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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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嘗奉社稷之祠,親覩陳設,初疑其闕略而不備,退而考元祐祀儀,乃與所親見者合焉。
其登歌之樂,雖有鐘、磬、簨虡、搏拊、柷、敔之屬,獨陳太社壇上,而太稷闕焉。
夫宮架不備,非所以重社稷也。
周官制祭祀之法,則有靈鼓以鼓之,有帗舞以舞之,有太簇、應鐘、鹹池以極其歌舞之節,此樂文之備也。
唐社稷用二十架,至於開元,亦循三代之遺法,於壇之北,宮架備陳,別異天神,中建靈鼓,歌鐘、歌虡各設二壇,下舞上歌,何其盛也!臣稽考典禮,凡祭太社、太稷,宜倣周官及開元禮文,於壇之北,備設宮架,鐘、匏、竹各列二壇,南架之內,更植靈鼓。
」於是集侍從、禮官議增稷壇樂,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元符元年十一月,詔登歌、鐘、磬並依元豐詔旨,復先帝樂制也。
二年正月,詔前信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按協音律,改造琴瑟,教習登歌,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
初,良輔在元豐中上樂書五卷,其書分為四類,以謂:「天地兆分,氣數爰定。
律厥氣數,通之以聲。
於是撰釋律。
律為經,聲為緯。
律以聲為文,聲以律為質。
旋相為宮,七音運生。
於是撰釋聲。
聲生於日,律生於辰,故經之以六律,緯之以五聲。
聲律相協,和而無乖。
播之八音,八音以生。
於是撰釋音。
四物兼采,八器以成。
度數施設,象隱於形。
考器論義,道德以明。
於是撰釋器。
」類各有條,凡四十四篇,大抵考之經傳,精以講思,頗益於樂理,文多,故弗著焉。
崇寧元年,詔宰臣置僚屬,講議大政。
以大樂之制訛繆殘闕,太常樂器弊壞,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簫篴之屬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箏、築、阮,秦、晉之樂也,乃列於琴、瑟之間;熊羆按,梁、隋之制也,乃設於宮架之外。
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
樂工率農夫、市賈,遇祭祀朝會則追呼於阡陌、閭閻之中,教習無成,瞢不知音。
議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所據依;秦、漢之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
乃博求知音之士,而魏漢津之名達於上焉。
漢津至是年九十餘矣,本剩員兵士,自雲居西蜀,師事唐仙人李良,授鼎樂之法。
皇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黍律已成,阮逸始非其說,漢津不得伸其所學。
後逸之樂不用,乃退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敘述指法。
漢津嘗陳於太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
或謂漢津舊嘗執役於範鎮,見其制作,略取之,蔡京神其說而託於李良。
二年九月,禮部員外郎陳暘上所撰樂書二百卷,命吏部尚書何執中看詳,以謂暘欲考定音律,以正中聲,願送講議司,令知音律者參驗行之。
暘之論曰:「漢津論樂,用京房二變、四清。
蓋五聲十二律,樂之正也;二變、四清,樂之蠹也。
二變以變宮為君,四清以黃鐘清為君。
事以時作,固可變也,而君不可變;太簇、大呂、夾鐘,或可分也,而黃鐘不可分。
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哉?」壬辰,詔曰:「朕惟隆禮作樂,實治內修外之先務,損益述作,其敢後乎?其令講議司官詳求歷代禮樂沿革,酌古今之宜,修為典訓,以貽永世,緻安上治民之至德,著移風易俗之美化,迺稱朕咨諏之意焉。
」 三年正月,漢津言曰:「臣聞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三三而九,乃為黃鐘之律。
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聲之管;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
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為九寸,即黃鐘之律定矣。
黃鐘定,餘律從而生焉。
臣今欲請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節,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鐘,次鑄二十四氣鐘,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制。
」 其後十三年,帝一日忽夢人言:「樂成而鳳凰不至乎!蓋非帝指也。
」帝寤,大悔歎,謂:「崇寧初作樂,請吾指寸,而內侍黃經臣執謂『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是也。
』蓋非人所知。
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於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劉昺試之。
時昺終匿漢津初說,但以其前議為度,作一長笛上之。
帝指寸既長於舊,而長笛殆不可易,以動人觀聽,於是遂止。
蓋京之子絛雲。
秋七月,景鐘成。
景鐘者,黃鐘之所自出也。
垂則為鐘,仰則為鼎。
鼎之大,終於九斛,中聲所極。
製煉玉屑,入於銅齊,精純之至,音韻清越。
其高九尺,拱以九龍,惟天子親郊乃用之。
立於宮架之中,以為君圍。
於是命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為之銘,其文曰:「天造我宋,於穆不已。
四方來和,十有二紀。
樂象厥成,維其時矣。
迪惟有夏,度自禹起。
我龍受之,天地一指。
於論景鐘,中聲所止。
有作于斯,無襲于彼。
