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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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互為傳,死則作銘。
光生為鎮傳,服其勇決;鎮復銘光墓雲:「熙寧姦朋淫縱,險詖憸猾,賴神宗洞察于中。
」其辭陗峻。
光子康屬蘇軾書之,軾曰:「軾不辭書,懼非三家福。
」乃易他銘。
鎮清白坦夷,遇人必以誠,恭儉慎默,口不言人過。
臨大節,決大議,色和而語壯,常欲繼之以死,雖在萬乘前,無所屈。
篤於行義,奏補先族人而後子孫,鄉人有不克婚葬者,輒為主之。
兄鎡,卒于隴城,無子,聞其有遺腹子在外,鎮時未仕,徒步求之兩蜀間,二年乃得之,曰:「吾兄異於人,體有四乳,是兒亦必然。
」已而果然,名曰百常。
少受學於鄉先生龐直溫,直溫子昉卒于京師,鎮娶其女為孫婦,養其妻子終身。
其學本六經,口不道佛、老、申、韓之說。
契丹、高麗皆傳誦其文。
少時賦長嘯,卻胡騎,晚使遼,人相目曰:此「長嘯公」也。
兄子百祿亦使遼,遼人首問鎮安否。
百祿字子功,鎮兄鍇之子也。
第進士,又舉才識兼茂科。
時治平水災,大臣方議濮禮,百祿對策曰:「簡宗廟、廢祭祀,則水不潤下。
昔漢哀尊共皇,河南、潁川大水;孝安尊德皇,京師、郡國二十九大水。
蓋大宗隆,小宗殺;宗廟重,私祀輕。
今宜殺而隆,宜輕而重,是悖先王之禮。
禮一悖,則人心失而天意睽,變異所由起也。
」對入三等。
熙寧中,鄧綰舉為禦史,辭不就。
提點江東、利、梓路刑獄,加直集賢院。
利州武守周永懿以賄敗,百祿請復至道故事,用文吏領兵,以轄邊界,從之。
熊本治瀘蠻事,有夷酋力屈請降,裨將賈昌言欲殺以為功,百祿諭之不聽,往謂本曰:「殺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孫。
奈何容驕將橫境內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七年,召知諫院。
屬歲旱,請講求急務,收還法令之未便者,以救將死之民。
論手實法曰:「造簿手實,許令告匿。
戶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
蓋謂使人自占,必不以實告,而明許告訐,人將為仇。
然則禮、義、廉、恥之風衰矣。
」五路置三十七將,專督所部兵,至許辟置布衣參軍謀。
百祿察其中,或以恩澤市,或以瘝敗收,或未歷邊方,或起於羣盜,疏列其亡狀者十四人,請仍舊制,將佐顓教閱,餘付之州縣,事多施行。
與徐禧治李士寧獄,奏士寧熒惑童婦,緻不軌生心,罪死不赦。
禧右士寧,以為無罪。
執政主禧,貶百祿監宿州酒。
元豐末,入為司門吏部郎中、起居郎。
哲宗立,遷中書舍人。
司馬光復差役法,患吏受賕,欲加流配。
百祿固爭曰:「民今日執事,受謝於人,明日罷役,則以財賂人。
苟繩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將充塞道路。
」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
」遂已。
元祐元年,為刑部侍郎。
諸郡以故鬥殺情可矜者請讞,法官曰:「宜貸。
」光曰:「殺人不死,法廢矣。
」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若制刑以為無足疑,原情以為無足憫,則不可。
今概之死,則二殺之科,自是遂無足疑憫者矣。
」時又詔天下獄不當讞而輒讞者抵罪。
有司重於請,至枉情以求合法。
