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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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禮十 禘祫 宗廟之禮。

    每歲以四孟月及季冬,凡五享,朔望則上食、薦新。

    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唯親郊、封祀。

    又有朝享、告謝及新主祔謁,皆大祀也。

    二薦,則行一獻禮。

    其祔祭,春祀司命及戶,夏祀竈,季夏祀中霤,秋祀門及厲,冬祀行,惟臘享、禘祫則徧祀焉。

     禘祫之禮。

    真宗鹹平二年八月,太常禮院言:「今年冬祭畫日,以十月六日薦享太廟。

    按禮,三年一祫,以孟冬。

    又疑義雲: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

    宜改孟冬薦享為祫享。

    」仁宗天聖元年,禮官言:「真宗神主祔廟,已行吉祭,三年之制,又從易月之文,自天禧二年四月禘享,至今已及五年,合行禘禮。

    」遂以孟夏薦享為禘享。

    八年九月,太常禮院言:「自天聖六年夏行禘享之禮,至此年十月,請以孟冬薦享為祫享。

    」詔恭依。

     嘉祐四年十月,仁宗親詣太廟行祫享禮,以宰臣富弼為祫享大禮使,韓琦為禮儀使,樞密使宋庠為儀仗使,參知政事曾公亮為橋道頓遞使,樞密副使程戡為鹵簿使。

    同判宗正寺趙良規請正太祖東向位,禮官不敢決。

    觀文殿學士王舉正等議曰:「大祫之禮所以合昭穆,辨尊卑,必以受命之祖居東向之位。

    本朝以太祖為受命之君,然僖祖以降,四廟在上,故每遇大祫,止列昭穆而虛東向。

    魏、晉以來,亦用此禮。

    今親享之盛,宜如舊便。

    」 禮官張洞、韓維言:「國朝每遇禘祫,奉別廟四後之主合食太廟。

    唐郊祀志載禘祫祝文,自獻祖至肅宗所配皆一後,惟睿宗二後,蓋昭成,明皇母也。

    續曲臺禮有別廟皇後合食之文,蓋未有本室,遇祫享即祔祖姑下。

    所以大順中,三太後配列禘祭,議者議其非禮。

    臣謂每室既有定配,則餘後不當參列,義當革正。

    」 學士孫抃等議:「春秋傳曰:『大祫者何,合祭也。

    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是以國朝事宗廟百有餘年,至祫之日,別廟後主皆升合食,非無典據。

    大中祥符中已曾定議,禮官著酌中之論,先帝有『恭依』之詔。

    他年有司攝事,四後皆預。

    今甫欲親祫而四後見黜,不亦疑於以禮之煩故邪?宗廟之禮,至尊至重,苟未能盡祖宗之意,則莫若守舊禮。

    臣等愚以謂如故便。

    」 學士歐陽脩等曰:「古者宗廟之制,皆一帝一後。

    後世有以子貴者,始著並祔之文,其不當祔者,則有別廟之祭。

    本朝禘祫,乃以別廟之後列于配後之下,非惟於古無文,於今又四不可。

    淑德,太宗之元配,列于元德之下;章懷,真宗之元配,列于章懿之下,一也。

    升祔之後,統以帝樂;別廟之後,則以本室樂章自隨,二也。

    升祔之後,同牢而祭,牲器祝冊亦統于帝;別廟諸後,乃從專享,三也。

    升祔之後,聯席而坐;別廟之後,位乃相絕,四也。

    章獻、章懿在奉慈廟,每遇禘祫,本廟緻享,最為得禮。

    若四後各祭于廟,則其尊自申,而於禮無失。

    以為行之已久,重於改作,則是失禮之舉,無復是正也。

    請從禮官。

    」 詔:「四後祫享依舊,須大禮畢,別加討論。

    」仍詔:「祫享前一日,皇帝詣景靈宮,如南郊禮,衞士毋得迎駕呼萬歲。

    」有司言:「諸司奉禮,攝廩犧令省牲,依通禮改正祀儀。

    散齋四日於別殿,緻齋二日於大慶殿,一日於太廟。

    尚舍直殿下,設小次,禦坐不設黃道褥位。

    七室各用一太牢,每坐簠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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