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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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食,殊不知三代以來,自備古今之食。
請依祖宗舊制,薦一牙盤。
」從之,乃更其名曰薦羞。
希純又請:「帝後各奠一爵,後爵謂之副爵。
今帝後惟奠一爵共享,瀆禮莫甚。
請設副爵,亦如其儀。
」 大觀四年,議禮局言:「太廟每享,各設大尊二,則是以追享、朝享之尊,施之於禴祠蒸嘗,失禮尤甚。
請今四時之享,不設大尊。
」又言:「圭瓚之制,親祀以塗金銀瓚,有司行事以銅瓚,其大小長短之制皆不如禮,請改以應古制。
」又言:「太廟圭瓚、別廟璋瓚,舊用珉石,請改用玉。
」又言:「新定太廟陳設之儀,盡依周制,籩豆各用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以籩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右為上,羞籩二為第一行,朝事籩八次之,饋食籩八又次之,加籩八又次之。
豆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左為上,羞豆二為第一行,朝事豆八次之,饋食豆八又次之,加豆八又次之。
簠八為二行,在籩之外,簋八為二行,在豆之外。
籩豆所實之物,悉如周禮籩人、醢人之制,惟簠以稻粱,簋以黍稷,而茅俎以蓴,蚳醢以蜂子代之。
」又言:「宗廟之祭用太牢而三鉶,實牛羊豕之羹,固無可論者。
至於大羹止設一登,以少牢饋食禮考之,則少牢者羊豕之牲也。
佐食羞兩鉶,司士進湆二豆。
三牲之祭,鉶既設三,則登亦如其數。
請太廟設三登,實牛羊豕之湆以為太羹,明堂亦如之。
」 高宗建炎三年,奉安神主于溫州,權用酒脯。
紹興五年,臨安府建太廟,始用特羊,十年改用少牢。
其廟享之禮,七年祀明堂于建康,以徽宗之喪,太常少卿吳表臣援熙寧故事,謂當時英宗喪未除,不廢景靈宮、太廟之禮。
翰林學士朱震以為不然,謂:「王制,『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紼行事。
』孰謂三年之喪,而可以見宗廟行吉禮乎?」吏部尚書孫近等言:「按春秋,『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寢,蒸嘗禘於廟。
』杜預謂:『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宗廟常祀,自當如舊。
』又熙寧元年,神宗諒闇,用景德故事,躬行郊廟之禮。
今明堂大禮,已在以日易月服除之後,皇帝合享太廟,所有鹵簿、鼓吹及樓前宮架、諸軍音樂皆備而不作。
」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擇日朝享太廟。
禮部言:「牲牢、禮料、酒、齊等物,並如五享行之。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時有孝宗之喪。
閏十月,浙東提舉李大性言:「自漢文帝以來,皆即位而謁廟。
陛下龍飛已閱三月,未嘗一至宗廟行禮。
鑾輿屢出,過太廟門而不入,揆之人情,似為闕典。
乞早擇日,恭謁太廟。
」詔迺遵用三年之制。
吏部員外郎李謙請以來年正月上日躬行告廟之禮。
禮寺以為俟皇帝從吉,討論施行。
理宗即位,行三年之喪,初行明堂朝享,以大臣攝事,即吉後,始行親享之禮。
薦新。