百祿曰:「熙寧之法,非可疑可憫而讞者免駮勘,元豐則刊之,近則有奏劾之詔,故官吏畏避,不憚論殺。
」因條五年死貸之數以聞。
門下省猶駮正當貸者,又例在有司者還中書,百祿又爭之,後悉從其請。
改吏部侍郎。
議者欲汰胥吏,呂大防趣廢其半,百祿曰:「不可。
廢半則失職者衆,不若以漸消之,自今闕吏勿補,不數歲,減斯過半矣。
」不聽。
都水王孝先議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祿行視。
百祿以東流高仰,而河勢順下,不可回,即馳奏所以然之狀,且取神宗詔令勿塞故道者併上之。
大防猶謂:「大河東流,中國之險限。
今塘濼既壞,界河淤淺,河且北注矣。
」百祿言:「塘濼有限寇之名,無禦寇之實。
借使河徙而北,敵始有下流之憂,乃吾之利也。
先帝明詔具在,奈何妄動搖之。
」乃止。
俄兼侍讀,進翰林學士。
為帝言分別邪正之目,凡導人主以某事者為公正,某事者為姦邪,以類相反,凡二十餘條。
願概斯事以觀其情,則邪正分矣。
以龍圖閣學士知開封府。
勤於民事,獄無繫囚。
僚吏欲以圄空聞,百祿曰:「千裡之畿,無一人之獄,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
」不許。
經數月,復為翰林學士,拜中書侍郎。
是歲郊祀,議合祭天地,禮官以「昊天有成命」為言。
百祿曰:「此三代之禮,奈何復欲合祭乎?『成命』之頌,祀天祭地,均歌此詩,亦如春夏祈穀而歌噫嘻,亦豈為一祭哉?」爭久不決,質於帝前。
宰相曰:「百祿之言,禮經也;今日之用,權制也。
陛下始郊見,宜以並事天地為恭。
」於是合祭。
熙河範育言:「阿裡骨酷暴且病,溫溪心八族皆思內附,可以計納。
」百祿曰:「中國以信撫四夷,阿裡骨未有過,溪心虛實未可知,無釁而動,非策也。
」又請進築納迷等三城。
百祿曰:「是皆良田,為必爭之地,我既城之,若賊騎時出,我何以耕?後雖欲棄之,為費已甚,亦不能矣。
」帝皆從之。
右僕射蘇頌坐稽留除書免,百祿以同省罷為資政
光生為鎮傳,服其勇決;鎮復銘光墓雲:「熙寧姦朋淫縱,險詖憸猾,賴神宗洞察于中。
」其辭陗峻。
光子康屬蘇軾書之,軾曰:「軾不辭書,懼非三家福。
」乃易他銘。
鎮清白坦夷,遇人必以誠,恭儉慎默,口不言人過。
臨大節,決大議,色和而語壯,常欲繼之以死,雖在萬乘前,無所屈。
篤於行義,奏補先族人而後子孫,鄉人有不克婚葬者,輒為主之。
兄鎡,卒于隴城,無子,聞其有遺腹子在外,鎮時未仕,徒步求之兩蜀間,二年乃得之,曰:「吾兄異於人,體有四乳,是兒亦必然。
」已而果然,名曰百常。
少受學於鄉先生龐直溫,直溫子昉卒于京師,鎮娶其女為孫婦,養其妻子終身。
其學本六經,口不道佛、老、申、韓之說。
契丹、高麗皆傳誦其文。
少時賦長嘯,卻胡騎,晚使遼,人相目曰:此「長嘯公」也。
兄子百祿亦使遼,遼人首問鎮安否。
百祿字子功,鎮兄鍇之子也。
第進士,又舉才識兼茂科。
時治平水災,大臣方議濮禮,百祿對策曰:「簡宗廟、廢祭祀,則水不潤下。
昔漢哀尊共皇,河南、潁川大水;孝安尊德皇,京師、郡國二十九大水。
蓋大宗隆,小宗殺;宗廟重,私祀輕。
今宜殺而隆,宜輕而重,是悖先王之禮。
禮一悖,則人心失而天意睽,變異所由起也。
」對入三等。
熙寧中,鄧綰舉為禦史,辭不就。
提點江東、利、梓路刑獄,加直集賢院。
利州武守周永懿以賄敗,百祿請復至道故事,用文吏領兵,以轄邊界,從之。
熊本治瀘蠻事,有夷酋力屈請降,裨將賈昌言欲殺以為功,百祿諭之不聽,往謂本曰:「殺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孫。
奈何容驕將橫境內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七年,召知諫院。
