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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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憲臺,先朝以來,未有此比。

    倖門一啟,則士塗奔競之人,希望不次之擢,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滿其意哉!」執奏不已,於是並落知制誥,歸工部郎中班,天下謂頌及敏求、大臨為「三舍人」。

     歲餘,知婺州。

    方泝桐廬,江水暴迅,舟橫欲覆,母在舟中幾溺矣,頌哀號赴水救之,舟忽自正。

    母甫及岸,舟乃覆,人以為純孝所感。

    徙亳州,有豪婦罪當杖而病,每旬檢之,未愈,譙簿鄧元孚謂頌子曰:「尊公高明以政稱,豈可為一婦所紿。

    但諭醫如法檢,自不誣矣。

    」頌曰:「萬事付公議,何容心焉。

    若言語輕重,則人有觀望,或緻有悔。

    」既而婦死,元孚慙曰:「我輩狹小,豈可測公之用心也。

    」 加集賢院學士、知應天府。

    呂惠卿嘗語人曰:「子容,吾鄉裡先進,苟一詣我,執政可得也。

    」頌聞之,笑而不應。

    凡更三赦,大臨還侍從,頌纔授秘書監、知通進銀臺司。

    吳越饑,選知杭州。

    一日,出遇百餘人,哀訴曰:「某以轉運司責逋市易緡錢,夜囚晝繫,雖死無以償。

    」頌曰:「吾釋汝,使汝營生,奉衣食之餘,悉以償官,期以歲月而足,可乎?」皆謝不敢負,果如期而足。

     頌宴客有美堂,或告將兵欲亂,頌密使捕渠領十輩,荷校付獄中,迨夕會散,坐客不知也。

    及修兩朝正史,轉右諫議大夫。

    使契丹,遇冬至,其國曆後宋曆一日。

    北人問孰為是,頌曰:「曆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如亥時節氣交,猶是今夕;若踰數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

    或先或後,各從其曆可也。

    」北人以為然。

    使還以奏,神宗嘉曰:「朕嘗思之,此最難處,卿所對殊善。

    」因問其山川、人情向背,對曰:「彼講和日久,頗竊中國典章禮義,以維持其政,上下相安,未有離貳之意。

    昔漢武帝自謂:『高皇帝遺朕平城之憂,雖久勤征討,而匈奴終不服。

    』至宣帝,呼韓單于稽首稱藩。

    唐自中葉以後,河湟陷于吐蕃,憲宗每讀貞觀政要,慨然有收復意。

    至宣宗時,乃以三關、七州歸于有司。

    由此觀之,外國之叛服不常,不繫中國之盛衰也。

    」頌意蓋有所諷,神宗然之。

     元豐初,權知開封府,頗嚴鞭樸。

    謂京師浩穰,須彈壓,當以柱後惠文治之,非亳、潁臥治之比。

    有僧犯法,事連祥符令李純,頌置不治。

    禦史舒亶糾其故縱,貶秘書監、知濠州。

     初,頌在開封,國子博士陳世儒妻李惡世儒庶母,欲其死,語羣婢曰:「博士一日持喪,當厚餉汝輩。

    」既而母為婢所殺,開封治獄,法吏謂李不明言使殺姑,法不至死。

    或譖頌欲寬世儒夫婦,帝召頌曰:「此人倫大惡,當窮竟。

    」對曰:「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言寬,亦不敢諭之使重。

    」獄久不決。

    至是,移之大理。

    意頌前次請求,移禦史臺逮頌對。

    禦史曰:「公速自言,毋重困辱。

    」頌曰:「誣人死,不可為已,若自誣以獲罪,何傷乎?」即手書數百言伏其咎。

    帝覽奏牘,以為疑,反覆究實,乃大理丞賈種民增減其文傅緻也,由是事得白。

    同列猶以嘗因人語及世儒帷薄事,頌應曰:「然。

    」以是為洩獄情,罷郡。

     未幾,知河陽,改知滄州。

    入辭,帝曰:「朕知卿久,然每欲用,輒為事奪,命也夫!卿直道,久而自明。

    」頌頓首謝。

    召判尚書吏部兼詳定官制。

    唐制,吏部主文選,兵部主武選;神宗謂三代、兩漢本無文武之別,議者不知所處。

    頌言:「唐制吏部有三銓之法,分品秩而掌選事。

    今欲文武一歸吏部,則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選更以品秩分治。

    」於是吏部始有四選法。

     因陛對,神宗謂頌曰:「欲修一書,非卿不可。

    契丹通好八十餘年,盟誓、聘使、禮幣、儀式,皆無所考據,但患修書者遷延不早成耳。

    然以卿度,此書何時可就?」頌曰:「須一二年。

    」曰:「果然,非卿不能如是之敏也。

    」及書成,帝讀序引,喜曰:「正類序卦之文。

    」賜名魯衞信錄。

     帝嘗問宗子主祭、承重之義,頌對曰:「古者貴賤不同禮,諸侯、大夫世有爵祿,故有大宗、小宗、主祭、承重之義,則喪服從而異制,匹士庶人亦何預焉。

    近代不世爵,宗廟因而不立,尊卑亦無所統,其長子孫與衆子孫無以異也。

    今五服敕,謫孫為祖、父為長子猶斬衰三年,生而情禮則一,死而喪服獨異,恐非先王制禮之本意。

    世俗之論,乃以三年之喪為承重,不知為承大宗之重也。

    臣聞慶曆中,朝廷議百僚應任子者,長子與長孫差優與官,餘皆降殺,亦近古立宗之法。

    乞詔禮官、博士參議禮律,合承重者,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禮,立為宗子繼祖者,以異於衆子孫之法。