太宗雍熙二年十一月,宗正寺言:「準詔,送兔十頭充享太廟。
按開寶通禮,薦新之儀,詣僖祖室戶前,盥洗酌獻訖,再拜,次獻諸室如上禮。
」遂詔曰:「夫順時蒐狩,禮有舊章,非樂畋遊,將薦宗廟,久隳前制,闕孰甚焉。
爰遵時令,暫狩近郊,既躬獲禽,用以薦俎。
其今月十一日畋獵,親射所獲田禽,並付所司,以備太廟四時薦享,著為令。
」 景祐二年,宗正丞趙良規言:「通禮著薦新凡五十餘物,今太廟祭享之外唯薦冰,其餘薦新之禮,皆寢不行。
宜以品物時新,所司送宗正,令尚食簡擇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以薦之。
」於是禮官、宗正條定:「逐室時薦,以京都新物,略依時訓,協用典章。
請每歲春孟月薦蔬,以韭以菘,配以卵,仲月薦冰,季月薦蔬以筍,果以含桃;夏孟月嘗麥,配以彘,仲月薦果,以瓜以來禽,季月薦果,以芡以菱;秋孟月嘗粟嘗穄,配以鷄,果以棗以梨,仲月嘗酒嘗稻,蔬以茭筍,季月嘗豆嘗蕎麥;冬孟月羞以兔,果以栗,蔬以藷藇,仲月羞以鴈以麞,季月羞以魚。
凡二十八種,所司烹治。
自彘以下,令禦廚於四時牙盤食烹饌,蔔日薦獻,一如開寶通禮。
」又太常禮院言:「自來薦冰,惟薦太廟逐室帝主,後主皆闕。
謹按朔望每室牙盤食,帝後同薦。
又按禮,『有薦新如朔奠』。
詳此獻祀,帝後主別無異等之義。
今後前廟逐室後主,欲乞四時薦新,並如朔望牙盤例,後廟、奉慈廟如太廟之禮。
」 皇祐三年,太常寺王洙言:「每內降新物,有司皆擇吉日,至涉三四日,而物已損敗。
自今令禮部預為關報,於次日薦之,更不擇日。
」 元豐元年,宗正寺奏:「據太常寺報,選日薦新兔、藷藇、栗黃。
今三物久粥於市,而廟猶未薦,頗違禮意。
蓋節序有蚤晏,品物有後先,自當變通,安能齊一。
又唐開元禮,薦新不出神主。
今兩廟薦新,及朔望上食,並出神主。
請下禮官參定所宜。
」 詳定所言:「古者薦新于廟之寢,無屍,不蔔日,不出神主,奠而不祭。
近時擇日而薦,非也。
天子諸侯,物熟則薦,不以孟仲季為限。
呂氏月令,一歲之間八
請依祖宗舊制,薦一牙盤。
」從之,乃更其名曰薦羞。
希純又請:「帝後各奠一爵,後爵謂之副爵。
今帝後惟奠一爵共享,瀆禮莫甚。
請設副爵,亦如其儀。
」 大觀四年,議禮局言:「太廟每享,各設大尊二,則是以追享、朝享之尊,施之於禴祠蒸嘗,失禮尤甚。
請今四時之享,不設大尊。
」又言:「圭瓚之制,親祀以塗金銀瓚,有司行事以銅瓚,其大小長短之制皆不如禮,請改以應古制。
」又言:「太廟圭瓚、別廟璋瓚,舊用珉石,請改用玉。
」又言:「新定太廟陳設之儀,盡依周制,籩豆各用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以籩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右為上,羞籩二為第一行,朝事籩八次之,饋食籩八又次之,加籩八又次之。
豆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左為上,羞豆二為第一行,朝事豆八次之,饋食豆八又次之,加豆八又次之。
簠八為二行,在籩之外,簋八為二行,在豆之外。
籩豆所實之物,悉如周禮籩人、醢人之制,惟簠以稻粱,簋以黍稷,而茅俎以蓴,蚳醢以蜂子代之。
」又言:「宗廟之祭用太牢而三鉶,實牛羊豕之羹,固無可論者。
至於大羹止設一登,以少牢饋食禮考之,則少牢者羊豕之牲也。
佐食羞兩鉶,司士進湆二豆。
三牲之祭,鉶既設三,則登亦如其數。
請太廟設三登,實牛羊豕之湆以為太羹,明堂亦如之。
」 高宗建炎三年,奉安神主于溫州,權用酒脯。
紹興五年,臨安府建太廟,始用特羊,十年改用少牢。
其廟享之禮,七年祀明堂于建康,以徽宗之喪,太常少卿吳表臣援熙寧故事,謂當時英宗喪未除,不廢景靈宮、太廟之禮。