屬歲旱,請講求急務,收還法令之未便者,以救將死之民。
論手實法曰:「造簿手實,許令告匿。
戶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
蓋謂使人自占,必不以實告,而明許告訐,人將為仇。
然則禮、義、廉、恥之風衰矣。
」五路置三十七將,專督所部兵,至許辟置布衣參軍謀。
百祿察其中,或以恩澤市,或以瘝敗收,或未歷邊方,或起於羣盜,疏列其亡狀者十四人,請仍舊制,將佐顓教閱,餘付之州縣,事多施行。
與徐禧治李士寧獄,奏士寧熒惑童婦,緻不軌生心,罪死不赦。
禧右士寧,以為無罪。
執政主禧,貶百祿監宿州酒。
元豐末,入為司門吏部郎中、起居郎。
哲宗立,遷中書舍人。
司馬光復差役法,患吏受賕,欲加流配。
百祿固爭曰:「民今日執事,受謝於人,明日罷役,則以財賂人。
苟繩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將充塞道路。
」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
」遂已。
元祐元年,為刑部侍郎。
諸郡以故鬥殺情可矜者請讞,法官曰:「宜貸。
」光曰:「殺人不死,法廢矣。
」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若制刑以為無足疑,原情以為無足憫,則不可。
今概之死,則二殺之科,自是遂無足疑憫者矣。
」時又詔天下獄不當讞而輒讞者抵罪。
有司重於請,至枉情以求合法。
百祿曰:「熙寧之法,非可疑可憫而讞者免駮勘,元豐則刊之,近則有奏劾之詔,故官吏畏避,不憚論殺。
」因條五年死貸之數以聞。
門下省猶駮正當貸者,又例在有司者還中書,百祿又爭之,後悉從其請。
改吏部侍郎。
議者欲汰胥吏,呂大防趣廢其半,百祿曰:「不可。
廢半則失職者衆,不若以漸消之,自今闕吏勿補,不數歲,減斯過半矣。
」不聽。
都水王孝先議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祿行視。
百祿以東流高仰,而河勢順下,不可回,即馳奏所以然之狀,且取神宗詔令勿塞故道者併上之。
大防猶謂:「大河東流,中國之險限。
今塘濼既壞,界河淤淺,河且北注矣。
」百祿言:「塘濼有限寇之名,無禦寇之實。
借使河徙而北,敵始有下流之憂,乃吾之利也。
先帝明詔具在,奈何妄動搖之。
」乃止。
俄兼侍讀,進翰林學士。
為帝言分別邪正之目,凡導人主以某事者為公正,某事者為姦邪,以類相反,凡二十餘條。
願概斯事以觀其情,則邪正分矣。
以龍圖閣學士知開封府。
勤於民事,獄無繫囚。
僚吏欲以圄空聞,百祿曰:「千裡之畿,無一人之獄,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
」不許。
經數月,復為翰林學士,拜中書侍郎。
是歲郊祀,議合祭天地,禮官以「昊天有成命」為言。
百祿曰:「此三代之禮,奈何復欲合祭乎?『成命』之頌,祀天祭地,均歌此詩,亦如春夏祈穀而歌噫嘻,亦豈為一祭哉?」爭久不決,質於帝前。
宰相曰:「百祿之言,禮經也;今日之用,權制也。
陛下始郊見,宜以並事天地為恭。
」於是合祭。
熙河範育言:「阿裡骨酷暴且病,溫溪心八族皆思內附,可以計納。
」百祿曰:「中國以信撫四夷,阿裡骨未有過,溪心虛實未可知,無釁而動,非策也。
」又請進築納迷等三城。
百祿曰:「是皆良田,為必爭之地,我既城之,若賊騎時出,我何以耕?後雖欲棄之,為費已甚,亦不能矣。
」帝皆從之。
右僕射蘇頌坐稽留除書免,百祿以同省罷為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