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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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輩,求利之器也。

    造端宏大,民實驚疑;創法新奇,吏皆惶惑。

    以萬乘之主而言利,以天子之宰而治財,論說百端,喧傳萬口,然而莫之顧者,徒曰:「我無其事,何恤於人言。

    」操罔罟而入江湖,語人曰「我非漁也」,不如捐罔罟而人自信。

    驅鷹犬而赴林藪,語人曰「我非獵也」,不如放鷹犬而獸自馴。

    故臣以為欲消讒慝而召和氣,則莫若罷條例司。

     今君臣宵旰,幾一年矣,而富國之功,茫如捕風,徒聞內帑出數百萬緡,祠部度五千餘人耳。

    以此為術,其誰不能?而所行之事,道路皆知其難。

    汴水濁流,自生民以來,不以種稻。

    今欲陂而清之,萬頃之稻,必用千頃之陂,一歲一淤,三歲而滿矣。

    陛下遂信其說,即使相視地形,所在鑿空,訪尋水利,妄庸輕剽,率意爭言。

    官司雖知其疏,不敢便行抑退,追集老少,相視可否。

    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為興役。

    官吏苟且順從,真謂陛下有意興作,上靡帑廩,下奪農時。

    隄防一開,水失故道,雖食議者之肉,何補於民!臣不知朝廷何苦而為此哉? 自古役人,必用鄉戶。

    今者徒聞江、浙之間,數郡顧役,而欲措之天下。

    單丁、女戶,蓋天民之窮者也,而陛下首欲役之,富有四海,忍不加恤!自楊炎為兩稅,租調與庸既兼之矣,奈何復欲取庸?萬一後世不幸有聚斂之臣,庸錢不除,差役仍舊,推所從來,則必有任其咎者矣。

    青苗放錢,自昔有禁。

    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

    雖雲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後,暴君汙吏,陛下能保之與?計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鞭撻已急,則繼之逃亡,不還,則均及鄰保,勢有必至,異日天下恨之,國史記之,曰「青苗錢自陛下始」,豈不惜哉!且常平之法,可謂至矣。

    今欲變為青苗,壞彼成此,所喪逾多,虧官害民,雖悔何及! 昔漢武帝以財力匱竭,用賈人桑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于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於亂。

    孝昭既立,霍光順民所欲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

    不意今日此論復興。

    立法之初,其費已厚,縱使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

    譬之有人為其主畜牧,以一牛易五羊。

    一牛之失,則隱而不言;五羊之獲,則指為勞績。

    今壞常平而言青苗之功,虧商稅而取均輸之利,何以異此?臣竊以為過矣。

    議者必謂:「民可與樂成,難與慮始。

    」故陛下堅執不顧,期於必行。

    此乃戰國貪功之人,行險僥倖之說,未及樂成,而怨已起矣。

    臣之所願陛下結人心者,此也。

     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曆數之所以長短者,在風俗之薄厚,不在乎富與貧。

    人主知此,則知所輕重矣。

    故臣願陛下務崇道德而厚風俗,不願陛下急於有功而貪富強。

    愛惜風俗,如護元氣。

    聖人非不知深刻之法可以齊衆,勇悍之夫可以集事,忠厚近於迂闊,老成初若遲鈍。

    然終不肯以彼易此者,知其所得小,而所喪大也。

    仁祖持法至寬,用人有敘,專務掩覆過失,未嘗輕改舊章。

    考其成功,則曰未至。

    以言乎用兵,則十出而九敗;以言乎府庫,則僅足而無餘。

    徒以德澤在人,風俗知義,故升遐之日,天下歸仁焉。

    議者見其末年吏多因循,事不振舉,乃欲矯之以苛察,齊之以智能,招來新進勇銳之人,以圖一切速成之效。

    未享其利,澆風已成。

    多開驟進之門,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從跬步可圖,俾常調之人舉生非望,欲望風俗之厚,豈可得哉?近歲樸拙之人愈少,巧進之士益多。

    惟陛下哀之救之,以簡易為法,以清淨為心,而民德歸厚。

    臣之所願陛下厚風俗者,此也。

     祖宗委任臺諫,未嘗罪一言者。

    縱有薄責,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官長。

    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

    臺諫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

    然須養其銳氣,而借之重權者,豈徒然哉?將以折姦臣之萌也。

    今法令嚴密,朝廷清明,所謂姦臣,萬無此理。

    然養貓以去鼠,不可以無鼠而養不捕之貓;畜狗以防盜,不可以無盜而畜不吠之狗。

    陛下得不上念祖宗設此官之意,下為子孫萬世之防?臣聞長老之談,皆謂臺諫所言,常隨天下公議。

    公議所與,臺諫亦與之;公議所擊,臺諫亦擊之。

    今者物論沸騰,怨讟交至,公議所在,亦知之矣。

    臣恐自茲以往,習慣成風,盡為執政私人,以緻人主孤立,紀綱一廢,何事不生!臣之所願陛下存紀綱者,此也。

     軾見安石贊神宗以獨斷專任,因試進士發策,以「晉武平吳以獨斷而克,苻堅伐晉以獨斷而亡,齊桓專任管仲而霸,燕噲專任子之而敗,事同而功異」為問。

    安石滋怒,使禦史謝景溫論奏其過,窮治無所得,軾遂請外,通判杭州。

    高麗入貢,使者發幣於官吏,書稱甲子。

    軾卻之曰:「高麗於本朝稱臣,而不稟正朔,吾安敢受!」使者易書稱熙寧,然後受之。

     時新政日下,軾於其間,每因法以便民,民賴以安。

    徙知密州。

    司農行手實法,不時施行者以違制論。

    軾謂提舉官曰:「違制之坐,若自朝廷,誰敢不從?今出於司農,是擅造律也。

    」提舉官驚曰:「公姑徐之。

    」未幾,朝廷知法害民,罷之。

     有盜竊發,安撫司遣三班使臣領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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