翰林學士朱震以為不然,謂:「王制,『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紼行事。
』孰謂三年之喪,而可以見宗廟行吉禮乎?」吏部尚書孫近等言:「按春秋,『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寢,蒸嘗禘於廟。
』杜預謂:『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宗廟常祀,自當如舊。
』又熙寧元年,神宗諒闇,用景德故事,躬行郊廟之禮。
今明堂大禮,已在以日易月服除之後,皇帝合享太廟,所有鹵簿、鼓吹及樓前宮架、諸軍音樂皆備而不作。
」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擇日朝享太廟。
禮部言:「牲牢、禮料、酒、齊等物,並如五享行之。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時有孝宗之喪。
閏十月,浙東提舉李大性言:「自漢文帝以來,皆即位而謁廟。
陛下龍飛已閱三月,未嘗一至宗廟行禮。
鑾輿屢出,過太廟門而不入,揆之人情,似為闕典。
乞早擇日,恭謁太廟。
」詔迺遵用三年之制。
吏部員外郎李謙請以來年正月上日躬行告廟之禮。
禮寺以為俟皇帝從吉,討論施行。
理宗即位,行三年之喪,初行明堂朝享,以大臣攝事,即吉後,始行親享之禮。
薦新。
太宗雍熙二年十一月,宗正寺言:「準詔,送兔十頭充享太廟。
按開寶通禮,薦新之儀,詣僖祖室戶前,盥洗酌獻訖,再拜,次獻諸室如上禮。
」遂詔曰:「夫順時蒐狩,禮有舊章,非樂畋遊,將薦宗廟,久隳前制,闕孰甚焉。
爰遵時令,暫狩近郊,既躬獲禽,用以薦俎。
其今月十一日畋獵,親射所獲田禽,並付所司,以備太廟四時薦享,著為令。
」 景祐二年,宗正丞趙良規言:「通禮著薦新凡五十餘物,今太廟祭享之外唯薦冰,其餘薦新之禮,皆寢不行。
宜以品物時新,所司送宗正,令尚食簡擇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以薦之。
」於是禮官、宗正條定:「逐室時薦,以京都新物,略依時訓,協用典章。
請每歲春孟月薦蔬,以韭以菘,配以卵,仲月薦冰,季月薦蔬以筍,果以含桃;夏孟月嘗麥,配以彘,仲月薦果,以瓜以來禽,季月薦果,以芡以菱;秋孟月嘗粟嘗穄,配以鷄,果以棗以梨,仲月嘗酒嘗稻,蔬以茭筍,季月嘗豆嘗蕎麥;冬孟月羞以兔,果以栗,蔬以藷藇,仲月羞以鴈以麞,季月羞以魚。
凡二十八種,所司烹治。
自彘以下,令禦廚於四時牙盤食烹饌,蔔日薦獻,一如開寶通禮。
」又太常禮院言:「自來薦冰,惟薦太廟逐室帝主,後主皆闕。
謹按朔望每室牙盤食,帝後同薦。
又按禮,『有薦新如朔奠』。
詳此獻祀,帝後主別無異等之義。
今後前廟逐室後主,欲乞四時薦新,並如朔望牙盤例,後廟、奉慈廟如太廟之禮。
」 皇祐三年,太常寺王洙言:「每內降新物,有司皆擇吉日,至涉三四日,而物已損敗。
自今令禮部預為關報,於次日薦之,更不擇日。
」 元豐元年,宗正寺奏:「據太常寺報,選日薦新兔、藷藇、栗黃。
今三物久粥於市,而廟猶未薦,頗違禮意。
蓋節序有蚤晏,品物有後先,自當變通,安能齊一。
又唐開元禮,薦新不出神主。
今兩廟薦新,及朔望上食,並出神主。
請下禮官參定所宜。
」 詳定所言:「古者薦新于廟之寢,無屍,不蔔日,不出神主,奠而不祭。
近時擇日而薦,非也。
天子諸侯,物熟則薦,不以孟仲季為限。
呂氏月令,一歲之間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