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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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朕知卿忠,卿言是也,當更俟三二年。

    」章十九上,待命百餘日,鬚髮為白。

    朝廷知不能奪,乃罷知諫院,改集賢殿修撰,糾察在京刑獄,同修起居注,遂知制誥。

    鎮雖解言職,無歲不申前議。

    見帝春秋益高,每因事及之,冀以感動帝意。

    至是,因入謝,首言:「陛下許臣,今復三年矣,願早定大計。

    」又因祫享,獻賦以諷。

    其後韓琦遂定策立英宗。

     遷翰林學士。

    中書議追尊濮王,兩制、臺諫與之異,詔禮官檢詳典禮。

    鎮判太常寺,率其屬言:「漢宣帝於昭帝為孫,光武於平帝為祖,其父容可稱皇考,議者猶非之,謂其以小宗合大宗之統也。

    今陛下既以仁宗為考,又加於濮王,則其失非特漢二帝比。

    凡稱帝若考,若寢廟,皆非是。

    」執政怒,召鎮責曰:「方令檢詳,何遽列上!」鎮曰:「有司得詔,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

    奈何更以為罪乎?」會草制,誤遷宰相官,改侍讀學士。

     明年,還翰林,出知陳州。

    陳方饑,視事三日,擅發錢粟以貸。

    監司繩之急,即自劾,詔原之。

    是歲大熟,所貸悉還。

    神宗即位,復為翰林學士兼侍讀、知通進銀臺司。

    故事,門下封駁制旨,省審章奏,糾擿違滯,皆著所授敕,後乃刊去。

    鎮始請復之,使知所守。

     王安石改常平為青苗,鎮言:「常平之法,起於漢盛時,視穀貴賤發斂,以便農末,最為近古,不可改。

    而青苗行於唐之衰世,不足法。

    且陛下疾富民之多取而少取之,此正百步、五十步之間耳。

    今有兩人坐市貿易,一人故下其直以相傾,則人皆知惡之,可以朝廷而行市道之所惡乎?」呂惠卿在邇英言:「今預買紬絹,亦青苗之比。

    」鎮曰:「預買,亦敝法也。

    若府庫有餘,當并去之,豈應援以為比。

    」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常乞罷青苗錢,詔令分析,鎮皆封還。

    詔五下,鎮執如初。

     司馬光辭樞密副使,詔許之,鎮再封還。

    帝以詔直付光,不由門下。

    鎮奏曰:「由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乞解銀臺司。

    」 舉蘇軾諫官,禦史謝景溫奏罷之;舉孔文仲制科,文仲對策,論新法不便,罷歸故官。

    鎮皆力爭之,不報。

    即上疏曰:「臣言不行,無顏復立於朝,請謝事。

    臣言青苗不見聽,一宜去;薦蘇軾、孔文仲不見用,二宜去。

    李定避持服,遂不認母,壞人倫,逆天理,而欲以為禦史,禦史臺為之罷陳薦,舍人院為之罷宋敏求、呂大臨、蘇頌,諫院為之罷胡宗愈。

    王韶上書肆意欺罔,以興造邊事,事敗,則置而不問,反為之罪帥臣李師中。

    及禦史一言蘇軾,則下七路掎摭其過;孔文仲則遣之歸任。

    以此二人況彼二人,事理孰是孰非,孰得孰失,其能逃聖鑒乎?言青苗有見効者,不過歲得什百萬緡錢,緡錢什百萬,非出於天,非出於地,非出於建議者之家,蓋一出於民耳。

    民猶魚也,財猶水也,養民而盡其財,譬猶養魚而竭其水也。

    」 疏五上,其後指安石用喜怒為賞罰,曰:「陛下有納諫之資,大臣進拒諫之計;陛下有愛民之性,大臣用殘民之術。

    臣知言入觸大臣之怒,罪且不測。

    然臣職獻替而無一言,則負陛下矣。

    」疏入,安石大怒,持其疏至手顫,自草制極詆之。

    以戶部侍郎緻仕,凡所得恩典,悉不與。

    鎮表謝,略曰:「願陛下集羣議為耳目,以除壅蔽之姦;任老成為腹心,以養和平之福。

    」天下聞而壯之。

    安石雖詆之深切,人更以為榮。

    既退,蘇軾往賀曰:「公雖退,而名益重矣!」鎮愀然曰:「君子言聽計從,消患於未萌,使天下陰受其賜,無智名,無勇功;吾獨不得為此,使天下受其害而吾享其名,吾何心哉!」日與賓客賦詩飲酒,或勸使稱疾杜門,鎮曰:「死生禍福,天也,吾其如天何!」同天節乞隨班上壽,許之,遂為令。

    軾得罪,下臺獄,索與鎮往來書文甚急,猶上書論救。

    久之,徙居許。

     哲宗立,韓維言:「鎮在仁宗時,首啟建儲之議,未嘗以語人,人亦莫為言者。

    」具以十九疏上之。

    拜端明殿學士,起提舉中太一宮兼侍讀,且欲以為門下侍郎。

    鎮雅不欲起,從孫祖禹亦勸止之,遂固辭,改提舉崇福宮。

    祖禹謁告歸省,詔賜以龍茶,存勞甚渥。

    復告老,以銀青光祿大夫再緻仕,累封蜀郡公。

     鎮於樂尤注意,自謂得古法,獨主房庶以律生尺之說。

    司馬光謂不然,往復論難,凡數萬言。

    初,仁宗命李照改定大樂,下王樸樂三律。

    皇祐中,又詔胡瑗等考正。

    神宗時詔鎮與劉幾定之。

    鎮曰:「定樂當先正律。

    」神宗曰:「然,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鎮作律尺、龠合、升鬥、豆區、斛,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鍾。

    而劉幾即用李照樂,加用四清聲而奏樂成。

    詔罷局,賜賚有加。

    鎮曰:「此劉幾樂也,臣何與焉。

    」至是,乃請太府銅為之,逾年而成,比李照樂下一律有奇。

    帝及太皇太後禦延和殿,召執政同閱視,賜詔嘉奬。

    下之太常,詔三省、侍從、臺閣之臣,皆往觀焉。

    鎮時已屬疾,樂奏三日而薨,年八十一。

    贈金紫光祿大夫,謚曰忠文。

     鎮平生與司馬光相得甚驩,議論如出一口,且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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