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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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木華裡國王以兵圍東平。
十二月甲戌,祈雪。
禮部郎中權左司谏抹撚胡魯剌上封事。
戊寅,诏軍官許月擊鞠者三次,以習武事。
庚辰,獵,享于太廟。
乙酉,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币、稅賦二事。
五年春正月丙戌朔,免朝。
丁亥,世宗忌日,谒奠于啟慶宮。
戊子,括南京諸州逋戶舊耕官田,給軍戶。
壬辰,議禦西夏及征南事。
谕皇太子以東平禦敵方略。
甲午,谕樞密院,南伐事重,當詳議其便。
撰故衛王事迹,如海陵庶人例。
丁酉,大元兵攻天井關。
戊戌,宋人襲泗州西城,提控王祿死之。
辛醜,太白晝見于牛,二百三十有二日伏。
乙巳,诏諸道兵集蔡州,己酉,伐宋。
庚戌,山東行省報東平之捷。
二月丙辰朔,置招撫司于單州。
曲赦東平府。
庚申,下诏伐宋。
以内族惟弼權同簽樞密院事,行院于中京;斡勒合打權元帥府右都監,行元帥府于蔡、息;納合降福權簽樞密院事,行院于宿州;孛術魯達阿權元帥右都監,完顔訛論副右都監,行元帥府于唐、鄧。
戊辰,罷懷州行元帥府,複置招撫司,與孟州經略司并受中京行樞密院節制。
辛未,仆散安貞以元帥出息州,破宋人幹淨居山寺,拔黃土關。
癸酉,以旱災,曲赦河南路。
丙子,禁京城兵器。
元帥纥石烈牙葉塔破宋兵,複泗州。
進逼濠州,至渦口,乏糧而還西城。
癸未,以旱災,诏中外。
三月丙戌朔,上禦仁安殿,祈雨,仍望祭于北郊。
庚寅,宋人圍唐、鄧,行元帥府事完顔訛論力戰卻之。
前鄧州千戶孛術魯毛良虎自拔歸國,訛論便宜遷其官三階,授同知唐州事,乞正授以示信,從之。
乙未,罷河南路行三司。
丙申,參知政事徒單思忠進尚書右丞、兼修國史,以太子詹事仆散毅夫為參知政事。
谕宰臣曰:“今奉禦、奉職多不留心采訪外事。
聞章宗時近侍人秩滿,以所采事定升降。
今亦宜預為考核之法,以激勸之。
”戊戌,長春節,免朝。
己亥,夏因叛人窦趙兒之招,入據來羌城,孛術魯合住以重賞誘脅從人為内應,督兵急攻城,拔之。
省試經義進士,考官于常額外多放喬松等十餘人。
有司奏請駁放,上已允,尋複遣谕松等曰:“汝等中選而複黜,不能無動于心。
方今久旱,恐傷和氣,今特恩放汝矣。
”庚子,賜林州行元帥府經曆官康琚進士及第。
琚以武階乞赴廷試,故有是命。
丙午,以旱築壇祀雷雨師。
壬子,雨。
四月己未,山東行省蒙古綱言:“東莒公燕甯戰敗而死。
甯所居天勝砦據險,甯亡,衆無所歸,變在朝夕。
權署其提控孫邦佐為招撫使,黃掴兀也為總領,以撫其衆。
”遣使請命,敕有司議之。
辛酉,禱雨于太廟。
丙寅,仆散安貞破宋黃、蕲等州。
壬申,俘宋宗室男女七十餘口獻于京師。
癸酉,诏親軍中武舉第而授職需次者,仍執舊役,廪給循常,阙至發遣。
辛巳,監察禦史劉從益以彈劾失當,奪官一階,罷之。
诏定進士中下甲及監官散階至明威者舉充縣令法。
五月甲申朔,日有食之。
戊戌,宋人據楚丘,官軍複之。
庚子,納蘭記僧伏誅,告人趙銳升職四等。
壬寅,陝西元帥完顔賽不遣使來獻晉安、平陽之捷,方議其賞,禦史烏古論胡魯劾其縱将士鹵掠,不副主上除亂救民之意,乞正其罪。
上以賽不有功,诏勿問,賞議亦寝。
癸卯,唐州守将訛論為元帥賽不猶子,與宋人戰唐州境上,為宋人所敗,死者七百餘人,匿之而以捷聞。
禦史納蘭發其事。
