祥徐進曰:“陛下以勞民為憂,用兵為重,莫若以恩信招懷之。

    ”上問:“孰可使者?”對曰:“臣雖老,憑國威靈,尚堪一行。

    ”上曰:“卿老矣,無煩為此。

    ”七年,複緻仕。

    熊祥事母以孝聞,母沒時,熊祥年已七十,不食三日,人皆稱之。

    卒于家。

     孔璠,字文老,至聖文宣王四十九代孫,故宋朝奉郎襲封端友弟端操之子。

    齊阜昌三年補迪功郎,襲封衍聖公,主管祀事。

    天會十五年,齊國廢。

    熙宗即位,興制度禮樂,立孔子廟于上京。

    天眷三年,诏求孔子後,加璠承奉郎,襲封衍聖公,奉祀事。

    是時,熙宗頗讀《論語》、《尚書》、《春秋左氏傳》及諸史、《通曆》、《唐律》,乙夜乃罷。

    皇統元年三月戊午,上谒奠孔子廟,北面再拜,顧謂侍臣曰:“朕幼年遊佚,不知志學,歲月逾邁,深以為悔。

    大凡為善,不可不勉。

    孔子雖無位,其道可尊,萬世高仰如此。

    ”皇統三年,璠卒。

    子拯襲封,加文林郎。

     拯字元濟。

    天德二年,定襲封衍聖公俸格,有加于常品。

    是歲立國子監,久之,加拯承直郎。

    大定元年卒。

    弟總襲封,加文林郎。

     總字元會。

    大定二十年,召總至京師,欲與之官。

    尚書省奏:“總主先聖祀事,若加任使,守奉有阙。

    ”上曰:“然。

    ”乃授曲阜縣令。

    明昌元年卒。

    子元措襲封,加文林郎。

     元措字夢得。

    三年四月诏曰:“衍聖公視四品,階止八品,不稱。

    可超遷中議大夫,永著于令。

    ”四年八月丁未,章宗行釋奠禮,北面再拜,親王、百官、六學生員陪位。

    承安二年正月,诏元措兼曲阜縣令,仍世襲。

    元措曆事宣宗、哀宗,後歸大元終焉。

     四十八代端甫者,明昌初,學士黨懷英薦其年德俱高,讀書樂道,該通古學。

    召至京師,特賜王澤榜及第,除将仕郎、小學教授,以主簿半俸緻仕。

     範拱,字清叔,濟南人。

    九歲能屬文,深于《易》學。

    宋末登進士第,調廣濟軍曹,權邦彥辟為書記,攝學事。

    劉豫鎮東平,拱撰谒廟文,豫奇之,深加賞識。

    拱獻《六箴》。

     齊國建,累擢中書舍人。

    上《初政錄》十五篇:一曰《得民》,二曰《命将》,三曰《簡禮》,四曰《納谏》,五曰《遠圖》,六曰《治亂》,七曰《舉賢》,八曰《守令》,九曰《延問》,十曰《畏慎》,十一曰《節祥瑞》十二曰《戒雷同》,十三曰《用人》,十四曰《禦将》,十五曰《禦軍》。

    豫納其說而不能盡用也。

    久之,權尚書右丞,進左丞,兼門下侍郎。

     豫以什一稅民,名為古法,其實裒斂,而刑法嚴急,吏夤緣為暴。

    民久罹兵革,益窮困,陷罪者衆,境内苦之。

    右丞相張孝純及拱兄侍郎巽,極言其弊,請仍因履畝之法,豫不從。

    巽坐貶官,自是無複敢言者。

    拱曰:“吾言之則為黨兄,不言則百姓困弊。

    吾執政也,甯為百姓言之。

    ”乃上疏,其大略以為“國家懲亡宋重斂弊,什一稅民,本務優恤,官吏奉行太急,驅民犯禁,非長久計也”。

    豫雖未即從,而亦不加譴。

    拱令刑部條上諸路以稅抵罪者凡千餘人,豫見其多,乃更為五等稅法,民猶以為重也。

     齊廢,梁王宗弼領行台省事,拱為官屬。

    宗弼訪求百姓利病,拱以減稅為請,宗弼從之,減舊三分之一,民始蘇息。

    拱慎許可,而推毂士,李南、張輔、劉長言皆拱薦也。

    長言自汝州郏城酒監擢省郎,人不知其所以進,拱亦不自言也。

    以久病乞近郡,除淄州刺史。

    皇統四年,以疾求退,以通議大夫緻仕。

    齋居讀書,罕對妻子。

     世宗在濟南聞其名。

    大定初,拱上封事。

    七年,召赴阙,除太常卿。

    議郊祀。

    或有言前代都長安及汴、洛,以太、華等山列為五嶽,今既都燕,當别議五嶽名。

    寺僚取《崧高》疏“周都酆鎬,以吳嶽為西嶽”。

    拱以為非是,議略曰:“軒轅居上谷,在恒山之西,舜居蒲坂,在華山之北。

    以此言之,未嘗據所都而改嶽祀也。

    ”後遂不改。

    拱嘗言:“禮官當守禮,法官當守法,若漢張釋之可謂能守法矣。

    ”故其議論确然不可移奪。

    九年,複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