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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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瓦〉鉶三,籩豆為後,無黼扆、席幾。
出三閣瑞石、篆書玉璽印、青玉環、金山陳于庭。
別廟四後合食,牲樂奠拜無異儀。
故事,七祀、功臣無牲,止於廟牲肉分割,知廟卿行事。
請依續曲臺禮,共料一羊,而獻官三員,功臣單席,如大中祥符加褥。
」 十月二日,命樞密副使張昪望告昊天上帝、皇地祇。
帝齋大慶殿。
十一日,服通天冠、絳紗袍,執圭、乘輿,至大慶殿門外降輿,乘大輦,至天興殿,薦享畢,齋於太廟。
明日,帝常服至大次,改袞冕,行禮畢,質明乘大輦還宮,更服鞾袍,禦紫宸殿,宰臣百官賀,升宣德門肆赦。
二十一日,詣諸觀寺行恭謝禮。
二十六日,禦集英殿為飲福宴。
治平元年,有司「準畫日,孟冬薦享改為祫祭。
按春秋,閔公喪未除而行吉禘,三傳譏之。
真宗以鹹平二年六月喪除,至十月乃祫祭。
天聖元年在諒陰,有司誤通天禧舊禘之數,在再期內按行禘祭。
以理推之,是二年冬應祫,而誤禘於元年夏,故四十九年間九禘八祫,例皆太速。
事失於始,則歲月相乘,不得而正。
今在大祥內,禮未應祫,明年未禫,亦未應禘,至六月即吉,十月合行祫祭,乞依舊時享,庶合典禮。
」 二年二月,翰林學士王珪等上議曰:「同知太常禮院呂夏卿狀:古者新君踐阼之三年,先君之喪二十七月為禫祭,然後新主祔廟,特行禘祭,謂之始禘。
是冬十月行祫祭,明年又行禘祭,自此五年,再為禘祫。
喪除必有禘祫者,為再大祭之本也。
今當祫祭,緣陛下未終三年之制,納有司之說,十月依舊時享。
然享廟、祫祭,其禮不同。
故事,郊享之年遇祫未嘗權罷,唯罷臘祭。
是則孟享與享廟嘗併行於季冬矣。
其禘祫年數,乞一依太常禮院請,今年十月行祫祭,明年四月行禘祭。
仍如夏卿議,權罷今年臘享。
」 熙寧八年,有司言:「已尊僖祖為太廟始祖,孟夏禘祭,當正東向之位。
」又言:「太廟禘祭神位,已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以南北為序。
自今禘祫,著為定禮。
」 元豐四年,詳定郊廟禮文所言:「禘祫之義,存於周禮、春秋,而不著其名。
行禮之年,經皆無文,唯公羊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禮緯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而又分為二說:鄭氏則曰:『前三後二』,謂禘後四十二月而祫,祫後十八月而禘。
徐邈則曰:『前二後三』,謂二祭相去各三十月。
以二說考之,惟鄭氏曰:『魯禮,三年喪畢,祫於太廟,明年禘于羣廟,自後五年而再盛祭,一祫一禘。
』實為有據。
本朝慶曆初用徐邈說,每三十月一祭。
熙寧八年,既禘而祫,此有司之失也。
請今十八月而禘,禘四十二月而祫,庶幾舉禮不煩,事神不瀆。
」太常禮院言:「本朝自慶曆以來皆三十月而一祭,至熙寧五年後,始不通計,遂至八年禘祫併在一歲。
昨元豐三年四月已行禘禮,今年若依舊例,十月行祫享,即比年頻祫,復踵前失。
請依慶曆以來之制,通計年數,皆三十月而祭。
」詔如見行典禮。
詳定所又言:「古者祼獻、饋食,禴、祠、烝、嘗,並為先王之享,未嘗廢一時之祭。
故孔氏正義以為:『天子夏為大祭之禘,不廢時祭之礿;秋為大祭之祫,不廢時祭之嘗。