上以賽不故,亦不之罪,而以是意谕之。
乃稱納蘭敢言,錄其功付有司,秩滿考最。
癸醜,東平内徙,命蒙古綱行省于邳州,王庭玉行帥府于黃陵堈。
六月甲寅朔,尚書省奏驸馬都尉安貞反狀,上閱奏慮其不實,謂平章政事英王守純曰:“國家誅一大臣,必合天下後世公議。
其令覆按之。
”乙醜,遣使谕晉陽公郭文振、上黨公完顔開各守疆土,同心濟難,毋以細故啟釁端,誤國事。
戊寅,仆散安貞坐謀反,并其三子皆伏誅。
己卯,越王永功薨。
庚辰,辍朝。
壬午,上親奠于殡所。
秋七月己亥,義勇軍叛,據砀山縣。
庚子,诏增給徐州、清口等處戍兵衣糧。
己酉,砀山賊夜襲永城縣,行軍副總領高琬敗之,命蒙古綱并力讨捕。
辛亥,單州招撫劉瓊乞移河南糧濟其軍,诏給之。
八月壬子朔,罷黃陵堈招撫司。
上谕尚書省,砀山叛軍家屬囚歸德,旬餘不給糧,恐傷其生。
宰臣奏,已給之矣。
又谕樞密,河北艱食,民欲南來者日益多,速令渡之,毋緻殍死。
癸亥,林、懷帥府邀擊紅襖賊于伏恩村,敗之。
甲子,诏南征潰軍複歸而能力戰者,依出界立功格賞之。
乙醜,宋人掠沈丘,殺縣令。
甲戌,命有司除逋戶負租,毋征見戶。
九月甲申,以京東歲饑多盜,遣禦史大夫纥石烈胡失門為宣慰使,往撫安之。
更定監察禦史違犯的決法。
丁亥,诏州府及軍官捕盜慢職,四品以下宣慰使決之,三品以下上奏裁。
戊子,增授隰州招撫使軒成官,改受陝西省節制。
乙巳,崇進、驸馬都尉定國公徒單公弼薨。
庚戌,歲星犯左執法。
右丞相高汝砺表乞緻仕,诏溫留之。
冬十月癸醜,進汝砺官榮祿大夫。
命仆散毅夫行尚書省于京東,督諸軍刍糧。
乙卯,太醫侯濟、張子英治皇孫疾,用藥瞑眩,皇孫不能任,遂不療,罪當死。
上曰:“濟等所犯誠宜死,然在諸叔及弟兄之子,便應準法行之,以朕孫故殺人,所不忍也。
”命杖七十,除名。
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決罰,他縣停匿亦宜定罪。
随處土民久困
十二月甲戌,祈雪。
禮部郎中權左司谏抹撚胡魯剌上封事。
戊寅,诏軍官許月擊鞠者三次,以習武事。
庚辰,獵,享于太廟。
乙酉,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币、稅賦二事。
五年春正月丙戌朔,免朝。
丁亥,世宗忌日,谒奠于啟慶宮。
戊子,括南京諸州逋戶舊耕官田,給軍戶。
壬辰,議禦西夏及征南事。
谕皇太子以東平禦敵方略。
甲午,谕樞密院,南伐事重,當詳議其便。
撰故衛王事迹,如海陵庶人例。
丁酉,大元兵攻天井關。
戊戌,宋人襲泗州西城,提控王祿死之。
辛醜,太白晝見于牛,二百三十有二日伏。
乙巳,诏諸道兵集蔡州,己酉,伐宋。
庚戌,山東行省報東平之捷。
二月丙辰朔,置招撫司于單州。
曲赦東平府。
庚申,下诏伐宋。
以内族惟弼權同簽樞密院事,行院于中京;斡勒合打權元帥府右都監,行元帥府于蔡、息;納合降福權簽樞密院事,行院于宿州;孛術魯達阿權元帥右都監,完顔訛論副右都監,行元帥府于唐、鄧。
戊辰,罷懷州行元帥府,複置招撫司,與孟州經略司并受中京行樞密院節制。
辛未,仆散安貞以元帥出息州,破宋人幹淨居山寺,拔黃土關。
癸酉,以旱災,曲赦河南路。
丙子,禁京城兵器。
元帥纥石烈牙葉塔破宋兵,複泗州。
進逼濠州,至渦口,乏糧而還西城。
癸未,以旱災,诏中外。
三月丙戌朔,上禦仁安殿,祈雨,仍望祭于北郊。
庚寅,宋人圍唐、鄧,行元帥府事完顔訛論力戰卻之。
前鄧州千戶孛術魯毛良虎自拔歸國,訛論便宜遷其官三階,授同知唐州事,乞正授以示信,從之。
乙未,罷河南路行三司。
丙申,參知政事徒單思忠進尚書右丞、兼修國史,以太子詹事仆散毅夫為參知政事。