    士庶人不當同用一律,使人知尊祖,不違禮教也。

    」除吏部侍郎,遷光祿大夫。

    遭母喪,帝遣中貴人唁勞,賜白金千兩。

     元祐初,拜刑部尚書,遷吏部兼侍讀。

    奏:「國朝典章,沿襲唐舊,乞詔史官采新、舊唐書中君臣所行,日進數事,以備聖覽。

    」遂詔經筵官遇非講讀日,進漢、唐故事二條。

    頌每進可為規戒、有補時事者,必述己意,反復言之。

    又謂:「人主聰明,不可有所嚮,有則偏,偏則為患大矣。

    今守成之際,應之以無心,則無不治。

    」每進讀至弭兵息民,必援引古今,以動人主之意。

     既又請別製渾儀,因命頌提舉。

    頌既邃於律曆,以吏部令史韓公廉曉算術,有巧思,奏用之。

    授以古法,為臺三層,上設渾儀,中設渾象,下設司辰,貫以一機,激水轉輪,不假人力。

    時至刻臨,則司辰出告。

    星辰躔度所次,占候則驗,不差晷刻,晝夜晦明,皆可推見,前此未有也。

     頌前後掌四選五年,每選人改官,吏求垢瑕,故為稽滯。

    頌敕吏曰:某官緣某事當會某處,仍引合用條格,具委無漏落狀同上。

    自是吏不得逞。

    每訴者至,必取按牘使自省閱,訴者服,乃退;其不服,頌必往復詰難,度可行行之,苟有疑,則為奏請,或建白都堂。

    故選官多感德,其不得所欲者,亦心服而去。

     遷翰林學士承旨。

    五年,擢尚書左丞。

    嘗行樞密事。

    邊帥遣種樸入奏:「得諜言,阿裡骨已死,國人未知所立。

    契丹官趙純忠者,謹信可任,願乘其未定,以勁兵數千,擁純忠入其國立之。

    」衆議如其請。

    頌曰:「事未可知,其越境立君,使彼拒而不納,得無損威重乎?徐觀其變,竢其定而撫輯之,未晚也。

    」已而阿裡骨果無恙。

     七年,拜右僕射兼中書門下侍郎。

    頌為相,務在奉行故事,使百官守法遵職。

    量能授任,杜絕僥倖之原,深戒疆埸之臣邀功生事。

    論議有未安者,毅然力爭之。

    賈易除知蘇州,頌言:「易在禦史名敢言,既為監司矣,今因赦令,反下遷為州,不可。

    」爭論未決。

    諫官楊畏、來之邵謂稽留詔命,頌遂上章辭位,罷為觀文殿大學士、集禧觀使,繼出知揚州。

    徙河南,辭不行,告老,以中太一宮使居京口。

    紹聖四年,拜太子少師緻仕。

     方頌執政時,見哲宗年幼,諸臣太紛紜,常曰:「君長,誰任其咎耶?」每大臣奏事,但取決於宣仁後,哲宗有言,或無對者。

    惟頌奏宣仁後,必再稟哲宗;有宣諭,必告諸臣以聽聖語。

    及貶元祐故臣,禦史周秩劾頌。

    哲宗曰:「頌知君臣之義,無輕議此老。

    」徽宗立,進太子太保,爵累趙郡公。

    建中靖國元年夏至,自草遺表,明日卒,年八十二。

    詔輟視朝二日,贈司空。

     頌器局閎遠,不與人校短長,以禮法自持。

    雖貴,奉養如寒士。

    自書契以來,經史、九流、百家之說,至於圖緯、律呂、星官、算法、山經、本草,無所不通。

    尤明典故,喜為人言,亹亹不絕。

    朝廷有所制作,必就而正焉。

     嘗議學校,欲博士分經;課試諸生,以行藝為升俊之路。

    議貢舉,欲先行實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使有司參考其素,行之自州縣始,庶幾復鄉貢裡選之遺範。

    論者韙之。

     論曰:大防重厚,摯骨鯁,頌有德量。

    三人者,皆相於母後垂簾聽政之秋,而能使元祐之治,比隆嘉祐,其功豈易緻哉!大防疏宋家法八事,言非溢美,是為萬世矜式。

    摯正邪之辨甚嚴,終以直道慍於羣小,遂與大防並死於貶,士論冤之。

    頌獨巋然高年,未嘗為姦邪所汚,世稱其明哲保身。

    然觀其論知州張仲宣受金事,犯顏辨其情罪重輕,又陳刑不上大夫之義,卒免仲宣於黥。

    自是宋世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豈非所為多雅德君子之事,造物者自有以相之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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