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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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後蔡挺以贛江道險,議令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

    自挺去,法十廢五六,請復之便。

    」詔從之。

    仍定歲運淮鹽十二綱至虔州。

    及章惇察訪湖南,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然未及行。

    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者,邪險銳進,素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倣湖南之法,乞運廣鹽於江西。

    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

    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得輒通,盜販公行。

    淮鹽官以九錢緻一斤,若運廣鹽,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

    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復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

    」詔周輔立法以聞。

    周輔具鹽法并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

    舊,江西鹽場許民買撲,周輔悉籍於官賣之。

    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四年,周輔改漕河北。

    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

    詔江東提點刑獄範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

    及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

    未幾,周輔奏:「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

    」自以為功。

    詔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被奬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

    六年,周輔為戶部侍郎,復奏湖南郴、道州隣接韶、連,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於潭、衡、永、全、邵等州,並準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亦賣廣鹽。

    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置。

    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之,額利增加,一方騷然。

    于時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

    欲以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與平之七[九]與平之七按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三一,此句作「則據憑由與十之七」。

    此處「平」似應作「十」。

    而蠲其息,鹽本集,復給其三分,憑由毀棄。

     崇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

    并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緻,仍嚴立輒踰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槩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牐、津渡等輒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廕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鹽價太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

    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

    遂變鈔法,置買鈔所於榷貨務。

    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鈔并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

    末鹽鈔換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

    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鈔。

    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

    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皆備。

     四年,又以算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者如舊;算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

    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五年,詔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

    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錢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

    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

    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

    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十鈔、并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

    四年,侍禦史毛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船迴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

    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孰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以上戶,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

    上戶歲限有至千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

    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

    」 又言: 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

    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池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於京師,隨所積多寡給鈔於三路。

    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錢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紬、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

    惟錢積於京師,鈔行於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

    當時商旅皆悅,爭運糧草,入於邊郡。

    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鬥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廩,所在盈滿。

     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

    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

    民間中糴,不復會算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擡糧草之價,以就虛數。

    緻使官價幾倍於民間,鬥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

    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

     臣謂鈔法不循復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於此。

    薛向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幾,穀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

    比年榷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

    前鈔方行,而後鈔又復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

    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復,如薛向之法已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

     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

    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齎,轉相貿易。

    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唯許以鈔引就給外,餘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

    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

    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

    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

     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復熙、豐之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餘悉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

    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

    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

    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

    仍下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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