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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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算請,餘五分以待算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
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
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
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
帝詔:「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
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
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
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
議者謂:「異時鹽商於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衆,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
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
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
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羨。
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
」詔施行之。
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
議者復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
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不入於兼并,見錢留於京師,客旅走於東南。
」詔采用焉。
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
其舊轉廊鹽鈔,販緻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緻多壅閼。
」於是復鈔引抵當,一如其舊。
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
是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
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并封樁。
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
前轉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
其算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
三路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算二分,東北鹽亦如之。
自餘文鈔,毋得一例對算。
復置諸路提舉官。
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
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
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
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製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
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
囊二十,則以一拆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
中路改指者倣此。
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踰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于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
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
客負鈔請鹽,往往阨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
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
繼令大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
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踰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
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鬥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
崇寧曾定鹽價,買鈔折算,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
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
」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
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於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衆。
崇寧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
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一0]本省大胥按通考卷一六征榷考作「本三省大胥也」,疑此處脫「三」字。
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
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
七年,又以課羨第賞。
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
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尅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
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禦府須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
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姦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
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於今纔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
」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廕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鮝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
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
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
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
帝詔:「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
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
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
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
議者謂:「異時鹽商於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衆,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
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
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
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羨。
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
」詔施行之。
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
議者復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
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不入於兼并,見錢留於京師,客旅走於東南。
」詔采用焉。
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
其舊轉廊鹽鈔,販緻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緻多壅閼。
」於是復鈔引抵當,一如其舊。
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
是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
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并封樁。
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
前轉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
其算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
三路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算二分,東北鹽亦如之。
自餘文鈔,毋得一例對算。
復置諸路提舉官。
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
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
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
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製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
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
囊二十,則以一拆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
中路改指者倣此。
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踰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于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
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
客負鈔請鹽,往往阨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
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
繼令大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
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踰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
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鬥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
崇寧曾定鹽價,買鈔折算,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
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
」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
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於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衆。
崇寧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
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一0]本省大胥按通考卷一六征榷考作「本三省大胥也」,疑此處脫「三」字。
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
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
七年,又以課羨第賞。
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
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尅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
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禦府須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
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姦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
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於今纔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
」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廕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鮝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