谕宰臣曰:“今奉禦、奉職多不留心采訪外事。
聞章宗時近侍人秩滿,以所采事定升降。
今亦宜預為考核之法,以激勸之。
”戊戌,長春節,免朝。
己亥,夏因叛人窦趙兒之招,入據來羌城,孛術魯合住以重賞誘脅從人為内應,督兵急攻城,拔之。
省試經義進士,考官于常額外多放喬松等十餘人。
有司奏請駁放,上已允,尋複遣谕松等曰:“汝等中選而複黜,不能無動于心。
方今久旱,恐傷和氣,今特恩放汝矣。
”庚子,賜林州行元帥府經曆官康琚進士及第。
琚以武階乞赴廷試,故有是命。
丙午,以旱築壇祀雷雨師。
壬子,雨。
四月己未,山東行省蒙古綱言:“東莒公燕甯戰敗而死。
甯所居天勝砦據險,甯亡,衆無所歸,變在朝夕。
權署其提控孫邦佐為招撫使,黃掴兀也為總領,以撫其衆。
”遣使請命,敕有司議之。
辛酉,禱雨于太廟。
丙寅,仆散安貞破宋黃、蕲等州。
壬申,俘宋宗室男女七十餘口獻于京師。
癸酉,诏親軍中武舉第而授職需次者,仍執舊役,廪給循常,阙至發遣。
辛巳,監察禦史劉從益以彈劾失當,奪官一階,罷之。
诏定進士中下甲及監官散階至明威者舉充縣令法。
五月甲申朔,日有食之。
戊戌,宋人據楚丘,官軍複之。
庚子,納蘭記僧伏誅,告人趙銳升職四等。
壬寅,陝西元帥完顔賽不遣使來獻晉安、平陽之捷,方議其賞,禦史烏古論胡魯劾其縱将士鹵掠,不副主上除亂救民之意,乞正其罪。
上以賽不有功,诏勿問,賞議亦寝。
癸卯,唐州守将訛論為元帥賽不猶子,與宋人戰唐州境上,為宋人所敗,死者七百餘人,匿之而以捷聞。
禦史納蘭發其事。
上以賽不故,亦不之罪,而以是意谕之。
乃稱納蘭敢言,錄其功付有司,秩滿考最。
癸醜,東平内徙,命蒙古綱行省于邳州,王庭玉行帥府于黃陵堈。
六月甲寅朔,尚書省奏驸馬都尉安貞反狀,上閱奏慮其不實,謂平章政事英王守純曰:“國家誅一大臣,必合天下後世公議。
其令覆按之。
”乙醜,遣使谕晉陽公郭文振、上黨公完顔開各守疆土,同心濟難,毋以細故啟釁端,誤國事。
戊寅,仆散安貞坐謀反,并其三子皆伏誅。
己卯,越王永功薨。
庚辰,辍朝。
壬午,上親奠于殡所。
秋七月己亥,義勇軍叛,據砀山縣。
庚子,诏增給徐州、清口等處戍兵衣糧。
己酉,砀山賊夜襲永城縣,行軍副總領高琬敗之,命蒙古綱并力讨捕。
辛亥,單州招撫劉瓊乞移河南糧濟其軍,诏給之。
八月壬子朔,罷黃陵堈招撫司。
上谕尚書省,砀山叛軍家屬囚歸德,旬餘不給糧,恐傷其生。
宰臣奏,已給之矣。
又谕樞密,河北艱食,民欲南來者日益多,速令渡之,毋緻殍死。
癸亥,林、懷帥府邀擊紅襖賊于伏恩村,敗之。
甲子,诏南征潰軍複歸而能力戰者,依出界立功格賞之。
乙醜,宋人掠沈丘,殺縣令。
甲戌,命有司除逋戶負租,毋征見戶。
九月甲申,以京東歲饑多盜,遣禦史大夫纥石烈胡失門為宣慰使,往撫安之。
更定監察禦史違犯的決法。
丁亥,诏州府及軍官捕盜慢職,四品以下宣慰使決之,三品以下上奏裁。
戊子,增授隰州招撫使軒成官,改受陝西省節制。
乙巳,崇進、驸馬都尉定國公徒單公弼薨。
庚戌,歲星犯左執法。
右丞相高汝砺表乞緻仕,诏溫留之。
冬十月癸醜,進汝砺官榮祿大夫。
命仆散毅夫行尚書省于京東,督諸軍刍糧。
乙卯,太醫侯濟、張子英治皇孫疾,用藥瞑眩,皇孫不能任,遂不療,罪當死。
上曰:“濟等所犯誠宜死,然在諸叔及弟兄之子,便應準法行之,以朕孫故殺人,所不忍也。
”命杖七十,除名。
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決罰,他縣停匿亦宜定罪。
随處土民久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