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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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雖生前官品不應配享之科,事變非常,難拘定制,乞特詔集議。

    」吏部尚書汪應辰奏:「當時死事之臣,皆有次第褒贈。

    若今配享欽廟,典故所無,如創行之,又當訪究本末,差次輕重,有所取舍,尤不可輕易。

    竊謂配享功臣,若依唐制,各廟既無其人,則當缺之。

    」迺罷集議,欽宗一廟遂無配享。

     淳熙中,高宗祔廟,翰林學士洪邁言:「配食功臣,先期議定。

    臣兩蒙宣諭,欲用文武臣各兩人,文臣故宰相贈太師秦國公謚忠穆呂頤浩、特進觀文殿大學士謚忠簡趙鼎,武臣太師蘄王謚忠武韓世忠、太師魯王謚忠烈張俊。

    此四人皆一時名將相,合於天下公論。

    」議者皆以為宜,遂從之。

    祕書少監楊萬裡獨謂丞相張浚不得配食為非,爭之不得,因去位焉。

     紹熙五年十二月,以左丞相贈太師魯國公陳康伯配享孝宗廟庭。

     嘉泰元年正月,以右丞相贈太師葛邲配享光宗廟庭。

     嘉定十四年八月,追封右丞相史浩為越王,改謚忠定,配享孝宗廟庭。

     端平二年八月,以太師趙汝愚配享寧宗廟庭。

     初,仁宗天聖中郊祀,詔錄故相李昉、宋琪、呂端、張齊賢、畢士安、王旦、執政李至、王沔、溫仲舒及陳洪進等子孫以官。

    元豐中,詔:景靈宮繪像舊臣推恩本支下兩房以上,取不食祿者,均有無,取齒長者;若子孫亦繪像,本房不食祿,更不取別房。

    紹聖初,林希請稽考慶曆以後未經編次臣僚,其子孫應錄用者以次編定。

    尋詔:「趙普社稷殊勳,其諸孤有無食祿者,各官其一子,以長幼為序,毋過三人。

    」崇寧初,詔:「哲宗繪像文武臣僚,並與子若孫一人初品官,若子孫衆多,無過家一人。

    」又錄藝祖功臣呂餘慶族孫偉及司徒富弼孫直柔、直道以官,使奉其祀。

    靖康初,臣僚言:「司馬光之後再絕,復立族子稹,稹亦卒。

    今雖有子,而光遺表恩澤已五十年,不可復奏,請許移奏見存曾孫,使之世祿。

    」從之。

     羣臣家廟,本於周制,適士以上祭於廟,庶士以下祭於寢。

    唐原周制,崇尚私廟。

    五季之亂,禮文大壞,士大夫無襲爵,故不建廟,而四時寓祭室屋。

    慶曆元年,南郊赦書,應中外文武官並許依舊式立家廟。

    已而宋庠又以為言,乃下兩制、禮官詳定其制度:「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

    凡得立廟者,許適子襲爵以主祭。

    其襲爵世降一等,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

    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寢祭,並以世數疏數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

    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

    廟因衆子立而適長子在,則祭以適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長。

    凡立廟,聽於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裏城及南郊禦路之側。

    」仍別議襲爵之制,既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事竟不行。

     大觀二年,議禮局言:「所有臣庶祭禮,請參酌古今,討論條上,斷自聖衷。

    」於是議禮局議:「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

    」「古無祭四世者,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別,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有萬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跂以及焉。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應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內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隨宜。

    」又詔:「古者寢不踰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寢,踰度僭禮,有七楹、九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豈得為易行?可自今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寢間數不得踰廟。

    事二世者,寢聽用三間。

    」議禮局言:「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所謂『太』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今高祖以上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

    其家廟祭器:正一品,每室籩、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罍、鉶鼎、俎、篚各二,尊、罍加勺、羃各一,爵各一,諸室共用胙俎、罍洗一。

    從一品籩、豆、簠、簋降殺以兩。

    正二品籩、豆各八,簠、簋各二。

    餘皆如正一品之數。

    」詔禮制局製造,仍取旨以給賜之。

     紹興十六年二月癸醜,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檜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

    太常請建於其私第中門之左,一堂五室,五世祖居中,東二昭,西二穆。

    堂飾以黝堊。

    神闆長一尺,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官某大夫之神坐,貯以帛囊,藏以漆函。

    歲四享用孟月柔日行之,具三獻。

    有司言時享用常器常饌,帝倣政和故事,命製祭器賜之。

    其後,太傅昭慶節度平樂郡王韋淵、太尉保慶節度吳益、少傅寧遠節度楊存中並請建家廟,賜以祭器。

     隆興二年四月庚辰,少師、四川宣撫使吳璘請用存中例,從之。

     乾道八年九月,詔有司賜少保、武安節度、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事。

     淳熙五年七月,戶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賜第進父世忠家廟如存中。

    十二月,少傅保寧節度衞國公史浩請建家廟,量賜祭器。

     嘉泰元年,太傅、永興節度、平原郡王韓侂冑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家廟猶闕,請下禮官攷其制建之。

    」二年,循忠烈王張俊,開禧三年,鄜武僖王劉光世,子孫相繼有請,皆從之。

     嘉定十四年八月,詔右丞相史彌遠賜第,遵淳熙故事賜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禮官討論祭器,並如侂冑之制。

    彌遠請併生母齊國夫人周氏及祔妻魯國夫人潘氏於生母別廟,皆下有司賜器。

     景定三年,詔丞相賈似道賜家廟,命臨安守、漕營度,禮官討論賜祭器,並如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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