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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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幹,為工若幹,視前器增而工省。

    帝復詰之,且令與禦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

    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

    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

    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

    」帝曰:「比纍纍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

    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

    」安石曰:「誠當如此。

    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

    」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

    」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

    」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

    」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

    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

    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

    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禦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於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

    」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

    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餘財立法營辦。

    」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

    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

    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

    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

    」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

    八月,從環慶路趙離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

    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餘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

    」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

    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

    於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

    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

    矢曰減指箭。

    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

    改素鐵甲為編挨甲。

    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制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餘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

    八月,詔太僕少卿高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

    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

    紹聖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禦。

    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

    」從之。

     元符元年,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

    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寧指揮修置器械。

    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

    疏奏不報。

     崇寧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

    詔復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攷察一如熙寧時矣。

    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

    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且為兵車萬乘。

    蔡京主其說,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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