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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撦,分左右,撦人執弓箭。

    又左金吾引駕仗供牙門旗十四口,十口開五門,每門二口,每口一人執二人夾,計三十人,並騎,夾人執弓箭。

    監門校尉二十人,每門四人,並帶儀刀,騎。

    二口係前步甲第七隊前,二口係前部黃麾第一隊前,二口係後部黃麾第一隊前,二口係後步甲第一隊前,二口係後步甲第七隊前。

    四口開二門,每門二口,每口一人執二人夾,計十二人,並騎。

    監門校尉六人,並帶儀刀,騎。

    二口係兵部班劍儀刀隊後,二口係真武隊前。

    又右金吾引駕仗供牙門旗十四口,制同左仗。

     仁宗康定元年,參知政事宋庠言:「車駕行幸,非郊廟大禮具陳鹵簿外,其常日導從,惟前有駕頭,後擁繖扇而已,殊無禮典所載公卿奉引之盛。

    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廝役,皆雜行道中。

    步輦之後,但以親事官百餘人執檛以殿,謂之禁衞。

    諸班勁騎,頗與乘輿相遠;士庶觀者,率隨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

    所過旗亭市樓,垂簾外蔽,士民馮高下瞰,莫為嚴憚。

    邏司街使,恬不呵止,威令弛闕,玩習為常。

    非所謂旄頭先驅,清道後行之慎也。

    且自黃帝以神功盛德,猶假師兵營衞,則防微禦變,古今一體。

    案漢魏以降,有大駕、小駕之儀。

    至唐又分殿中諸衞、黃麾等仗,名數次序,各有施設。

    國朝承五姓荒殘之弊,事從簡略。

    每鳴鑾遊豫,盡去戈戟、旌旗之制,儀衞寡薄,頗同藩鎮。

    此皆制度放失,憚于改作之咎。

    宜委一二博學近臣,討繹前代儀注及鹵簿令,以乘輿常時出入之儀,比之三駕諸仗,酌取其中,稍增儀物,具嚴法禁,以示尊極,以防未然。

    革去因循,其在今日。

    」詔太常禮院與兩制詳定,參以舊儀,別加新制。

     兩制同禮官議,略準小駕制度,添清道馬、罕罼、旗氅等物。

    別為常行禁衞儀,加清道馬百匹,並帶器械,分五行,行二十人。

    請下殿前司,於諸班內差。

    罕罼各一,分左右,並騎。

    牙門旗前後各四,分左右,並騎。

    緋繡鳳氅二十四,分左右,並騎。

    以上請下殿前司,於諸班內差充。

    雉扇十二,分左右。

    請於親從官內差充。

    以上新添百六十二人。

    凡天武官舊二百一十六人,空行,今添執哥舒,為一重。

    親從官舊百四十五人,今添百五十五人,通為三百人,為一重。

    殿前指揮使舊四十八人,今添百五十二人,通為二百人,或於近上諸班相兼差充,並騎,為一重。

    以上因舊人數添。

    舊四百九人,新添三百七人,共七百一十六人。

     凡駕前殿前指揮使、親從官為二重,左右相對,各開二門,約二丈,每門並差人員二人押當。

    第一門與通事舍人相對,第二門與閤門使相對。

    每有臣僚仰駕起居,並令中道候起居畢,於左右門出。

    其諸色人止令於牙門旗前道傍起居,不得便入禁衞中。

    每門外重,令殿前指揮使執旗二面以表門,用轉光錯綵旗,通上計五重,皆掩後團轉。

    凡百司祗應人於禁衞內無執掌者,及隨駕臣僚除合將入禁衞隨從人數外,餘並令於殿前指揮使行外左右前後行。

    凡前牙門旗以後,後牙門旗以前,屬禁衞中,不得輒入。

    凡中書、樞密院臣僚,並於從內第三重寬衣天武內行馬;其餘隨駕文武臣僚,並在從內第四重殿前指揮使內,分左右依官位行馬。

     凡車駕經歷去處,若有樓閣,並不得垂簾障蔽,及止絕士庶不許臨高瞰下,止於街兩傍立觀,即不得夾路喧呼馳走。

    前牙門以前,後牙門以後,不在此限。

    凡車駕未出皇城門,宣德、左右掖、東華、拱宸門及已至所幸處,即自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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