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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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

    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依新法歲入二百千[一七]令依新法歲入二百千「依」字原脫,據長編卷八五補。

    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

    官府有以茶充公費者[一八]有以茶充公費者「以」字原脫,據長編卷八五補。

    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

    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

    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

    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

    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

    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纔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踰限未至者,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

    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於豪商。

    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有一歲之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

    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

    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禦史中丞淩策、侍禦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

    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於市纔八千。

    知秦州曹瑋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

    迪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

    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

    」即詔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

    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

    三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文鈔貼納茶貨。

    」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其請。

    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

    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閤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至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敝,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纔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諮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

    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

    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緡錢五十萬,天禧五年纔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緡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纔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

    」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併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

    然必輦茶入官,隨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售[一九]以防私售「售」原作「害」,據長編卷一00改。

    故有貼射之名。

    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

    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

    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

    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并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於他州。

    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

    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

    商人入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裡遠近,量增其直。

    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

    大率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

    朝廷皆用其說。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其不便。

    會江、淮制置司[二0]江淮制置司「制置」原作「計置」。

    按計置司之名見上文,當係隻設於東京。

    其在江、淮,則由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司,或由發運使兼領茶事,分別見宋會要食貨三0之七至八、本書卷一六七職官志。

    長編卷一0二記此事作「制置司」,「計」字當為「制」字之誤,據改。

    言茶有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

    朝廷疑變法之敝,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

    諮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

    以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緡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芻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

    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緡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

    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

    其先賤售於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二一]別輸實錢五萬「輸」原作「諭」,據上下文和長編卷一0二改。

    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

    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

    」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餘萬。

    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滯積之弊。

    其制置司[二二]制置司原作「計直司」,據上文和長編卷一0二改。

    參考本卷校勘記[二0]。

    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

    推行新法,功緒已見。

    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復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

    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

    」於是詔有司牓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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