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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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
如復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製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寧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閤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
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
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劄絲為弦。
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餘步,入榆木半笴。
帝閱而善之。
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幹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
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
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
詔從之。
時,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
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於元、成之時。
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繫朝廷之政。
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冑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
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
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
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
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
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
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
」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
置判一人、同判一人。
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
先是,軍器領於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
凡產材州,置都作院。
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衆。
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
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
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製小鞍,皮○木○,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
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
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採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
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
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
」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
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
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
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
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
」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
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覈實其事,令條畫以聞。
軍器監
如復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製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寧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閤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
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
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劄絲為弦。
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餘步,入榆木半笴。
帝閱而善之。
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幹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
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
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
詔從之。
時,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
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於元、成之時。
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繫朝廷之政。
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冑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
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
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
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
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
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
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
」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
置判一人、同判一人。
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
先是,軍器領於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
凡產材州,置都作院。
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衆。
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
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
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製小鞍,皮○木○,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
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
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採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
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
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
」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
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
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
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
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
」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
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覈實其事,令條畫以聞。
軍器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