』則王禮三年一祫與禘享,更為時祭。
本朝沿襲故常,久未釐正,請每禘祫之月雖已大祭,仍行
出三閣瑞石、篆書玉璽印、青玉環、金山陳于庭。
別廟四後合食,牲樂奠拜無異儀。
故事,七祀、功臣無牲,止於廟牲肉分割,知廟卿行事。
請依續曲臺禮,共料一羊,而獻官三員,功臣單席,如大中祥符加褥。
」 十月二日,命樞密副使張昪望告昊天上帝、皇地祇。
帝齋大慶殿。
十一日,服通天冠、絳紗袍,執圭、乘輿,至大慶殿門外降輿,乘大輦,至天興殿,薦享畢,齋於太廟。
明日,帝常服至大次,改袞冕,行禮畢,質明乘大輦還宮,更服鞾袍,禦紫宸殿,宰臣百官賀,升宣德門肆赦。
二十一日,詣諸觀寺行恭謝禮。
二十六日,禦集英殿為飲福宴。
治平元年,有司「準畫日,孟冬薦享改為祫祭。
按春秋,閔公喪未除而行吉禘,三傳譏之。
真宗以鹹平二年六月喪除,至十月乃祫祭。
天聖元年在諒陰,有司誤通天禧舊禘之數,在再期內按行禘祭。
以理推之,是二年冬應祫,而誤禘於元年夏,故四十九年間九禘八祫,例皆太速。
事失於始,則歲月相乘,不得而正。
今在大祥內,禮未應祫,明年未禫,亦未應禘,至六月即吉,十月合行祫祭,乞依舊時享,庶合典禮。
」 二年二月,翰林學士王珪等上議曰:「同知太常禮院呂夏卿狀:古者新君踐阼之三年,先君之喪二十七月為禫祭,然後新主祔廟,特行禘祭,謂之始禘。
是冬十月行祫祭,明年又行禘祭,自此五年,再為禘祫。
喪除必有禘祫者,為再大祭之本也。
今當祫祭,緣陛下未終三年之制,納有司之說,十月依舊時享。
然享廟、祫祭,其禮不同。
故事,郊享之年遇祫未嘗權罷,唯罷臘祭。
是則孟享與享廟嘗併行於季冬矣。
其禘祫年數,乞一依太常禮院請,今年十月行祫祭,明年四月行禘祭。
仍如夏卿議,權罷今年臘享。
」 熙寧八年,有司言:「已尊僖祖為太廟始祖,孟夏禘祭,當正東向之位。
」又言:「太廟禘祭神位,已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以南北為序。
自今禘祫,著為定禮。
」 元豐四年,詳定郊廟禮文所言:「禘祫之義,存於周禮、春秋,而不著其名。
行禮之年,經皆無文,唯公羊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禮緯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而又分為二說:鄭氏則曰:『前三後二』,謂禘後四十二月而祫,祫後十八月而禘。
徐邈則曰:『前二後三』,謂二祭相去各三十月。
以二說考之,惟鄭氏曰:『魯禮,三年喪畢,祫於太廟,明年禘于羣廟,自後五年而再盛祭,一祫一禘。
』實為有據。
本朝慶曆初用徐邈說,每三十月一祭。
熙寧八年,既禘而祫,此有司之失也。
請今十八月而禘,禘四十二月而祫,庶幾舉禮不煩,事神不瀆。
」太常禮院言:「本朝自慶曆以來皆三十月而一祭,至熙寧五年後,始不通計,遂至八年禘祫併在一歲。
昨元豐三年四月已行禘禮,今年若依舊例,十月行祫享,即比年頻祫,復踵前失。
請依慶曆以來之制,通計年數,皆三十月而祭。
」詔如見行典禮。
詳定所又言:「古者祼獻、饋食,禴、祠、烝、嘗,並為先王之享,未嘗廢一時之祭。
故孔氏正義以為:『天子夏為大祭之禘,不廢時祭之礿;秋為大祭之祫,不廢時祭之嘗。
』則王禮三年一祫與禘享,更為時祭。
本朝沿襲故常,久未釐正,請每禘祫之月雖已大祭,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