九九以生,律呂根柢。
維此景鐘,非弇非侈。
在宋之庭,屹然中峙。
天子萬年,既多受祉。
維此景鐘,上帝命爾。
其承伊何,以燕翼子。
永言寶之,宋樂之始。
」
其登歌之樂,雖有鐘、磬、簨虡、搏拊、柷、敔之屬,獨陳太社壇上,而太稷闕焉。
夫宮架不備,非所以重社稷也。
周官制祭祀之法,則有靈鼓以鼓之,有帗舞以舞之,有太簇、應鐘、鹹池以極其歌舞之節,此樂文之備也。
唐社稷用二十架,至於開元,亦循三代之遺法,於壇之北,宮架備陳,別異天神,中建靈鼓,歌鐘、歌虡各設二壇,下舞上歌,何其盛也!臣稽考典禮,凡祭太社、太稷,宜倣周官及開元禮文,於壇之北,備設宮架,鐘、匏、竹各列二壇,南架之內,更植靈鼓。
」於是集侍從、禮官議增稷壇樂,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元符元年十一月,詔登歌、鐘、磬並依元豐詔旨,復先帝樂制也。
二年正月,詔前信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按協音律,改造琴瑟,教習登歌,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
初,良輔在元豐中上樂書五卷,其書分為四類,以謂:「天地兆分,氣數爰定。
律厥氣數,通之以聲。
於是撰釋律。
律為經,聲為緯。
律以聲為文,聲以律為質。
旋相為宮,七音運生。
於是撰釋聲。
聲生於日,律生於辰,故經之以六律,緯之以五聲。
聲律相協,和而無乖。
播之八音,八音以生。
於是撰釋音。
四物兼采,八器以成。
度數施設,象隱於形。
考器論義,道德以明。
於是撰釋器。
」類各有條,凡四十四篇,大抵考之經傳,精以講思,頗益於樂理,文多,故弗著焉。
崇寧元年,詔宰臣置僚屬,講議大政。
以大樂之制訛繆殘闕,太常樂器弊壞,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簫篴之屬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箏、築、阮,秦、晉之樂也,乃列於琴、瑟之間;熊羆按,梁、隋之制也,乃設於宮架之外。
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
樂工率農夫、市賈,遇祭祀朝會則追呼於阡陌、閭閻之中,教習無成,瞢不知音。
議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所據依;秦、漢之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
乃博求知音之士,而魏漢津之名達於上焉。
漢津至是年九十餘矣,本剩員兵士,自雲居西蜀,師事唐仙人李良,授鼎樂之法。
皇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黍律已成,阮逸始非其說,漢津不得伸其所學。
後逸之樂不用,乃退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敘述指法。
漢津嘗陳於太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
或謂漢津舊嘗執役於範鎮,見其制作,略取之,蔡京神其說而託於李良。
二年九月,禮部員外郎陳暘上所撰樂書二百卷,命吏部尚書何執中看詳,以謂暘欲考定音律,以正中聲,願送講議司,令知音律者參驗行之。
暘之論曰:「漢津論樂,用京房二變、四清。
蓋五聲十二律,樂之正也;二變、四清,樂之蠹也。
二變以變宮為君,四清以黃鐘清為君。
事以時作,固可變也,而君不可變;太簇、大呂、夾鐘,或可分也,而黃鐘不可分。
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哉?」壬辰,詔曰:「朕惟隆禮作樂,實治內修外之先務,損益述作,其敢後乎?其令講議司官詳求歷代禮樂沿革,酌古今之宜,修為典訓,以貽永世,緻安上治民之至德,著移風易俗之美化,迺稱朕咨諏之意焉。
」 三年正月,漢津言曰:「臣聞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三三而九,乃為黃鐘之律。
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聲之管;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
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為九寸,即黃鐘之律定矣。
黃鐘定,餘律從而生焉。
臣今欲請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節,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鐘,次鑄二十四氣鐘,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制。
」 其後十三年,帝一日忽夢人言:「樂成而鳳凰不至乎!蓋非帝指也。
」帝寤,大悔歎,謂:「崇寧初作樂,請吾指寸,而內侍黃經臣執謂『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是也。
』蓋非人所知。
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於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劉昺試之。
時昺終匿漢津初說,但以其前議為度,作一長笛上之。
帝指寸既長於舊,而長笛殆不可易,以動人觀聽,於是遂止。
蓋京之子絛雲。
秋七月,景鐘成。
景鐘者,黃鐘之所自出也。
垂則為鐘,仰則為鼎。
鼎之大,終於九斛,中聲所極。
製煉玉屑,入於銅齊,精純之至,音韻清越。
其高九尺,拱以九龍,惟天子親郊乃用之。
立於宮架之中,以為君圍。
於是命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為之銘,其文曰:「天造我宋,於穆不已。
四方來和,十有二紀。
樂象厥成,維其時矣。
迪惟有夏,度自禹起。
我龍受之,天地一指。
於論景鐘,中聲所止。
有作于斯,無襲于彼。
九九以生,律呂根柢。
維此景鐘,非弇非侈。
在宋之庭,屹然中峙。
天子萬年,既多受祉。
維此景鐘,上帝命爾。
其承伊何,以燕翼子。
永言寶之,宋樂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